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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现有的研究生培养机制中,政府、高校、导师和研究生四者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在委托代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影响了研究生培养质量。文章基于委托代理视角分析了现行研究生导师制度中出现的各种委托代理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革措施。
[关键词]导师制度委托代理研究生培养质量
[作者简介]胡娟(1979- ),女,安徽寿县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公室副主任,工程师,研究方向为教育管理。(北京100083)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1)14-0032-02
研究生教育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研究生培养规模的不断扩大,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已经成为推动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一环。随着国家及各行各业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求增加,高质量的研究生教育也是我国人才建设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很多方面,如生源质量、学科建设、培养管理和学位管理等,笔者认为,导师在整个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政府、高校、导师以及研究生之间委托代理机制的存在,使得现行的导师制度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之间存在一系列委托代理问题。因此,找出委托代理机制中委托代理存在问题的根源以及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实现现行导师制度改革就显得至关重要,同时这也是提高我国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必由之路。
一、委托代理理论简述
委托代理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其主要研究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指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根据明示或隐含的契约,使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提供服务,同时给予后者一定的作出决策的权力,并根据后者提供的服务质量的高低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授权者就是委托人,被授权者就是代理人。
委托代理关系一旦产生,代理问题就随之出现。原因在于代理人与委托人所追求的目标不一致,代理人可能利用其信息资源优势,偏离委托人目标谋求自身或自身利益集团的私利。而由于具体环境具有偶然性因素,代理人在这种环境中实施代理行为,其结果会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因此该结果并不能完全表明代理人的实际努力水平,委托人也就难以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准确的判断。代理问题主要表现为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道德风险指代理人借委托人观察监督困难之机而采取的不利于委托人的行动。逆向选择指代理人占有委托人所观察不到的信息,并利用这些私人信息进行决策,最终导致资源利用率不高,委托人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怎样以最小的代价使二者利益最大限度地趋于一致,消除道德风险及逆向选择问题,成为委托代理理论试图解决的根本问题。
二、现行导师制度在委托代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政府、高校、导师、研究生相互之间构成了三层委托代理关系。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委托人分为三层:初始委托人是社会公众,中间委托人是政府,最终委托人是高校。社会公众委托政府对研究生进行培养,而政府将权力更多地放给高校,高校委托导师完成研究生培养任务,赋予导师利用高校的教育资源和对研究生进行管理的权力,同时通过一系列管理条例对导师的行为进行管理。代理人也分为三层:第一层是受社会公众委托的政府,第二层是受政府委托的高校,第三层是受高校委托的导师。社会公众也包括广大研究生在内,他们既是初始委托人又是最终的高等教育接受者,而位于中间层次的政府和高校既是上一层关系中的代理人,又是下一层关系中的委托人,导师则是最终的代理人。四者之间相互联系,形成一个委托代理链条。
