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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书”规定在不少方面都存在争议,“但书”规定是出罪依据还是入罪限制条件,抑或具备的只是宣示功能,在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以及阶层式犯罪构成体系中应该如何安排“但书”规定,具体是怎样运用的,这些问题都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在对行为进行考量时,就应该把“但书”规定置于其中,从“质”与“量”上考察是否为犯罪行为.通过对“但书”功能的分析,意图对“但书”规定有更深入的了解,对“但书”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安排与具体的运用进行讨论,进而在实践中可以更好地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