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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阶段,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政策基础。在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途径,但不可否认,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还存在重重困境,法定程序有待完善、法律理性有待健全。因此,政府部门应充分发挥法律的效用,推动协商民主法治化,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
关键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制化;困境;出路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化是我国当前阶段民主政治特有形式,同时也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优势。为确保如期实现两个100年的奋斗目标,政府部门必须立足当下、着眼未来,构建系统完备的法治制度体系,坚持依法治國的基本国策,优化国家治理职能,从而在法律的保障下促使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1.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的实现困境
十九大四中全会以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的建设,受到社会各界前所未有的关注,这体现了新时代对于协商民主实践的热烈期盼,但同时也反映出了社会主义建设中民主法治的系列问题。在当前阶段,政府部门必须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作为重要推手,重点突破协商民主主体界定、人民群众权利保障等重要问题。具体来说,当前协商民主法制化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1协商民主主体边界不规范
社会主义协商关系的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转,但是谁具有协商的参与权,却是实践中一直难以明确界定的一个问题。作为整个协商活动的参与者和组织者,协商的主体将会对各项活动的推进起到直接作用。所以,需要保障协商的结果既符合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意愿,又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最大公约数。也就是说,协商民主的主体应该是全体社会成员,虽然这一模式极大程度上保障了社会整体的利益,但是由于协商的层次和形式不同、各个协商领域的规则和内容不同,所以在任何情况下都将全体民众作为协商主体的选择明显是宽泛的、笼统的、不切实际的。那么,如何才能保证人民群众平等参与协商权利的同时,对民主主体进行合理区别便成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建设道路的重要难题。这一问题得不到解决,可能会导致协商主体内部出现弱势群体被排斥、强势集团掌握绝对话语权的不良局面。
1.2协商民主操作程序不严谨
在依法治国战略理念的指导下,公平正义是民主政治正常运行的必然基础,只有每一名参与成员在协商过程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那么民主协商的进行才真正有价值、有意义。就协商民主的性质来说,其所呈现的其实是一种内紧外松的民主,对政治程序的创造性和严谨性具有较为严格的要求。近几年来,中央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推进中的公平性和严谨性,在推动协商民主制度化、多层化、规范化、程序化以及法制化发展的过程中出台的多项重要文件。但就实际情况来说,现阶段在协商民主操作的程序方面,还存在着比较明显的短板问题。尤其在基层协商中,有时间才协商、高兴才协商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广大群众虽然对协商民主具有较强的认同感,但由于素质和经验不足,参与的时效性相对较低。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忽略对协商案例的经验总结工作,导致无法形成共同的严谨的程序内核,难以为协商程序的正义性和规范性提供良好的保障。
1.3协商民主权利保障不健全
人民群众参与政治协商的权利不容侵犯,所以协商民主高度提倡政治协商的民主性,主张有问题必协商、有争议必讨论,每个主体都具有参与商议的平等的权利,都要对最终的决策负责,这一点在十九大报告中有详细指出。但是,纵观当下,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并不完善,制度程序和实践效果仅是差强人意,人民群众对于协商民主的平等参与权,往往是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与此同时,在实际协商过程中还面临如下问题,比如说,违反协商程序和规则的行为得不到合理惩治、人民群众的夙愿得不到真正满足、强势团体操控协商民主走向、决定协商结果的现象仍旧存在,从不同程度上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协商参与权以及表达权造成了侵害,甚至会严重削弱人民群众参与协商的积极性。
2.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的基本原则
作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一环,法治建设对于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完善健全具有不容小觑的作用。因此,各级政府部门必须始终坚持依法治国的整体战略,积极展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建设探索,将平等原则、公正原则以及理性原则作为协商活动的抽象价值原则,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建设过程注入灵魂。
