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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法治国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已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但基层实施却难以得到落实。该文分析了农民群众土地经营纠纷的仲裁开展难的原因,提出了进一步促进该项工作开展的建议。
关键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中图分类号 F30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04-0349-02
2015年8月7日,太和县肖口镇农村经济与统计服务站收到某律师事务所发来的一份《农业承包合同仲裁申请书》,申请人邢某某依法申请被申请人杨某某、某某村合作经济委员会依法解除被申请人杨某某与某某村合作经济委员会所签订的耕地承包合同书,退还杨某某侵占的承包耕地,并赔偿申请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肖口镇依照《土地承包仲裁法》规定,不具备农业承包合同仲裁主体资格,因此建议其向上级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当前受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呈集中爆发趋势,太和县肖口镇农村经济与统计服务站先后接到的来信来访有10多起,由于当事人一方多为离婚外嫁人员,长时间没有主张对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调解的效果不大,且由于是与原家庭人员的纠纷,往往难以达成和解。到法院起诉,因缺少承包合同书、经营权证等材料,法院不予受理,于是土地承包仲裁就成了解决此类问题的有效途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乡镇没有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不具备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主体资格,故不能进行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到县级申请仲裁,由于多方面原因,也少有启动仲裁程序。该文分析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1 造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难开展的原因
1.1 农经管理机构缺失
由于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的改革,使得机构合并,职能合并,人员消减和事业单位长期无人员更新,农经管理人员严重缺少和老化,出现有的乡镇只有一人负责农经工作,更有少数乡镇农经管理人员出现空白,导致了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机构缺失[1],甚至形成工作无人问津的局面。
1.2 农经管理人员职能缺失
农村经济管理人员长期缺乏业务培训,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农村经济管理工作要求,农经管理人员“三权”下放到乡镇,多疲于应付地方政府日常性工作,缺乏业务技能培训,难以开展新业务,导致了职能的缺失。
1.3 农业管理重视的缺位
农业工作重视生产的多,对管理重视得少,法律赋予的管理职责不能及时履行,群众依法办事的需求不能满足,造成了管理的缺位。
2 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对策
2.1 依法服务,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化解各类矛盾和纠纷,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尊重和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构建农村和谐社会,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基础保障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明确规定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目的,是为了公正、及时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做好“三农”工作,要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当前农村是法治建设相对薄弱的领域,加快完善农业农村法律体系,推进城乡法治建设,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三农”工作是当务之急。可见农村改革进入到现行的深水区,依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当前农村改革的重中之重,绝不能让法律条文成为摆设,绝不能让农民群众“望法莫及”,依法治国的内容也不仅仅是“有法可依”,更重要的是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用法律来维护公平,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2],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2 履职尽责,增强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
恪尽职守是每位工作人员的责任所在,各级都要按照法律要求,做好份内的事,绝不能把职责束之高阁。有关部门也应该真正的研究一下,如何解决土地承包合同仲裁的“最后一公里”问题,摸清原因根本所在,不管是人的问题,还是机构设置的问题,都应该分类解决好。在当前开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中,更要切实发挥土地承包合同仲裁的作用,依法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一次的推脱失掉的是一个人心,等失掉了大多数人心的时候,那就失去了我们“基础”,失去了我们的“宗旨”[3]。
2.3 健全制度,完善土地承包仲裁管理体制
切实加强土地承包仲裁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仲裁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建设,可依托县级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为中心,适当向基层乡镇延伸,建议由县级为主导,划片区建立派驻仲裁庭,加大土地承包仲裁法宣传力度,让群众了解仲裁,相信仲裁,依靠仲裁解决土地承包纠纷,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4],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2.4 强化培训,切实提高土地承包仲裁人员的业务素质
土地承包仲裁是一项法律性较高的业务,要求从业人员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农村土地承包知识、仲裁程序知识及农村经济管理知识等,还要有基层工作处理矛盾纠纷的经验。这些都对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提出较高的选拔要求和标准,一方面要加强对从事土地承包仲裁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和持证上岗的培训,另一方面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各级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不能因为机构改革而忽略了此項工作[5]。
3 参考文献
[1] 郑琪.开展土地纠纷调解仲裁 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J].内蒙古农业科技,2011(6):12.
[2] 周海波.谈农村土地纠纷的调解与仲裁[J].中国经贸,2009(10):183-184.
[3] 张丘陵.搞好土地纠纷仲裁 促进农村社会和谐[J].农村经营管理,2007(6):25-26.
[4] 田喜迎,田东升,王晓光.开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 拓宽化解土地纠纷渠道[J].吉林农业,2006(12):8-9.