由于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代理问题的存在,政府、高校、导师、研究生相互之间的三层委托代理关系也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代理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目标不一致,可能形成道德风险。在这一委托代理关系中,各利益主体的目标不一致。在既定成本下,作为委托人之一的高校追求的是人才质量最大化,这样既能够完成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委托,又能获得适当的名誉和更大的办学规模、办学自主权。研究生作为另一委托方,更加关心高校的教学服务质量与自己的投资在未来所能得到的收益。而作为最终代理人的导师,高校与研究生所能获得的收益并不是其本身最关心的问题,当其自身利益与高校、研究生的利益相冲突时,便可能通过自己所拥有的信息优势,采取不利于其委托人的行动,进而形成道德风险,使委托人的利益受损。
第二,由于信息不对称,委托人无法掌握代理人的行为。导师作为信息优势方,对自身的科研实力、培养研究生的能力以及所掌握的教育资源等信息更为了解。但在招生过程中,为了招收更多的研究生以获取更多的培养经费,导师并非完全如实地公布所有相关信息,研究生在对导师进行选择时,由于缺乏一定的信息,也难以对导师进行正确的判断,因此他们选择导师具有一定的盲目性。此外,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高校对导师的努力程度等信息的掌握也是有限的,无法避免导师不负责任等问题的出现。
第三,尚未形成代理人竞争市场,可能产生逆向选择。目前在研究生教育中,我国各高校对导师的聘用实行终身制,他们永远具有指导研究生的资格,而不考查其培养研究生质量的高低、科研课题的多少以及是否具有高水平的学术研究成果。即作为最终代理人的导师具有相对稳定性和不可流动性,造成现行研究生培养机制很难形成充满竞争的“导师市场”,而这种局面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导师缺乏责任感和危机感。在招生过程中,导师往往对生源质量有一定的要求,因此很有可能出现作为委托人的研究生在对导师不了解的情况下选择缺乏责任感的导师,从而导致“劣质代理人”驱逐“优质代理人”,形成逆向选择。
第四,代理人的行为效果难以测量。目前,我国高校对导师的考核主要是从教学及科研成果两个方面进行。从教学方面看,导师教授的学术知识、专业知识很难衡量;从科研方面看,过于定性的考核方式,使得高校对研究生导师科研成果的考核结论易受考核者主观因素的影响,使考核结果不客观,因而不能正确评估被考核人的真实绩效。因此,导师就有可能在研究生培养中不作为,转而从事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工作。
第五,研究生缺乏委托人意识,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作为这一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初始委托人,绝大多数研究生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委托人身份,不会积极主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取得合理的收益。其原因在于研究生一直处于被动的地位,接受导师的指导、教育和高校的管理,他们并不清楚自己可以行使的權利以及可获得的收益,而作为代理人的高校和导师也不会主动告知研究生其应有的权益,因而导致研究生委托人意识的缺失,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
三、对现行导师制度的改革措施
要想从根本上消除委托代理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问题,就必须对现行导师制度进行革新,具体措施如下:
第一,实行导师资助制,转嫁风险。导师资助制是指导师拿出科研课题的部分经费,对研究生的生活进行补贴。以往研究生的培养经费主要是由校方承担,导师不需要承担学生的培养经费,这就可能导致导师在培养过程中不尽心尽力地提高培养质量。导师资助制的实施,在某种程度上扩大了导师的权力,如对研究生资助多少由导师决定,申请奖学金也需通过导师,这有利于强化导师的责任,同时导师也须承担部分代理成本,这就使得导师在追求利益最大化时需要考虑到风险并主动规避风险,从而与高校和研究生的目标逐渐趋于一致,减少道德风险的出现几率。
第二,设立长期行动计划进行重复博弈,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委托代理关系是一种博弈,在博弈的过程中实现委托代理双方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双方信息不对称是造成代理问题的主要原因。因此,只有使双方信息尽可能公开,委托代理问题发生的概率才会减少。而要想获取更多的信息,就必须要经过重复博弈才能实现。要让导师设立长期培养计划,并且用合同或契约加以约束,建立导师责任追究制,避免导师通过短期行为来为自己谋利。
第三,引入竞争机制,促进优胜劣汰。委托代理理论认为,竞争是约束代理人行为的有效方法,如果竞争激烈,那么代理人将会更加努力地工作。在导师岗位引入竞争机制是十分有必要的,具体而言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采用聘任制。对导师采用聘任制,应在公平、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下,增强法制观念,坚持法定程序,实现聘任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可规定任期内导师应完成的课题、发表论文、科研经费等具体任务,完成任务者继续聘任,未完成者解聘。通过聘任制,激发导师的竞争意识,使其具有优胜劣汰的危机感,从而激活导师队伍,进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二是打破导师终身制。导师资格终身制会导致一部分在岗导师不积极更新知识结构,不及时跟踪学术前沿,对学生不负责任。而那些学历高、能力强的青年教师常常因资历和名额限制被拒之于导师队伍之外,浪费了宝贵的人才资源。研究生的导师是一个重要的工作岗位,而不是一个特殊的固定层次,因而必须打破导师终身制,引入竞争,促进优胜劣汰。