2.1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该原则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建设最基本的价值追求。也就是说,一切参与协商的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其在参与国家政治协商活动的过程中具有均等的权利,不会因为身份、职位的不同而被区别对待。当然,这就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每一名公民的合法权利,接受法律的约束。也许群众参与不同领域协商的制度和组织机制存在差异性,但是一切协商制度都必须体现政治平等标准,确保每一名参与者都具有提出意见或发表建议想法的机会,拥有辩论和商讨相关领域的权利,而不是迫于压力向强势群体屈服,使得协商会议成为少数人的一言堂。所以,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建设中亘古不变的原则,他不仅强调要忽视年龄、性别、地位以及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同时更应侧重主张会议参与者机会的平等以及信息获取的平等。
2.2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建设的内核,也是赋予公民参与协商民主权利的目标走向。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公正原则既包含实体意义上的公平公正,象征着包括自由平等在内的一切权力保障与美好价值,同时也代指程序上的公平公正,意味着全体公民在参与政治事务过程中享受绝对的公平权利,每一个人都对政治过程以及政治结果具有同等的影响力。事实上,若想确保每一名参与者都能在协商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那么就必须保障所有参与者的权益都是受到保护的,这样他们才能后顾无忧地为自己的权益发声,保证社会的公平性和和谐性。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并不是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而是指在结果出来之后,持不同意见的双方或多方团体能主观意愿上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做出让步,最终所得出的协商结果是能得到参与者广泛认同的,这样的协商民主才真正具有法律效力。每一项协商民主活动都是秉持绝对的公正公开透明原则,在大型公共场合以商讨或商议的形式来展开。所以,为保持公正性原则,就必须兼顾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主体机会公平公正、协商过程公平公正、协商结果公平公正,让法律成为每一名协商参与者最坚实的后盾、最可靠的约束,避免出现侵害他人协商权利的行为。 2.3理性原则
理性原则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建设中的作用,同样不容小觑。和选举民主有所不同,法律源于理性,是经验理性和渐进理性的产物,这也就决定了理性在协商民主中的核心地位。客观来说,协商民主中的理性既包括着基本的自由、机会以及权利,同时也包括参与者在政治参与中对上述基本权利的有效利用。一般情况下,只有协商参与者对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自由形成正确的认知,其协商过程才能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才能确保最终的协商结果,最符合公众利益需求,并最终达成利益的普遍共识。而一旦协商民主的理性原则遭到破坏,那么相应的协商组织机构或个人将无法自由平等的参与协商,协商民主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将化为泡影。
3.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的出路
现阶段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所面临的困境严重影响了我国现代化社会的建设进程,使得其法制化诉求无法在短时间内得到满足。从长远来看,法制化即使协商民主发展的基本走向,同时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所以,政府部门以及相关组织机构必须在遵循平等原则,公正原则以及理性原则的基础上,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道路,对当前阶段存在的法治困境见招拆招,以广大社会民众的利益为导向,制定举措,缓解政治协商中目前存在的冲突问题,推动政治行为向制度化理性化转变,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协商民主的合法权利,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和谐繁荣社会。
3.1转化协商主体身份
作为协商民主活动的参与者,每一名协商主体都具有一定的话语权,其思想意识以及创造性建议,共同构成了环环相扣的协商活动。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脱离协商主体,则一切协商活动都是不复存在的。在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发展的过程中,这一基础准则同样存在,所以就必须推动协商主体行为向宪法及法律框架下的法律行为的转变。首先,政府部门应以制度文件的方式对协商组的政治身份进行明确界定,实现身份向法律身份的转变,使得参与协商民主活动的每一个团体、个人不仅在政治上拥有平等的权利,在法律上同样如此,从而确保其以法律个体形式参与相关活动,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这样一来,所有的协商民主活动参与人员才能在整个流程中自由阐述意见、畅所欲言,站在客观的立场,为社会的发展谏言献策,并在大量的商量讨论之下形成共识,为某个领域的协商工作画上圆满的句号。在享受法律个体身份所带来的权益之时,协商活动参与者同样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走正当的法律程序以及协商路径,避免在协商过程中出现不当的言行,遵守协商规则、保障协商主体理性,确保最终达成的協商共识,对于社会的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3.2完善协商程序
