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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施工单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应规范工程变更的索赔管理,形成完善的设计变更资料,加强合同变更的索赔。
[关键词]工程变更 索赔 合同变更 程序
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需要开发建设的基础设施也非常多,但是施工单位在这个充满机遇的市场中,并没有多少主动权,基本建设从计划经济时期过渡到市场经济以后,工程造价的确定从完全由国家调控变为由市场进行控制,业主是绝对的权威。因此,对于设计变更等重大技术和经济问题,施工单位应加大管理力度,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一、设计变更的规范管理
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中关于设计变更的管理程序也有明确的规定,管理导则中对于设计变更管理中第三条是这样规定的;
1.1 设计变更分类:
a)小型设计变更:不涉及变更设计原则,不影响质量和安全运行,不影响整洁美观,且不增减概(预)算费用的变更处理等:
b)普通设计变更:工程内容有变化,但不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
c)重大设计变更:变更设计原则,变更系统方案和主要结构、布置、修改主要尺寸及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的代用等设计变更项目。
1.2 设计变更的审批
1.2.1 小型设计变更由专业公司提出设计变更通知单,经项目部的技术部门审核签字,设计单位、共同会签后生效。由项目部工程技术部门将设计变更签证送交上述单位备案。
1.2.2 普通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签发设计变更通知单,提交监理单位、发包单位、项目部技术部门会签后生效。
1.2.3 重大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包单位和设计单位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同意,由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并提出工程预算变更单(或修正预算)。凡涉及初步设计主要内容的设计变更和总概算的修改应按设计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在施工过程中,发包单位或设计单位要求对原设计作重大变更时,应征得监理和项目部同意。
1.3 设计变更发送与执行
1.3.1 各类变更通知单,由项目部施工技术部门负责发送,施工技术部门一份,质量检验部门一份,计划部门一份,专业公司3份,如涉及到设备、材料或与调试单位有关,应发送物资公司、调试队各一份,原件存档。
1.3.2 专业公司、物资公司、调试队专责工程师接到变更后注明收到日期,签字后交班组技术员执行。施工完毕后,班组技术员应记录变更执行情况,交专责工程师汇总:并报工程技术部门。工程技术部门将已执行的设计变更通知经营部门。
1.3.3 项目部经营部门按合同有关规定对设计变更进行核算和结算。
1.4 设计变更文件应保持完整,由工程技术部门专业工程师按专业编号登记,整理保管,工程竣工时纳入移交资料。
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注意设计变更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建立严格的设计变更审批程序,才能为今后的设计变更索赔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合同变更的管理,重视合同变更的索赔
在认定工程变更项目时,应分清设计变更和合同变更。现在一般的施工合同中都只强调设计变更的调整,而没有明确合同变更如何调整,或者把合同变更的部分项目列入风险包干费,而没有约定这部分风险承担的范围,如果较大的变更,有限的风险包干费是远远不够的。那么,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明确设计变更和合同变更的区别,在FIDIC合同条件中有对工程变更的明确定义。工程变更是指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所引起的设计变更、合同变更。包括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的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等。变更范围:增加或减少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省略工程(被省略的工作不得转由业主或其他承包人实施);更改工程的性质、质量或类型;更改一部分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实现工程完工需要的附加工作;改动部分工程的施工顺序或施工时间;增加或减少合同的工程项目。引起合同变更的原因很多,合同变更以后,会引起一系列的合同费用变化。例如:某招投标建筑工程,在招标时明确的开工日期为2007年7月22日,2008年10月28日第一台机组投产发电;而签订合同的开工时间为2007年9月30日,2008年12月5日第一台机组投产发电;最终的实际开工日期为2007年11月5日,由于甲方设备以及外部条件的限制最终的竣工日期由2008年的12月5日预计改为在2009年的5、6月份,而在2008年11月初之前施工单位都是按照2008年12月5日投产发电进行人力和资源的调配,这三次的合同变更,使施工单位增加了1500万元费用。而本工程的合同总价为8900万元,成本增加约为合同额的16.85%。因此,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管理方面努力做到:
第一方面:要在签订合同时尽量争取到公平台理的条款,执行合同过程中认真履行合同。对于今后的结算中容易引起分歧的地方,应在合同中尽最大可能约定清楚。而施工单位往往由于承接业务心切,在建设单位的施工图纸尚未全部设计出来,在没有工程预算,甚至没有工程概算的情況下,双方只约定一个大概的工程造价就作为合同造价,盲目约定一个开竣工日期便仓促开工。此类合同签订后往往为今后的纠纷埋下隐患。因为合同签订时施工图纸尚未出全,工程量无法确定,工程的边设计边施工必然导致边修改,往往做到哪里改到哪里,造成设计更改的项目大量产生,而业主还经常利用这种合同,提高设计标准,增加工程量,费用却不给予调整,致使施工单位有苦难言。要想克服上述弊端,在承接工程时必须了解建设单位施工手续有否齐全;设计图纸有否出齐:招标工程量与合同约定施工范围有无出入等。在施工过程中建设方如大量修改设计,一定要按正规手续签收好工程量变更联系单,决不能面子大于原则。
第二方面:建立规范的设计变更签订程序和有效的资料管理体系。应该说设计变更是业主和施工单位都比较重视的内容,对这部分在什么条件下调整合同价款约定的都很明确。但是在形成规范的索赔资料方面,往往不能引起施工单位的足够重视,或者甲方以及设计单位不能很好配合,使施工单位很被动。施工单位应当重视索赔,强化索赔管理,建立健全索赔管理台账,及时详细地记录合同工期内发生的每笔索赔事件,工程完工时形成一册完整的台账,作为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提高项目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索赔意识,克服“只注重索赔意向的提出,不重视索赔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和及时做出索赔报告”的习惯:加强学习,努力掌握索赔的原则、方法、技巧,减少和防止因工作失误、疏忽而发生反索赔的机会,维护企业利益,确保索赔的成功和合同的正常履行。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只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建设市场中,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计划和施工合同管理,重视施工索赔工作,施工单位才能建立有效的索赔渠道,才能合理的控制建筑成本,挽回经济损失:施工单位只有规范这三方面的管理,才能在目前发包方占主导地位的市场竞争中争取主动,有效保护施工企业的经济利益。
[关键词]工程变更 索赔 合同变更 程序
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需要开发建设的基础设施也非常多,但是施工单位在这个充满机遇的市场中,并没有多少主动权,基本建设从计划经济时期过渡到市场经济以后,工程造价的确定从完全由国家调控变为由市场进行控制,业主是绝对的权威。因此,对于设计变更等重大技术和经济问题,施工单位应加大管理力度,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一、设计变更的规范管理
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中关于设计变更的管理程序也有明确的规定,管理导则中对于设计变更管理中第三条是这样规定的;
1.1 设计变更分类:
a)小型设计变更:不涉及变更设计原则,不影响质量和安全运行,不影响整洁美观,且不增减概(预)算费用的变更处理等:
b)普通设计变更:工程内容有变化,但不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
c)重大设计变更:变更设计原则,变更系统方案和主要结构、布置、修改主要尺寸及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的代用等设计变更项目。
1.2 设计变更的审批
1.2.1 小型设计变更由专业公司提出设计变更通知单,经项目部的技术部门审核签字,设计单位、共同会签后生效。由项目部工程技术部门将设计变更签证送交上述单位备案。
1.2.2 普通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签发设计变更通知单,提交监理单位、发包单位、项目部技术部门会签后生效。
1.2.3 重大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包单位和设计单位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同意,由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并提出工程预算变更单(或修正预算)。凡涉及初步设计主要内容的设计变更和总概算的修改应按设计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在施工过程中,发包单位或设计单位要求对原设计作重大变更时,应征得监理和项目部同意。
1.3 设计变更发送与执行
1.3.1 各类变更通知单,由项目部施工技术部门负责发送,施工技术部门一份,质量检验部门一份,计划部门一份,专业公司3份,如涉及到设备、材料或与调试单位有关,应发送物资公司、调试队各一份,原件存档。