第四,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多数研究生导师不仅有培养研究生的任务,还有教学任务、科研任务甚至担任领导。正确地评价导师的工作绩效并相应地给以奖惩,就要制定科学的研究生导师绩效评价体系,一个科学合理的导师评价体系可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导师本人的评价。一是对导师自身素质方面的评价,即对导师的政治思想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评价,可采取集体打分这种办法进行;二是对导师业绩方面的评价,即对教师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成绩等方面进行的评价,可采用平时积累量化考核的办法。另一方面是对导师指导学生方面的评价。主要包括导师的工作量、课堂教学、管理与指导学生等方面的评价,可在平时积累进行量化。同时,对于量化考核的结果必须进行评估监督,保证考核的公正,完善监督功能,最大限度地克服主观随意因素,确保竞争能得到真正客观、公正的对待,从而有效实现竞争。
第五,建立多方信息反馈的监督体系。要建立多方信息反馈的监督体系,使导师对研究生的培养自始至终处在一种透明的、公开的环境下。高校方面,要加强对导师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导师对学生的培养状况;学生方面,应该建立对导师的直接监督制度,对导师进行直接监督,并及时向高校反馈导师的培养方式以及培养效果;社会方面,应该利用中介机构等对研究生导师给予学生的培养进行监督。通过多方信息反馈,使导师无法不专注于提高自身的素质,进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六,加强研究生的委托人意识。在该委托代理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作为委托人的研究生,其委托人意识不强。他们没有意识到自己是整个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委托人,享有委托人应有的基本权益。因此,每个研究生都应该增强委托人意识,高校也应该在研究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参考文献]
[1]宋钰.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研究生导师资助制可行性分析[J].纺织教育,2009(4).
[2]邬力翔,王琳.完善导师资助制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8(4).
[3]韩桂秋,袁曉杰.委托代理理论视角下的研究生导师负责制[J].辽宁教育研究,2008(5).
[4]楚红丽.公立高校与政府、个人委托代理关系及其问题分析[J].高等教育研究,2004(1).
[5]李素琴,李巧珍,闫效鹏,等.浅谈研究生导师队伍运行中引入竞争机制[J].河北农业大学学报(农林教育版),2002(4).
[6]李海滨.硕士研究生导师质量保障长效机制探究[J].高教论坛,2009(2).
[关键词]导师制度委托代理研究生培养质量
[作者简介]胡娟(1979- ),女,安徽寿县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公室副主任,工程师,研究方向为教育管理。(北京100083)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1)14-0032-02
研究生教育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研究生培养规模的不断扩大,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已经成为推动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一环。随着国家及各行各业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求增加,高质量的研究生教育也是我国人才建设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很多方面,如生源质量、学科建设、培养管理和学位管理等,笔者认为,导师在整个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政府、高校、导师以及研究生之间委托代理机制的存在,使得现行的导师制度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之间存在一系列委托代理问题。因此,找出委托代理机制中委托代理存在问题的根源以及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实现现行导师制度改革就显得至关重要,同时这也是提高我国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必由之路。
一、委托代理理论简述
委托代理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其主要研究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指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根据明示或隐含的契约,使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提供服务,同时给予后者一定的作出决策的权力,并根据后者提供的服务质量的高低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授权者就是委托人,被授权者就是代理人。