协商程序和法定程序的存在,对于协商民主活动的展开同样重要。在协商民主形式下,各项政治主体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将会以一种更为平和的协商方式来解决,活动的顺利推进有赖于科学的规则和程序。所以,这一过程必须以法律作为约束,尽快向制度化、规范化以及程序化转变。在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的过程中,法定程序的制定既要吸取协商程序制定的经验,体现公平性,正义性以及理性原则,同时也要对多元化的协商民主程序进行整合,形成指导协商参与者行为活动的法制规范,具有严格的顺序、步骤和手续,保障协商主体的程序权利。
3.3强调政治理性
为确保协商民主的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就必须列政治理性作为协商民主的核心特征。具体来说,政府部门以及相关有关机构必须赋予全体协商人员平等自由参与协商的同等权利,确保其可以依法依规展开协商活动,以海纳百川的胸怀与求同存异的态度参与到协商问题的商议讨论中,避免发生激烈的矛盾和冲突。与此同时,在政治理性的指导下,协商参与人员应对其他参与人员予以充分尊重,既不盲目自大,也不随波逐流,而应该积极承担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建设的责任承担者,避免出现具有负面社会影响的巨大争议。
3.4健全法律争端解决机制
事实上,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建设的过程中,仅依靠政治理想是难以解决全部问题的,所以也应该适当引入法律争端解决机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体现人民群众在依法治国战略理念下的指导地位。一般情况下,在政治行为主体的诉讼过程中,按照法律争端解决机制的要求,诉讼方必须具备自愿承担法律后果的义务,对判决裁决的结果负责,从而确保主体权利的行使能够有所约束,主体的政治行为能够在法律层次上得到制衡,推动政治问题向法律问题的转变,实现平等,公正和理性思维在司法程序中的灵活有效利用,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早日实现。
4.结束语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是我国依法治国战略落实的必然方向。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秉持公正、平等、理性的态度看待当前协商民主活动的开展困境,明确界定协商主体身份、完善协商程序和法律程序,健全法律争端解决机制,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法制化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董文静.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研究[D].吉林大学,2019.
[2]孙艺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研究[D].吉林大学,2019.
[3]谷玉辉.中国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研究[D].吉林大学,2018.
[4]杨钢.基层协商民主的法治化问题研究[D].山西大学,2018.
关键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制化;困境;出路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化是我国当前阶段民主政治特有形式,同时也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优势。为确保如期实现两个100年的奋斗目标,政府部门必须立足当下、着眼未来,构建系统完备的法治制度体系,坚持依法治國的基本国策,优化国家治理职能,从而在法律的保障下促使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1.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的实现困境
十九大四中全会以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的建设,受到社会各界前所未有的关注,这体现了新时代对于协商民主实践的热烈期盼,但同时也反映出了社会主义建设中民主法治的系列问题。在当前阶段,政府部门必须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作为重要推手,重点突破协商民主主体界定、人民群众权利保障等重要问题。具体来说,当前协商民主法制化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1协商民主主体边界不规范
社会主义协商关系的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转,但是谁具有协商的参与权,却是实践中一直难以明确界定的一个问题。作为整个协商活动的参与者和组织者,协商的主体将会对各项活动的推进起到直接作用。所以,需要保障协商的结果既符合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意愿,又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最大公约数。也就是说,协商民主的主体应该是全体社会成员,虽然这一模式极大程度上保障了社会整体的利益,但是由于协商的层次和形式不同、各个协商领域的规则和内容不同,所以在任何情况下都将全体民众作为协商主体的选择明显是宽泛的、笼统的、不切实际的。那么,如何才能保证人民群众平等参与协商权利的同时,对民主主体进行合理区别便成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建设道路的重要难题。这一问题得不到解决,可能会导致协商主体内部出现弱势群体被排斥、强势集团掌握绝对话语权的不良局面。
1.2协商民主操作程序不严谨
