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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业品的流通
法国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食品及日用工业品主要通过期货市场、批发市场、代理销售等渠道流通。农民用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主体是农业合作社、农业食品综合体,生产资料代理商,专卖店及各种零售终端销售。农业食品综合体生产资料采购供应部门主要为本综合体内农户的需要服务,其余的主要通过农业合作组织流通。上世纪末统计,通过合作组织流通的化肥约占化肥销售总量的60%,农药占50%,农机约占30%,其余的农资约占社会销售总量的20%,可见在西方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性。
3.农业合作社
欧洲的许多国家,如英国、德国、荷兰的农村都有农民合作组织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服务,法国的农业合作社就是这种性质的组织。
法国的农业合作社早在19世纪初就出现了,走过了漫长的发展道路。本来法国的农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经济合作组织,但政府给予了政府支持,使法国的农业合作组织得到了更快的发展,业务领域也不断扩大。特别是二战后,政府一方面鼓励土地向大农户集中,使家庭农场的规模不断扩大,数量不断减少;另一方面采取倾斜政策,促使农业合作社壮大。法国《农业指导法》鼓励成立合作社,并规定“由国家和农业组织共同管理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合作社社员必须将自己的全部产品提供给合作社加工和销售”,“社员购买生产资料也要通过合作社”。从1959年起,当时的欧共体成立了成员国农业合作委员会,以推动各成员国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1967年法国的《合作社调整法》又提出要将农业合作社置于农业综合体中,以便合作社同农民的工商活动联系在一起。法国农业政策还以金融信贷手段支持合作社,规定农村水利建设的补贴和信贷不直接给农户,而是给合作社,且规定凡参加合作社的农户的生产补助金也比其他农户高10%。还有合作社纯收入中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免征所得税等等。
法国的农业合作社是以为农民服务为宗旨的股份制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社会选聘制。凡是参加合作社的农户,要有一人作为社员参与管理,社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选举10—20人的董事会,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社长,由社长选聘经理和职工,董事、经理、职工均可连任。职工组成人员除经理外要有一定数量的懂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流通业务的技术业务人员和农业工人,一般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10人左右。
合作社的农产品仓储、加工、运销、物流及农业生产资料采购等,一般采取国家给予贷款支持和农户入股共同投资,随着合作社业务的发展和经济收入的增加,还款付息,最终合作社对这些设施有独立的财产支配经营权,而所有权则是全体社员共有。
下面以粮食购销为例介绍合作社为农民服务的业务情况。依据合作社的章程,合作社应该将农民收获的粮食都买下来,但实际操作时,合作社只收购农户产粮的40~60%,合作社收粮时第一次付给农户的是预付款,因为合作社为农户粮食生产提供了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所以合作社可以以比粮商收粮价格低的价格与农户签订粮食收购合同。收粮预付款只有粮价的30%左右,其余的要等收购的粮食卖出后,据卖出的情况付清余款。在欧盟的支持下,一般每年都卖得好价钱,再加上合作社通过食品加工、流通赚得的钱,经全体社员讨论,每年都要根据各户交粮的多少再分配一些给农户,结果算下来,仍比农户直接将粮食卖给粮商的价格要高。合作社经营其他农产品同粮食有些相似。
近年法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鼓励农民和农业合作社进入农业食品业综合体,促进在农业专业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农业、加工业、商业紧密结合起来的组织形成。这代表了法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方向。
4.分析与讨论
在西方诸国中,法国也属自由市场经济国家,但其政府对商品市场,尤其是农产品市场的调控功能要强一些。由于工业品的生产和流通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已经比较成熟和稳定,除特有的规律性的经济危机和生产过剩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外,政府对城乡工业品市场采取间接调控的管理方式,而对农产品则采取政府部分直接参与和以间接调控农产品流通为主相结合的模式,这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具有典型意义。
