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职务犯罪预防是一项综合的社会工程,非集政治、经济、司法、教育等各种手段绝难成功。因此必须改变现行封闭式预防模式,将社会力量引入到预防工作中,建立开放式预防模式,借此拓展预防功能,为预防工作争取更广阔的社会空间,使得预防工作更具生命力。
关键词:预防模式;开放式;构建
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提出"科技反腐"概念,为检察机关打破以往光靠法律手段来进行犯罪预防的常规模式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创新途径。职务犯罪预防是一项综合的社会工程,非集政治、经济、司法、教育等各种手段绝难成功。因此必须改变现行封闭式预防模式,将社会力量引入到预防工作中,建立开放式预防模式,借此拓展预防功能,为预防工作争取更广阔的社会空间,使得预防工作更具生命力。
一、封闭式预防模式的特点与反思
当前预防工作正遭遇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主要表现为预防工作的立意不够高、对预防的功能认识不够全面、预防工作开展的后续动力不足。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根源是当前的封闭式预防模式。所谓封闭式预防模式,就是只包含预防主体与被预防主体的二元预防模式,除此以外没有其他主体参与。封闭式预防模式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主体单一,只包含预防主体与被预防主体两个主体,两个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属于同一社会阶层。
二是预防内容简单,只是针对被预防主体的职务犯罪进行宣教、警示教育、查漏补缺、建章立制,其实预防主体真正做的是前两项工作,后两项工作的主动权掌握在被预防主体手中。
三是预防信息交流封闭,只是在预防主体与被预防主体之间进行交流,没有第三方力量的介入。
四是预防主体处于被动地位。囿于信息交流封闭,以及被预防主体天然的消极性,致使预防主体掌握信息不足,在预防工作中处于被动地位。当前预防工作通常为“预防-打击-预防”模式。
二、开放式预防模式的特点与优势
所谓开放式预防模式就是广泛吸引人民群众参与其中,并充分发挥其主动性的预防模式。
(1)主体的多元化。相较于封闭式预防模式的双主体,开放式预防模式的主体呈现多元化。虽然预防工作中,有时也会出现像农村检察联络员这样的人民群众,但这样的联络员往往由乡镇、村干部兼任,其自身也属于被预防主体;有些联络员由普通农民担任,但这些人员都是由检察机关委任的,其附属于检察机关。开放式预防模式中的人民群众与检察机关,地位上平等,没有附属关系,而是合作关系。因此封闭式预防模式中的人民群众与开放式预防模式中的人民群众有本质不同。因此,必须整合检察与镇村的预防职务犯罪力量资源,形成检镇、检村共建的“检察指导、层层落实”的工作模式;建立了检察预防与综治维稳紧密结合、优势互补的工作机制,实现综治效果最大化;促进了镇村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发挥了示范镇、示范村以点带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形成全镇上下重预防、抓预防的良好局面。
(2)内容更加丰富。开放式预防模式中,除了旧模式的内容,其他像廉政作风、生活作风等均可以纳入其中。可以运用网络手段,强化监督的公开和透明,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威力,从而使权力和职权部门处于群众的监督下,彻底斩断腐败文化的滋生之源。建立违纪违法网络数据库,为市场准入和信用建设服务。
(3)信息交流更加频繁,通畅。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导致交流维度的增加。人民群众、预防主体、被预防主体三方之间协作与制约关系,也必然使得交流更加通畅。尤其是随着人民群众与预防主体之间交流的增加,也必然推动被预防主体交流的增加,这就是所谓的“外部性”效应。
(4)预防主体主动性增加。由于预防主体与人民群众的联合,预防主体的信息资源优势大大增加,其预防主动性会增加;其次,由于人民群众的监督和制约,预防主体工作的自觉性会大大增加。
三、开放式预防模式下预防功能的拓展
在开放式预防模式下,由于预防元素的多元,预防空间的扩大,除了“防范和减少职务犯罪”这个基本功能外,预防的其他功能开始显现。
(1)引领社会化预防是提升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效果。预防职务犯罪的对象是人,而发挥人的力量就离不开群众的支持和监督。应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构建一个有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从中央到地方、从上而下有机结合的社会化监督网络。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人们赖以生存的制度环境缺少确定性,在遭遇某种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情况的时候,不是依据明确而确定的制度安排来解决,而是依靠一次次的具体博弈”。因此各种矛盾比较突出。因制度内的利益表达渠道不健全且被强势群体所掌握,导致社会弱者要么保持沉默,要么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采取激进的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民间积聚的对职务犯罪的愤怒情绪十分强烈。这种情绪的积聚不利于社会稳定。
而预防能力的提高,从根本上讲,依赖于预防人员个人对知识、经验的积累以及调查研究的精神。对于人员不足的问题,一方面要经过科学论证,努力为预防部门增加编制,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预防部门之间上下联动、同级协作的“预防一体化机制”的作用,在系统内形成合力。对于能力不足的问题,一方面可以通过招录、轮岗和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预防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另一方面对不同行业中的专业性问题应积极寻求系统外的智力支持,可以借用检察机关专家咨询委员的力量,尝试探索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志愿者组织,吸收各行业的专业人员以其专业知识,帮助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从而使预防措施和管理制度更有针对性,更贴合行业实际。