在依法治国战略理念的指导下,公平正义是民主政治正常运行的必然基础,只有每一名参与成员在协商过程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那么民主协商的进行才真正有价值、有意义。就协商民主的性质来说,其所呈现的其实是一种内紧外松的民主,对政治程序的创造性和严谨性具有较为严格的要求。近几年来,中央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推进中的公平性和严谨性,在推动协商民主制度化、多层化、规范化、程序化以及法制化发展的过程中出台的多项重要文件。但就实际情况来说,现阶段在协商民主操作的程序方面,还存在着比较明显的短板问题。尤其在基层协商中,有时间才协商、高兴才协商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广大群众虽然对协商民主具有较强的认同感,但由于素质和经验不足,参与的时效性相对较低。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忽略对协商案例的经验总结工作,导致无法形成共同的严谨的程序内核,难以为协商程序的正义性和规范性提供良好的保障。
1.3协商民主权利保障不健全
人民群众参与政治协商的权利不容侵犯,所以协商民主高度提倡政治协商的民主性,主张有问题必协商、有争议必讨论,每个主体都具有参与商议的平等的权利,都要对最终的决策负责,这一点在十九大报告中有详细指出。但是,纵观当下,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并不完善,制度程序和实践效果仅是差强人意,人民群众对于协商民主的平等参与权,往往是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与此同时,在实际协商过程中还面临如下问题,比如说,违反协商程序和规则的行为得不到合理惩治、人民群众的夙愿得不到真正满足、强势团体操控协商民主走向、决定协商结果的现象仍旧存在,从不同程度上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协商参与权以及表达权造成了侵害,甚至会严重削弱人民群众参与协商的积极性。
2.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的基本原则
作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一环,法治建设对于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完善健全具有不容小觑的作用。因此,各级政府部门必须始终坚持依法治国的整体战略,积极展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建设探索,将平等原则、公正原则以及理性原则作为协商活动的抽象价值原则,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建设过程注入灵魂。
2.1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该原则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建设最基本的价值追求。也就是说,一切参与协商的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其在参与国家政治协商活动的过程中具有均等的权利,不会因为身份、职位的不同而被区别对待。当然,这就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每一名公民的合法权利,接受法律的约束。也许群众参与不同领域协商的制度和组织机制存在差异性,但是一切协商制度都必须体现政治平等标准,确保每一名参与者都具有提出意见或发表建议想法的机会,拥有辩论和商讨相关领域的权利,而不是迫于压力向强势群体屈服,使得协商会议成为少数人的一言堂。所以,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建设中亘古不变的原则,他不仅强调要忽视年龄、性别、地位以及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同时更应侧重主张会议参与者机会的平等以及信息获取的平等。
2.2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建设的内核,也是赋予公民参与协商民主权利的目标走向。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公正原则既包含实体意义上的公平公正,象征着包括自由平等在内的一切权力保障与美好价值,同时也代指程序上的公平公正,意味着全体公民在参与政治事务过程中享受绝对的公平权利,每一个人都对政治过程以及政治结果具有同等的影响力。事实上,若想确保每一名参与者都能在协商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那么就必须保障所有参与者的权益都是受到保护的,这样他们才能后顾无忧地为自己的权益发声,保证社会的公平性和和谐性。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并不是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而是指在结果出来之后,持不同意见的双方或多方团体能主观意愿上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做出让步,最终所得出的协商结果是能得到参与者广泛认同的,这样的协商民主才真正具有法律效力。每一项协商民主活动都是秉持绝对的公正公开透明原则,在大型公共场合以商讨或商议的形式来展开。所以,为保持公正性原则,就必须兼顾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主体机会公平公正、协商过程公平公正、协商结果公平公正,让法律成为每一名协商参与者最坚实的后盾、最可靠的约束,避免出现侵害他人协商权利的行为。 2.3理性原则
理性原则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建设中的作用,同样不容小觑。和选举民主有所不同,法律源于理性,是经验理性和渐进理性的产物,这也就决定了理性在协商民主中的核心地位。客观来说,协商民主中的理性既包括着基本的自由、机会以及权利,同时也包括参与者在政治参与中对上述基本权利的有效利用。一般情况下,只有协商参与者对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自由形成正确的认知,其协商过程才能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才能确保最终的协商结果,最符合公众利益需求,并最终达成利益的普遍共识。而一旦协商民主的理性原则遭到破坏,那么相应的协商组织机构或个人将无法自由平等的参与协商,协商民主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将化为泡影。