法国的农产品从上世纪60年代末出现过剩,到80年代初过剩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一方面不得不采取措施增加国内消费和扩大出口,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支出大量的补贴以保护农产品的价格,避免农业衰退和影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同其他发达国家一样,法国政府早就意识到这一点,于1960年公布了《农业指导法》,1962年又公布了《农业指导补充法》,围绕着这两个立法又有一系列的条例、法令和决定,其用意均为缓和工业化后农业衰退规律带来的后果。这些法律和法规明确提出:“靠发展和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农业生产率”,“通过对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改进国内外市场和农产品价格”,并要求“法兰西农业指导法的目的是在社会和经济政策范围内将农业和其他经济活动拉平”,“保证给农场主和农业工人以同经营资本和土地资本及其他业务活动的人以相同的报酬”。这些法律法规的指导思想是促使法国在国际市场竭力争夺农产品贸易份额,同美国等主要农产品出口国贸易战不断。尽管“乌拉圭回和谈判”已达成了农产品贸易协议,但执行起来并非易事。同时,法国政府背上的农业补贴包袱越来越重。这些教训值得我们吸取。
法国用高福利政策,鼓励土地兼并。
随着农业机械化、现代化的实现,扩大农场的规模成为农业发展的要求。加之农产品生产过剩导致农产品价格下跌,为了稳定农产品的价格,必须提高农业生产率,以降低农产品生产成本,而实现规模经营也是降低生产成本的重要因素。为此,1962年的《农业指导法》提出了土地整治的任务,即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大中型农场主扩大经营规模,兼并土地,而被兼并者有两种,一种是某些中小农场主弃农经商做工;另一种就是给上了年纪的退休农场主在他们的有生之年以退休补贴。20世纪60年代每年全法国领取退休金的小农场主只有不到3000人,到70年代来,领取这项退休金的达54.3万,因此,调整的土地约千万公顷,占全法国耕地面积的三分之一。国家为此的支出达几十亿法郎,增加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同时,大量的人口涌入城市,特别像巴黎、马赛、里昂这些大城市人满为患、造成大城市住房紧张、交通拥挤、就业困难、治安不良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我们必须引以为戒。
法国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食品及日用工业品主要通过期货市场、批发市场、代理销售等渠道流通。农民用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主体是农业合作社、农业食品综合体,生产资料代理商,专卖店及各种零售终端销售。农业食品综合体生产资料采购供应部门主要为本综合体内农户的需要服务,其余的主要通过农业合作组织流通。上世纪末统计,通过合作组织流通的化肥约占化肥销售总量的60%,农药占50%,农机约占30%,其余的农资约占社会销售总量的20%,可见在西方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性。
3.农业合作社
欧洲的许多国家,如英国、德国、荷兰的农村都有农民合作组织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服务,法国的农业合作社就是这种性质的组织。
法国的农业合作社早在19世纪初就出现了,走过了漫长的发展道路。本来法国的农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经济合作组织,但政府给予了政府支持,使法国的农业合作组织得到了更快的发展,业务领域也不断扩大。特别是二战后,政府一方面鼓励土地向大农户集中,使家庭农场的规模不断扩大,数量不断减少;另一方面采取倾斜政策,促使农业合作社壮大。法国《农业指导法》鼓励成立合作社,并规定“由国家和农业组织共同管理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合作社社员必须将自己的全部产品提供给合作社加工和销售”,“社员购买生产资料也要通过合作社”。从1959年起,当时的欧共体成立了成员国农业合作委员会,以推动各成员国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1967年法国的《合作社调整法》又提出要将农业合作社置于农业综合体中,以便合作社同农民的工商活动联系在一起。法国农业政策还以金融信贷手段支持合作社,规定农村水利建设的补贴和信贷不直接给农户,而是给合作社,且规定凡参加合作社的农户的生产补助金也比其他农户高10%。还有合作社纯收入中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免征所得税等等。
