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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离任义务乃限缩了的董事在任“忠实义务”,其存在可于诚实信用、后契约义务、信托关系基础放大等多方面理论获取依据。立法应本着“法益平衡原则”对其进行规制,其内容主要包括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特定的竞业禁止、不得与公司从事特定财产交易、不得使用所埋伏的商业机会、不得策反公司其他重要职员以及限制转让所持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