委托代理关系一旦产生,代理问题就随之出现。原因在于代理人与委托人所追求的目标不一致,代理人可能利用其信息资源优势,偏离委托人目标谋求自身或自身利益集团的私利。而由于具体环境具有偶然性因素,代理人在这种环境中实施代理行为,其结果会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因此该结果并不能完全表明代理人的实际努力水平,委托人也就难以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准确的判断。代理问题主要表现为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道德风险指代理人借委托人观察监督困难之机而采取的不利于委托人的行动。逆向选择指代理人占有委托人所观察不到的信息,并利用这些私人信息进行决策,最终导致资源利用率不高,委托人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怎样以最小的代价使二者利益最大限度地趋于一致,消除道德风险及逆向选择问题,成为委托代理理论试图解决的根本问题。
二、现行导师制度在委托代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政府、高校、导师、研究生相互之间构成了三层委托代理关系。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委托人分为三层:初始委托人是社会公众,中间委托人是政府,最终委托人是高校。社会公众委托政府对研究生进行培养,而政府将权力更多地放给高校,高校委托导师完成研究生培养任务,赋予导师利用高校的教育资源和对研究生进行管理的权力,同时通过一系列管理条例对导师的行为进行管理。代理人也分为三层:第一层是受社会公众委托的政府,第二层是受政府委托的高校,第三层是受高校委托的导师。社会公众也包括广大研究生在内,他们既是初始委托人又是最终的高等教育接受者,而位于中间层次的政府和高校既是上一层关系中的代理人,又是下一层关系中的委托人,导师则是最终的代理人。四者之间相互联系,形成一个委托代理链条。
由于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代理问题的存在,政府、高校、导师、研究生相互之间的三层委托代理关系也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代理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目标不一致,可能形成道德风险。在这一委托代理关系中,各利益主体的目标不一致。在既定成本下,作为委托人之一的高校追求的是人才质量最大化,这样既能够完成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委托,又能获得适当的名誉和更大的办学规模、办学自主权。研究生作为另一委托方,更加关心高校的教学服务质量与自己的投资在未来所能得到的收益。而作为最终代理人的导师,高校与研究生所能获得的收益并不是其本身最关心的问题,当其自身利益与高校、研究生的利益相冲突时,便可能通过自己所拥有的信息优势,采取不利于其委托人的行动,进而形成道德风险,使委托人的利益受损。
第二,由于信息不对称,委托人无法掌握代理人的行为。导师作为信息优势方,对自身的科研实力、培养研究生的能力以及所掌握的教育资源等信息更为了解。但在招生过程中,为了招收更多的研究生以获取更多的培养经费,导师并非完全如实地公布所有相关信息,研究生在对导师进行选择时,由于缺乏一定的信息,也难以对导师进行正确的判断,因此他们选择导师具有一定的盲目性。此外,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高校对导师的努力程度等信息的掌握也是有限的,无法避免导师不负责任等问题的出现。
第三,尚未形成代理人竞争市场,可能产生逆向选择。目前在研究生教育中,我国各高校对导师的聘用实行终身制,他们永远具有指导研究生的资格,而不考查其培养研究生质量的高低、科研课题的多少以及是否具有高水平的学术研究成果。即作为最终代理人的导师具有相对稳定性和不可流动性,造成现行研究生培养机制很难形成充满竞争的“导师市场”,而这种局面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导师缺乏责任感和危机感。在招生过程中,导师往往对生源质量有一定的要求,因此很有可能出现作为委托人的研究生在对导师不了解的情况下选择缺乏责任感的导师,从而导致“劣质代理人”驱逐“优质代理人”,形成逆向选择。
第四,代理人的行为效果难以测量。目前,我国高校对导师的考核主要是从教学及科研成果两个方面进行。从教学方面看,导师教授的学术知识、专业知识很难衡量;从科研方面看,过于定性的考核方式,使得高校对研究生导师科研成果的考核结论易受考核者主观因素的影响,使考核结果不客观,因而不能正确评估被考核人的真实绩效。因此,导师就有可能在研究生培养中不作为,转而从事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工作。
第五,研究生缺乏委托人意识,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作为这一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初始委托人,绝大多数研究生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委托人身份,不会积极主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取得合理的收益。其原因在于研究生一直处于被动的地位,接受导师的指导、教育和高校的管理,他们并不清楚自己可以行使的權利以及可获得的收益,而作为代理人的高校和导师也不会主动告知研究生其应有的权益,因而导致研究生委托人意识的缺失,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
三、对现行导师制度的改革措施
