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方解除权的教义学构造

来源 :南大法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ouyueyin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违约方解除权本为我国司法实践和学说理论发展出的规则,而《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则是该规则的立法表达.违约方解除权是履行障碍抗辩制度的加重规则,其赋予债务人相较于抗辩权更为强力的救济即解除权.一方面,违约方解除权可以化解合同僵局,促进资源流通整合,体现了效率原则的要求;另一方面,它防止债权人利用合同僵局不正当地损害债务人利益,并鼓励双方善意合作,因此亦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上.《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是关于违约方解除权的规定,其并非继续性合同重大事由终止规则.违约方解除权也应当与法定解除权截然区分.违约方解除权的适用一方面以履行障碍抗辩事由的存在为前提,另一方面则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债务人非恶意违约和债权人不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要件.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是合同进入返还清算关系.
其他文献
患者,男,18岁,学生。因“头晕,乏力,心悸20d”于2009年6月30日入院。患者于2009年6月10日开始无明显诱因出现头晕、乏力,自觉心悸,无其他伴随症状。期间伴有低热,多为午后或
理论界存在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反垄断法》预判了转售价格维持(RPM)本身违法.此观点不成立.《反垄断法》调整对象高度复杂,条文高度抽象,法律解释是其适用的前提,解释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