(2)社会整合功能。目前的现状是,虽然人民群众有高涨的反腐热情,却没有合适的参与渠道。最高检举报网首日被挤瘫,电话一度被打爆就是一个例证。检察机关的预防工作有工作渠道,却陷入“文案化”的泥潭。这种情况其实是我国“断裂社会”的一个侧面。“‘断裂社会’主要是指,在社会等级与分层机构上是指一部分人被甩到社会结构之外,而且在不同的阶层和群体之间缺乏有效的整合机制。”尽管断层社会可能呈现出有序状态,但是这种秩序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与社会缺乏内在的亲和性,往往无法有效调动个体运用个人的知识采取有效行动,促成人们之间的相互合作,形成、发展、选择更为人们偏好的、有效的秩序,因此这种秩序往往缺乏自我生产、扩展和自我调整的强大动力,也很难对不断变化的社会做出灵活有效的反应。结果是,社会显得相当僵化。如果让人民群众参与到预防工作中来,那么将会为弥合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断层”提供一个平台。另外,弥合“断层”的关键是,要充分认识到在预防工作中,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是利益社会关系,要进行持续的平等对话,引导人民群众进入合作者的角色。因为“在任何情况下,角色总是通过相互行动的过程逐渐形成的,而不可能是事先确定了角色,然后只是被动的按照角色一成不变的去完成角色行动”。
(3)建立健全网络预警机制。运用网络手段,加强预防腐败工作,关口前移,做好源头治理工作。在网上采取党风廉政建设问卷调查等形式,开展员工调查,及时了解员工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建立网络信息发布制度,通过多种手段适时发布有关地区或部门的党风廉政测评预警信息,及时准确地掌握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预防、早纠正,营造良好的廉政文化氛围。运用网络手段,加强群众监督力度,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决策采取网络公示制,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
职务犯罪预防是一项综合的社会工程,需要国家和社会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参与其中。人民群众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应该而且能够参与到预防工作中来,这不仅引起预防模式的变革,也使得预防功能更加丰富,预防工作更富于生命力。
参考文献:
[1]时旭东.当前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J].当代学术论坛,2014年第4期
[2]桑本谦,李华.《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困境和出路》,《当代法学》,2010年第3期
注:本文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课题《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管理模式研究》研究阶段性成果。本课题系广西桂林市人民检察院资助的一般课题。
关键词:预防模式;开放式;构建
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提出"科技反腐"概念,为检察机关打破以往光靠法律手段来进行犯罪预防的常规模式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创新途径。职务犯罪预防是一项综合的社会工程,非集政治、经济、司法、教育等各种手段绝难成功。因此必须改变现行封闭式预防模式,将社会力量引入到预防工作中,建立开放式预防模式,借此拓展预防功能,为预防工作争取更广阔的社会空间,使得预防工作更具生命力。
一、封闭式预防模式的特点与反思
当前预防工作正遭遇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主要表现为预防工作的立意不够高、对预防的功能认识不够全面、预防工作开展的后续动力不足。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根源是当前的封闭式预防模式。所谓封闭式预防模式,就是只包含预防主体与被预防主体的二元预防模式,除此以外没有其他主体参与。封闭式预防模式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主体单一,只包含预防主体与被预防主体两个主体,两个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属于同一社会阶层。
二是预防内容简单,只是针对被预防主体的职务犯罪进行宣教、警示教育、查漏补缺、建章立制,其实预防主体真正做的是前两项工作,后两项工作的主动权掌握在被预防主体手中。
三是预防信息交流封闭,只是在预防主体与被预防主体之间进行交流,没有第三方力量的介入。
四是预防主体处于被动地位。囿于信息交流封闭,以及被预防主体天然的消极性,致使预防主体掌握信息不足,在预防工作中处于被动地位。当前预防工作通常为“预防-打击-预防”模式。
二、开放式预防模式的特点与优势
所谓开放式预防模式就是广泛吸引人民群众参与其中,并充分发挥其主动性的预防模式。
(1)主体的多元化。相较于封闭式预防模式的双主体,开放式预防模式的主体呈现多元化。虽然预防工作中,有时也会出现像农村检察联络员这样的人民群众,但这样的联络员往往由乡镇、村干部兼任,其自身也属于被预防主体;有些联络员由普通农民担任,但这些人员都是由检察机关委任的,其附属于检察机关。开放式预防模式中的人民群众与检察机关,地位上平等,没有附属关系,而是合作关系。因此封闭式预防模式中的人民群众与开放式预防模式中的人民群众有本质不同。因此,必须整合检察与镇村的预防职务犯罪力量资源,形成检镇、检村共建的“检察指导、层层落实”的工作模式;建立了检察预防与综治维稳紧密结合、优势互补的工作机制,实现综治效果最大化;促进了镇村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发挥了示范镇、示范村以点带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形成全镇上下重预防、抓预防的良好局面。
(2)内容更加丰富。开放式预防模式中,除了旧模式的内容,其他像廉政作风、生活作风等均可以纳入其中。可以运用网络手段,强化监督的公开和透明,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威力,从而使权力和职权部门处于群众的监督下,彻底斩断腐败文化的滋生之源。建立违纪违法网络数据库,为市场准入和信用建设服务。
