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和船舶适航性认定

来源 :航海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dwm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案情]原告:泰兴市船务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1995年9月19日,泰兴市船务公司(以下简称泰兴船务)购入了一艘部队退役的“33型”潜艇用作拆解,价款人民币153万元。同年9月29日,泰兴船务与案外人交通部上海海上救捞局温州救助站签订了拖航合同,约定由后者将该潜艇从大连市松木岛拖至镇江港新西圩锚地。同年10月5日,泰兴船务的代理人就被拖潜艇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太保)办理国内船舶保险合同,并以书面形式介绍了投保潜艇的情况,填写了国内船舶保险单。
其他文献
随着海事信息化的不断深入。海事业务和管理工作对海事信息系统的依赖越来越强,海事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己成为海事业务正常开展的必要保障。网络管理已经成为信息化管理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