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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2005年8月4日,昆明市烟草专卖局接群众举报后,立即派出我局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在昆明市官渡区华夏云方旅社一楼一房间内,当场查获当事人刘某某的84mm春城(全包装)卷烟600条,价值:人民币壹万壹仟壹佰元(11100元)。当事人刘某某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任何合法、有效手续,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故我局对该批600条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立案调查。2005年8月9日,当事人刘某某前来接受调查。经询问,当事人刘某某承认该批卷烟是其在昆明市广丰批发市场购买后,用车运至华夏云方旅社存放,并正在找车运往大理市祥云县,但是还没有运输,就被查获了。我局取得的证据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当事人询问笔录,3、大理市祥云县烟草专卖局1200XX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