法国的农业合作社是以为农民服务为宗旨的股份制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社会选聘制。凡是参加合作社的农户,要有一人作为社员参与管理,社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选举10—20人的董事会,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社长,由社长选聘经理和职工,董事、经理、职工均可连任。职工组成人员除经理外要有一定数量的懂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流通业务的技术业务人员和农业工人,一般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10人左右。
合作社的农产品仓储、加工、运销、物流及农业生产资料采购等,一般采取国家给予贷款支持和农户入股共同投资,随着合作社业务的发展和经济收入的增加,还款付息,最终合作社对这些设施有独立的财产支配经营权,而所有权则是全体社员共有。
下面以粮食购销为例介绍合作社为农民服务的业务情况。依据合作社的章程,合作社应该将农民收获的粮食都买下来,但实际操作时,合作社只收购农户产粮的40~60%,合作社收粮时第一次付给农户的是预付款,因为合作社为农户粮食生产提供了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所以合作社可以以比粮商收粮价格低的价格与农户签订粮食收购合同。收粮预付款只有粮价的30%左右,其余的要等收购的粮食卖出后,据卖出的情况付清余款。在欧盟的支持下,一般每年都卖得好价钱,再加上合作社通过食品加工、流通赚得的钱,经全体社员讨论,每年都要根据各户交粮的多少再分配一些给农户,结果算下来,仍比农户直接将粮食卖给粮商的价格要高。合作社经营其他农产品同粮食有些相似。
近年法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鼓励农民和农业合作社进入农业食品业综合体,促进在农业专业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农业、加工业、商业紧密结合起来的组织形成。这代表了法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方向。
4.分析与讨论
在西方诸国中,法国也属自由市场经济国家,但其政府对商品市场,尤其是农产品市场的调控功能要强一些。由于工业品的生产和流通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已经比较成熟和稳定,除特有的规律性的经济危机和生产过剩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外,政府对城乡工业品市场采取间接调控的管理方式,而对农产品则采取政府部分直接参与和以间接调控农产品流通为主相结合的模式,这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具有典型意义。
法国的农产品从上世纪60年代末出现过剩,到80年代初过剩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一方面不得不采取措施增加国内消费和扩大出口,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支出大量的补贴以保护农产品的价格,避免农业衰退和影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同其他发达国家一样,法国政府早就意识到这一点,于1960年公布了《农业指导法》,1962年又公布了《农业指导补充法》,围绕着这两个立法又有一系列的条例、法令和决定,其用意均为缓和工业化后农业衰退规律带来的后果。这些法律和法规明确提出:“靠发展和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农业生产率”,“通过对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改进国内外市场和农产品价格”,并要求“法兰西农业指导法的目的是在社会和经济政策范围内将农业和其他经济活动拉平”,“保证给农场主和农业工人以同经营资本和土地资本及其他业务活动的人以相同的报酬”。这些法律法规的指导思想是促使法国在国际市场竭力争夺农产品贸易份额,同美国等主要农产品出口国贸易战不断。尽管“乌拉圭回和谈判”已达成了农产品贸易协议,但执行起来并非易事。同时,法国政府背上的农业补贴包袱越来越重。这些教训值得我们吸取。
法国用高福利政策,鼓励土地兼并。
随着农业机械化、现代化的实现,扩大农场的规模成为农业发展的要求。加之农产品生产过剩导致农产品价格下跌,为了稳定农产品的价格,必须提高农业生产率,以降低农产品生产成本,而实现规模经营也是降低生产成本的重要因素。为此,1962年的《农业指导法》提出了土地整治的任务,即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大中型农场主扩大经营规模,兼并土地,而被兼并者有两种,一种是某些中小农场主弃农经商做工;另一种就是给上了年纪的退休农场主在他们的有生之年以退休补贴。20世纪60年代每年全法国领取退休金的小农场主只有不到3000人,到70年代来,领取这项退休金的达54.3万,因此,调整的土地约千万公顷,占全法国耕地面积的三分之一。国家为此的支出达几十亿法郎,增加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同时,大量的人口涌入城市,特别像巴黎、马赛、里昂这些大城市人满为患、造成大城市住房紧张、交通拥挤、就业困难、治安不良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我们必须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