(3)信息交流更加频繁,通畅。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导致交流维度的增加。人民群众、预防主体、被预防主体三方之间协作与制约关系,也必然使得交流更加通畅。尤其是随着人民群众与预防主体之间交流的增加,也必然推动被预防主体交流的增加,这就是所谓的“外部性”效应。
(4)预防主体主动性增加。由于预防主体与人民群众的联合,预防主体的信息资源优势大大增加,其预防主动性会增加;其次,由于人民群众的监督和制约,预防主体工作的自觉性会大大增加。
三、开放式预防模式下预防功能的拓展
在开放式预防模式下,由于预防元素的多元,预防空间的扩大,除了“防范和减少职务犯罪”这个基本功能外,预防的其他功能开始显现。
(1)引领社会化预防是提升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效果。预防职务犯罪的对象是人,而发挥人的力量就离不开群众的支持和监督。应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构建一个有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从中央到地方、从上而下有机结合的社会化监督网络。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人们赖以生存的制度环境缺少确定性,在遭遇某种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情况的时候,不是依据明确而确定的制度安排来解决,而是依靠一次次的具体博弈”。因此各种矛盾比较突出。因制度内的利益表达渠道不健全且被强势群体所掌握,导致社会弱者要么保持沉默,要么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采取激进的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民间积聚的对职务犯罪的愤怒情绪十分强烈。这种情绪的积聚不利于社会稳定。
而预防能力的提高,从根本上讲,依赖于预防人员个人对知识、经验的积累以及调查研究的精神。对于人员不足的问题,一方面要经过科学论证,努力为预防部门增加编制,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预防部门之间上下联动、同级协作的“预防一体化机制”的作用,在系统内形成合力。对于能力不足的问题,一方面可以通过招录、轮岗和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预防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另一方面对不同行业中的专业性问题应积极寻求系统外的智力支持,可以借用检察机关专家咨询委员的力量,尝试探索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志愿者组织,吸收各行业的专业人员以其专业知识,帮助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从而使预防措施和管理制度更有针对性,更贴合行业实际。
(2)社会整合功能。目前的现状是,虽然人民群众有高涨的反腐热情,却没有合适的参与渠道。最高检举报网首日被挤瘫,电话一度被打爆就是一个例证。检察机关的预防工作有工作渠道,却陷入“文案化”的泥潭。这种情况其实是我国“断裂社会”的一个侧面。“‘断裂社会’主要是指,在社会等级与分层机构上是指一部分人被甩到社会结构之外,而且在不同的阶层和群体之间缺乏有效的整合机制。”尽管断层社会可能呈现出有序状态,但是这种秩序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与社会缺乏内在的亲和性,往往无法有效调动个体运用个人的知识采取有效行动,促成人们之间的相互合作,形成、发展、选择更为人们偏好的、有效的秩序,因此这种秩序往往缺乏自我生产、扩展和自我调整的强大动力,也很难对不断变化的社会做出灵活有效的反应。结果是,社会显得相当僵化。如果让人民群众参与到预防工作中来,那么将会为弥合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断层”提供一个平台。另外,弥合“断层”的关键是,要充分认识到在预防工作中,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是利益社会关系,要进行持续的平等对话,引导人民群众进入合作者的角色。因为“在任何情况下,角色总是通过相互行动的过程逐渐形成的,而不可能是事先确定了角色,然后只是被动的按照角色一成不变的去完成角色行动”。
(3)建立健全网络预警机制。运用网络手段,加强预防腐败工作,关口前移,做好源头治理工作。在网上采取党风廉政建设问卷调查等形式,开展员工调查,及时了解员工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建立网络信息发布制度,通过多种手段适时发布有关地区或部门的党风廉政测评预警信息,及时准确地掌握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预防、早纠正,营造良好的廉政文化氛围。运用网络手段,加强群众监督力度,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决策采取网络公示制,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
职务犯罪预防是一项综合的社会工程,需要国家和社会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参与其中。人民群众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应该而且能够参与到预防工作中来,这不仅引起预防模式的变革,也使得预防功能更加丰富,预防工作更富于生命力。
参考文献:
[1]时旭东.当前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J].当代学术论坛,2014年第4期
[2]桑本谦,李华.《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困境和出路》,《当代法学》,2010年第3期
注:本文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课题《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管理模式研究》研究阶段性成果。本课题系广西桂林市人民检察院资助的一般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