3.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的出路
现阶段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所面临的困境严重影响了我国现代化社会的建设进程,使得其法制化诉求无法在短时间内得到满足。从长远来看,法制化即使协商民主发展的基本走向,同时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所以,政府部门以及相关组织机构必须在遵循平等原则,公正原则以及理性原则的基础上,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道路,对当前阶段存在的法治困境见招拆招,以广大社会民众的利益为导向,制定举措,缓解政治协商中目前存在的冲突问题,推动政治行为向制度化理性化转变,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协商民主的合法权利,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和谐繁荣社会。
3.1转化协商主体身份
作为协商民主活动的参与者,每一名协商主体都具有一定的话语权,其思想意识以及创造性建议,共同构成了环环相扣的协商活动。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脱离协商主体,则一切协商活动都是不复存在的。在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发展的过程中,这一基础准则同样存在,所以就必须推动协商主体行为向宪法及法律框架下的法律行为的转变。首先,政府部门应以制度文件的方式对协商组的政治身份进行明确界定,实现身份向法律身份的转变,使得参与协商民主活动的每一个团体、个人不仅在政治上拥有平等的权利,在法律上同样如此,从而确保其以法律个体形式参与相关活动,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这样一来,所有的协商民主活动参与人员才能在整个流程中自由阐述意见、畅所欲言,站在客观的立场,为社会的发展谏言献策,并在大量的商量讨论之下形成共识,为某个领域的协商工作画上圆满的句号。在享受法律个体身份所带来的权益之时,协商活动参与者同样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走正当的法律程序以及协商路径,避免在协商过程中出现不当的言行,遵守协商规则、保障协商主体理性,确保最终达成的協商共识,对于社会的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3.2完善协商程序
协商程序和法定程序的存在,对于协商民主活动的展开同样重要。在协商民主形式下,各项政治主体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将会以一种更为平和的协商方式来解决,活动的顺利推进有赖于科学的规则和程序。所以,这一过程必须以法律作为约束,尽快向制度化、规范化以及程序化转变。在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的过程中,法定程序的制定既要吸取协商程序制定的经验,体现公平性,正义性以及理性原则,同时也要对多元化的协商民主程序进行整合,形成指导协商参与者行为活动的法制规范,具有严格的顺序、步骤和手续,保障协商主体的程序权利。
3.3强调政治理性
为确保协商民主的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就必须列政治理性作为协商民主的核心特征。具体来说,政府部门以及相关有关机构必须赋予全体协商人员平等自由参与协商的同等权利,确保其可以依法依规展开协商活动,以海纳百川的胸怀与求同存异的态度参与到协商问题的商议讨论中,避免发生激烈的矛盾和冲突。与此同时,在政治理性的指导下,协商参与人员应对其他参与人员予以充分尊重,既不盲目自大,也不随波逐流,而应该积极承担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建设的责任承担者,避免出现具有负面社会影响的巨大争议。
3.4健全法律争端解决机制
事实上,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建设的过程中,仅依靠政治理想是难以解决全部问题的,所以也应该适当引入法律争端解决机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体现人民群众在依法治国战略理念下的指导地位。一般情况下,在政治行为主体的诉讼过程中,按照法律争端解决机制的要求,诉讼方必须具备自愿承担法律后果的义务,对判决裁决的结果负责,从而确保主体权利的行使能够有所约束,主体的政治行为能够在法律层次上得到制衡,推动政治问题向法律问题的转变,实现平等,公正和理性思维在司法程序中的灵活有效利用,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早日实现。
4.结束语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是我国依法治国战略落实的必然方向。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秉持公正、平等、理性的态度看待当前协商民主活动的开展困境,明确界定协商主体身份、完善协商程序和法律程序,健全法律争端解决机制,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法制化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董文静.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研究[D].吉林大学,2019.
[2]孙艺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研究[D].吉林大学,2019.
[3]谷玉辉.中国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研究[D].吉林大学,2018.
[4]杨钢.基层协商民主的法治化问题研究[D].山西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