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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社会瞩目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近日正式出台。推进投资体制改革,是中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这对当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投资体制改革的六大亮点令人关注。
亮点之一: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
【原文】:“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項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解读】: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投资领域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模式,但还存在着一些企业投资决策权不落实等问题。《决定》指出,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亮点之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原文】:“《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解读】:《决定》明确指出,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适时调整。《目录》中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为农林水利、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原材料等13个类别。按照规定,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有专家指出,这一目录将根据国民经济运行情况,适时动态调整,有利于强化和完善投资宏观调控手段。
亮点之三: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
【原文】:“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解读】:《决定》明确提出,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决定》还指出,逐步理顺公共产品价格,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亮点之四:加快推行“代建制”
【原文】:“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
【解读】:所谓“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代建制”突破了政府工程旧有方式,投资行为受到了规范。不少人将“代建制”看成是抑制腐败、克服“三超”(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现象的有效武器,这将有效地预防部分政府投资项目中的不廉政和腐败行为。
亮点之五: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
【原文】:“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
【解读】:《决定》直接对政府投资行为,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改革更是对政府部门提出了很大的挑战。相比过去对投资项目的层层审批,政府部门今后将主要通过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的投资进行间接调控,切实做到“微观上该放的一定要放开,宏观上该管的一定要管住”,保持国家对全社会投资的积极引导和有效调控。而要达到这一目的,需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利率、税收等多种手段,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
亮点之六: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原文】:“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解读】:近几年,不少地方领导推崇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林林总总,最后“官”是升了,但其身后却落下了一大堆“花架子、无效益”的工程。随着投资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今后将有效抑制盲目投资,乱花钱的行为。
亮点之一: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
【原文】:“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項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解读】: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投资领域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模式,但还存在着一些企业投资决策权不落实等问题。《决定》指出,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亮点之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原文】:“《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解读】:《决定》明确指出,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适时调整。《目录》中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为农林水利、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原材料等13个类别。按照规定,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有专家指出,这一目录将根据国民经济运行情况,适时动态调整,有利于强化和完善投资宏观调控手段。
亮点之三: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
【原文】:“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解读】:《决定》明确提出,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决定》还指出,逐步理顺公共产品价格,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亮点之四:加快推行“代建制”
【原文】:“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
【解读】:所谓“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代建制”突破了政府工程旧有方式,投资行为受到了规范。不少人将“代建制”看成是抑制腐败、克服“三超”(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现象的有效武器,这将有效地预防部分政府投资项目中的不廉政和腐败行为。
亮点之五: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
【原文】:“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
【解读】:《决定》直接对政府投资行为,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改革更是对政府部门提出了很大的挑战。相比过去对投资项目的层层审批,政府部门今后将主要通过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的投资进行间接调控,切实做到“微观上该放的一定要放开,宏观上该管的一定要管住”,保持国家对全社会投资的积极引导和有效调控。而要达到这一目的,需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利率、税收等多种手段,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
亮点之六: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原文】:“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解读】:近几年,不少地方领导推崇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林林总总,最后“官”是升了,但其身后却落下了一大堆“花架子、无效益”的工程。随着投资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今后将有效抑制盲目投资,乱花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