1.3.2 专业公司、物资公司、调试队专责工程师接到变更后注明收到日期,签字后交班组技术员执行。施工完毕后,班组技术员应记录变更执行情况,交专责工程师汇总:并报工程技术部门。工程技术部门将已执行的设计变更通知经营部门。
1.3.3 项目部经营部门按合同有关规定对设计变更进行核算和结算。
1.4 设计变更文件应保持完整,由工程技术部门专业工程师按专业编号登记,整理保管,工程竣工时纳入移交资料。
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注意设计变更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建立严格的设计变更审批程序,才能为今后的设计变更索赔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合同变更的管理,重视合同变更的索赔
在认定工程变更项目时,应分清设计变更和合同变更。现在一般的施工合同中都只强调设计变更的调整,而没有明确合同变更如何调整,或者把合同变更的部分项目列入风险包干费,而没有约定这部分风险承担的范围,如果较大的变更,有限的风险包干费是远远不够的。那么,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明确设计变更和合同变更的区别,在FIDIC合同条件中有对工程变更的明确定义。工程变更是指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所引起的设计变更、合同变更。包括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的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等。变更范围:增加或减少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省略工程(被省略的工作不得转由业主或其他承包人实施);更改工程的性质、质量或类型;更改一部分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实现工程完工需要的附加工作;改动部分工程的施工顺序或施工时间;增加或减少合同的工程项目。引起合同变更的原因很多,合同变更以后,会引起一系列的合同费用变化。例如:某招投标建筑工程,在招标时明确的开工日期为2007年7月22日,2008年10月28日第一台机组投产发电;而签订合同的开工时间为2007年9月30日,2008年12月5日第一台机组投产发电;最终的实际开工日期为2007年11月5日,由于甲方设备以及外部条件的限制最终的竣工日期由2008年的12月5日预计改为在2009年的5、6月份,而在2008年11月初之前施工单位都是按照2008年12月5日投产发电进行人力和资源的调配,这三次的合同变更,使施工单位增加了1500万元费用。而本工程的合同总价为8900万元,成本增加约为合同额的16.85%。因此,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管理方面努力做到:
第一方面:要在签订合同时尽量争取到公平台理的条款,执行合同过程中认真履行合同。对于今后的结算中容易引起分歧的地方,应在合同中尽最大可能约定清楚。而施工单位往往由于承接业务心切,在建设单位的施工图纸尚未全部设计出来,在没有工程预算,甚至没有工程概算的情況下,双方只约定一个大概的工程造价就作为合同造价,盲目约定一个开竣工日期便仓促开工。此类合同签订后往往为今后的纠纷埋下隐患。因为合同签订时施工图纸尚未出全,工程量无法确定,工程的边设计边施工必然导致边修改,往往做到哪里改到哪里,造成设计更改的项目大量产生,而业主还经常利用这种合同,提高设计标准,增加工程量,费用却不给予调整,致使施工单位有苦难言。要想克服上述弊端,在承接工程时必须了解建设单位施工手续有否齐全;设计图纸有否出齐:招标工程量与合同约定施工范围有无出入等。在施工过程中建设方如大量修改设计,一定要按正规手续签收好工程量变更联系单,决不能面子大于原则。
第二方面:建立规范的设计变更签订程序和有效的资料管理体系。应该说设计变更是业主和施工单位都比较重视的内容,对这部分在什么条件下调整合同价款约定的都很明确。但是在形成规范的索赔资料方面,往往不能引起施工单位的足够重视,或者甲方以及设计单位不能很好配合,使施工单位很被动。施工单位应当重视索赔,强化索赔管理,建立健全索赔管理台账,及时详细地记录合同工期内发生的每笔索赔事件,工程完工时形成一册完整的台账,作为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提高项目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索赔意识,克服“只注重索赔意向的提出,不重视索赔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和及时做出索赔报告”的习惯:加强学习,努力掌握索赔的原则、方法、技巧,减少和防止因工作失误、疏忽而发生反索赔的机会,维护企业利益,确保索赔的成功和合同的正常履行。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只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建设市场中,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计划和施工合同管理,重视施工索赔工作,施工单位才能建立有效的索赔渠道,才能合理的控制建筑成本,挽回经济损失:施工单位只有规范这三方面的管理,才能在目前发包方占主导地位的市场竞争中争取主动,有效保护施工企业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