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刑法》对破坏林木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但仍存在不足:对于林木资源的生态价值还只是间接保护;对林木的生态价值的重要位阶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刑事责任设定偏轻,且制裁方式缺乏保护植物资源的针对性。完善立法的建议:把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作为《刑法》分则的一章集中规定,并列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后、“侵犯财产犯罪”之前;提高相应犯罪的最高法定刑上限,增加责令补救、限期治理、剥夺从业资格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针对性刑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