要想从根本上消除委托代理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问题,就必须对现行导师制度进行革新,具体措施如下:
第一,实行导师资助制,转嫁风险。导师资助制是指导师拿出科研课题的部分经费,对研究生的生活进行补贴。以往研究生的培养经费主要是由校方承担,导师不需要承担学生的培养经费,这就可能导致导师在培养过程中不尽心尽力地提高培养质量。导师资助制的实施,在某种程度上扩大了导师的权力,如对研究生资助多少由导师决定,申请奖学金也需通过导师,这有利于强化导师的责任,同时导师也须承担部分代理成本,这就使得导师在追求利益最大化时需要考虑到风险并主动规避风险,从而与高校和研究生的目标逐渐趋于一致,减少道德风险的出现几率。
第二,设立长期行动计划进行重复博弈,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委托代理关系是一种博弈,在博弈的过程中实现委托代理双方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双方信息不对称是造成代理问题的主要原因。因此,只有使双方信息尽可能公开,委托代理问题发生的概率才会减少。而要想获取更多的信息,就必须要经过重复博弈才能实现。要让导师设立长期培养计划,并且用合同或契约加以约束,建立导师责任追究制,避免导师通过短期行为来为自己谋利。
第三,引入竞争机制,促进优胜劣汰。委托代理理论认为,竞争是约束代理人行为的有效方法,如果竞争激烈,那么代理人将会更加努力地工作。在导师岗位引入竞争机制是十分有必要的,具体而言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采用聘任制。对导师采用聘任制,应在公平、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下,增强法制观念,坚持法定程序,实现聘任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可规定任期内导师应完成的课题、发表论文、科研经费等具体任务,完成任务者继续聘任,未完成者解聘。通过聘任制,激发导师的竞争意识,使其具有优胜劣汰的危机感,从而激活导师队伍,进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二是打破导师终身制。导师资格终身制会导致一部分在岗导师不积极更新知识结构,不及时跟踪学术前沿,对学生不负责任。而那些学历高、能力强的青年教师常常因资历和名额限制被拒之于导师队伍之外,浪费了宝贵的人才资源。研究生的导师是一个重要的工作岗位,而不是一个特殊的固定层次,因而必须打破导师终身制,引入竞争,促进优胜劣汰。
第四,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多数研究生导师不仅有培养研究生的任务,还有教学任务、科研任务甚至担任领导。正确地评价导师的工作绩效并相应地给以奖惩,就要制定科学的研究生导师绩效评价体系,一个科学合理的导师评价体系可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导师本人的评价。一是对导师自身素质方面的评价,即对导师的政治思想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评价,可采取集体打分这种办法进行;二是对导师业绩方面的评价,即对教师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成绩等方面进行的评价,可采用平时积累量化考核的办法。另一方面是对导师指导学生方面的评价。主要包括导师的工作量、课堂教学、管理与指导学生等方面的评价,可在平时积累进行量化。同时,对于量化考核的结果必须进行评估监督,保证考核的公正,完善监督功能,最大限度地克服主观随意因素,确保竞争能得到真正客观、公正的对待,从而有效实现竞争。
第五,建立多方信息反馈的监督体系。要建立多方信息反馈的监督体系,使导师对研究生的培养自始至终处在一种透明的、公开的环境下。高校方面,要加强对导师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导师对学生的培养状况;学生方面,应该建立对导师的直接监督制度,对导师进行直接监督,并及时向高校反馈导师的培养方式以及培养效果;社会方面,应该利用中介机构等对研究生导师给予学生的培养进行监督。通过多方信息反馈,使导师无法不专注于提高自身的素质,进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六,加强研究生的委托人意识。在该委托代理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作为委托人的研究生,其委托人意识不强。他们没有意识到自己是整个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委托人,享有委托人应有的基本权益。因此,每个研究生都应该增强委托人意识,高校也应该在研究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参考文献]
[1]宋钰.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研究生导师资助制可行性分析[J].纺织教育,2009(4).
[2]邬力翔,王琳.完善导师资助制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8(4).
[3]韩桂秋,袁曉杰.委托代理理论视角下的研究生导师负责制[J].辽宁教育研究,2008(5).
[4]楚红丽.公立高校与政府、个人委托代理关系及其问题分析[J].高等教育研究,2004(1).
[5]李素琴,李巧珍,闫效鹏,等.浅谈研究生导师队伍运行中引入竞争机制[J].河北农业大学学报(农林教育版),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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