[5] 李有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 拓宽化解土地纠纷渠道[J].农村经营管理,2008(4):35-36.
关键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中图分类号 F30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04-0349-02
2015年8月7日,太和县肖口镇农村经济与统计服务站收到某律师事务所发来的一份《农业承包合同仲裁申请书》,申请人邢某某依法申请被申请人杨某某、某某村合作经济委员会依法解除被申请人杨某某与某某村合作经济委员会所签订的耕地承包合同书,退还杨某某侵占的承包耕地,并赔偿申请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肖口镇依照《土地承包仲裁法》规定,不具备农业承包合同仲裁主体资格,因此建议其向上级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当前受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呈集中爆发趋势,太和县肖口镇农村经济与统计服务站先后接到的来信来访有10多起,由于当事人一方多为离婚外嫁人员,长时间没有主张对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调解的效果不大,且由于是与原家庭人员的纠纷,往往难以达成和解。到法院起诉,因缺少承包合同书、经营权证等材料,法院不予受理,于是土地承包仲裁就成了解决此类问题的有效途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乡镇没有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不具备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主体资格,故不能进行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到县级申请仲裁,由于多方面原因,也少有启动仲裁程序。该文分析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1 造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难开展的原因
1.1 农经管理机构缺失
由于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的改革,使得机构合并,职能合并,人员消减和事业单位长期无人员更新,农经管理人员严重缺少和老化,出现有的乡镇只有一人负责农经工作,更有少数乡镇农经管理人员出现空白,导致了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机构缺失[1],甚至形成工作无人问津的局面。
1.2 农经管理人员职能缺失
农村经济管理人员长期缺乏业务培训,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农村经济管理工作要求,农经管理人员“三权”下放到乡镇,多疲于应付地方政府日常性工作,缺乏业务技能培训,难以开展新业务,导致了职能的缺失。
1.3 农业管理重视的缺位
农业工作重视生产的多,对管理重视得少,法律赋予的管理职责不能及时履行,群众依法办事的需求不能满足,造成了管理的缺位。
2 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对策
2.1 依法服务,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化解各类矛盾和纠纷,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尊重和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构建农村和谐社会,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基础保障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明确规定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目的,是为了公正、及时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做好“三农”工作,要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当前农村是法治建设相对薄弱的领域,加快完善农业农村法律体系,推进城乡法治建设,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三农”工作是当务之急。可见农村改革进入到现行的深水区,依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当前农村改革的重中之重,绝不能让法律条文成为摆设,绝不能让农民群众“望法莫及”,依法治国的内容也不仅仅是“有法可依”,更重要的是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用法律来维护公平,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2],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2 履职尽责,增强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
恪尽职守是每位工作人员的责任所在,各级都要按照法律要求,做好份内的事,绝不能把职责束之高阁。有关部门也应该真正的研究一下,如何解决土地承包合同仲裁的“最后一公里”问题,摸清原因根本所在,不管是人的问题,还是机构设置的问题,都应该分类解决好。在当前开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中,更要切实发挥土地承包合同仲裁的作用,依法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一次的推脱失掉的是一个人心,等失掉了大多数人心的时候,那就失去了我们“基础”,失去了我们的“宗旨”[3]。
2.3 健全制度,完善土地承包仲裁管理体制
切实加强土地承包仲裁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仲裁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建设,可依托县级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为中心,适当向基层乡镇延伸,建议由县级为主导,划片区建立派驻仲裁庭,加大土地承包仲裁法宣传力度,让群众了解仲裁,相信仲裁,依靠仲裁解决土地承包纠纷,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4],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2.4 强化培训,切实提高土地承包仲裁人员的业务素质
土地承包仲裁是一项法律性较高的业务,要求从业人员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农村土地承包知识、仲裁程序知识及农村经济管理知识等,还要有基层工作处理矛盾纠纷的经验。这些都对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提出较高的选拔要求和标准,一方面要加强对从事土地承包仲裁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和持证上岗的培训,另一方面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各级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不能因为机构改革而忽略了此項工作[5]。
3 参考文献
[1] 郑琪.开展土地纠纷调解仲裁 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J].内蒙古农业科技,2011(6):12.
[2] 周海波.谈农村土地纠纷的调解与仲裁[J].中国经贸,2009(10):183-184.
[3] 张丘陵.搞好土地纠纷仲裁 促进农村社会和谐[J].农村经营管理,2007(6):25-26.
[4] 田喜迎,田东升,王晓光.开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 拓宽化解土地纠纷渠道[J].吉林农业,2006(12):8-9.
[5] 李有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 拓宽化解土地纠纷渠道[J].农村经营管理,2008(4):3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