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力金融违规被罚涉事高管悉数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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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9月22日证监会的例行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证监会对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力金融)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涉案单位新力金融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顶格罚款;对11名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
  新力金融的最新公告显示,涉案的11名高管、相关责任人员以及新力金融前身巢东股份相关责任人员已经悉数离职。
  信披违规 被顶格处罚
  新力金融,原为安徽巢东水泥股份公司,公司主营业务包括水泥生产与销售及类金融服务业。2016年公司通过出售重大资产,将主营业务中的水泥业务置出,聚焦类金融服务业,实现转型升级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融资租赁、小贷、融资性担保等类金融服务业务。
  对于新力金融的调查,始于2017年3月30日。据公司公告信息显示,安徽证监局在当日向新力金融发出《调查通知书》:“因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五个月后的8月31日,公司收到了安徽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按照证监会披露,新力金融2015年年报中存在虚增收入和利润;在2015年、2016年年报中,未按规定披露相关关联交易和其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情况;2015年度重大资产报告书披露的相关内容不准确。新力金融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责令新力金融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11名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处以60万元的罚款,也是这一违法行为的顶格处罚。
  犯下四宗罪
  事实上,详细的处罚决定书已经在9月18日由安徽证监局予以公示,安徽证监局对新力金融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調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按照处罚决定书披露,新力金融存在以下四项违法事实:
  第一宗罪,是新力金融2015年年报虚增收入和利润。
  在2015年年报中,新力金融虚增营业收入3 552.33万元,占2015年度营业收入的2.59%;虚增利润6 574.83万元,占2015年度利润总额的23.66%。具体来看,一是新力金融将安徽省东某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某金河)债权资产质量按照正常类计提0.5%,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一条关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第二项“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规定以及新力金融企业会计政策规定,该笔债权在借款人已逾期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时,应按次级类计提减值20%,故新力金融在2015年年报中少计提东某金河项目债权2015年度减值准备3 022.5万元,虚增2015年利润3 022.5万元。二是2015年12月,新力金融将控股子公司德润租赁当期收到的淮南市荣某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荣某)支付(第三方代付)的属于2014年度的利息2 232.33万元,2015年1-4月(原巢东股份受让德润租赁资产前)利息1 320万元,合计金额共3 552.33万元计入当期收入,虚增2015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3 552.33万元。
  第二宗罪,是新力金融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
  2015年、2016年新力金融控股股东新力投资通过向第三方转让相关债权后,大部分再由新力投资全资子公司安徽某森资产管理公司和安徽某明资产管理公司以原价或略高于原价的价格购回(除转让给新某阳光的债权尚未购回外),相关债权转让交易金额合计8.1亿元。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实质重于形式的关联关系认定原则,上述债权转让行为构成关联交易。新力金融通过借用第三方的手段将相关债权转让给控股股东子公司,隐瞒关联交易,规避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在新力金融2015年、2016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三宗罪,是新力金融未按规定履行重大诉讼信息披露义务。
  德润租赁是东某金河项目债权的实际所有人。2015年12月,德润租赁以安徽汇某投资管理公司名义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东某金河,要求对方偿还相关债务及律师代理费合计1.95亿元,诉讼标的金额占上市公司新力金融最近一个年度(2014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2.22亿元的15.98%,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诉讼的披露标准,而新力金融未依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时披露其控股子公司德润租赁的上述重大诉讼情况。
  第四宗罪,是新力金融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披露不准确。
  新力金融(原巢东股份)在2015年度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中第四节交易标的中披露“报告期内,(德润租赁)均正常收取客户租金、利息和服务费”,与淮南荣某于2014年6月停止付息,截至2015年4月30日(原巢东股份重大资产收购完成日)累计欠息3 552.33万元的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证券法》规定。
  这笔钱在2015年时被新力金融当作当期收入计入2015年的财务报告中,因此构成了上文提到的第一宗罪。
  11名高管悉数辞职
  安徽证监局公告显示,对新力金融的违法行为,时任新力金融董事长的徐立新、总经理荣学堂、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桂晓斌、副总经理孟庆立、副总经理钟钢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独立董事陈茂浏、王家斌为其他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涉案金额与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徐立新、荣学堂、桂晓斌、孟庆立、钟钢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陈茂浏、王家斌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9月18日,新力金融公司总经理荣学堂、财务总监桂晓斌、副总经理钟钢、孟庆立向董事会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然而,这并非是9月第一批辞职高管人员。新力金融董事会于9月7日同时收到董事长徐立新、独立董事王家斌、独立董事陈茂浏书面辞职报告。而剩余的4人中,王彪是新力金融前身巢东股份的总经理,已经于2015年11月24日离职,今年2月董事会换届又卸任董事职位;齐生立、段佑君、章厚平三名监事也在今年监事会换届时离职。自此,涉案的11名高管、相关责任人员以及新力金融前身巢东股份相关责任人员已经悉数离职。
  由于4位董事同时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且公司董事人数低于法定要求,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徐立新的辞职将在公司选举产生新董事长之日起正式生效。
  9月7日,新力金融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提议吴昊、黄继立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黄攸立、刘平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9月18日,新力金融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选举吴昊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选聘许圣明为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洪志诚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刘洋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至此,新力金融完成了董事和高管团队的大换血。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七种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其中第四种情形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新力金融高管大换血是否与此有所关联?有知情人士以投资者身份致电新力金融董秘,董秘回应称,那肯定是这样的,如果不影响就不用那么多人辞职了。
  华东地区不愿具名的私募表示,被处罚高管集体辞职,不排除公司采取这种极端方式来躲避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因为决定权在大股东手里,要看大股东想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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