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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经济学家1998年2月提出修改宪法的意见,主张在宪法中写入“公有制经济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的条文。(见《中国经济时报》1998年2月24日《非公有制经济呼唤修宪》)对此,笔者不敢苟同。那位经济学家认为,宪法中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已经不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了。因此宪法应该明确肯定公有制和非公有制都是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经济制度的基础。他的理由有两条。一是,我们必须承认私有制的存在在现阶段有天然的合理性,在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结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