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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我们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之一,但是目前我国对于不动产登记中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中还存在着不足。本文针对于这些不足展开了分析,同时对于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了探讨,旨在推动相关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错误;损害赔偿责任
不动产登记是指将土地以及土地之上的物品的所有权进行获取和改变,并且根据相关的法律程序记录在有关部门的登记簿上。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中比较重要的规章制度,同时也是法律的基础。不动产登记能够保证物品交易过程的安全和交易秩序。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能够很好的落实有关法律的规定,从国家角度来说,能够帮助纪检部门顺利开展“反腐倡廉”的工作。在对不动产进行登记时,很有可能会出现登记错误的问题,那是由于目前的法律对于不动产的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太过简单,所以需要有关人员来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
1、对于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的看法
在《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如果本家提供虚假的材料申请立案,以此对选民造成挫伤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规定下的不动产错误登记损害赔偿责任到底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很多人都持有不同意见。
1.1是国家的赔偿责任还是民事的赔偿责任
1.1.1是国家的赔偿责任
持有这种观点的人民认为,登记机构既然是国家机构,那么登记机构犯的错就需要国家进行承担,所以,登记部门在对他人造成伤害时,该部门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赔偿的款项要由国家进行发行。
1.1.2是民事赔偿的责任
持有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登记部门承担的责任就是民事责任,因为登记部门的行为是在执行国家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的错误虽然跟行政部门有关,但是不动产的登记是属于民事行为,因此要进行民事赔偿[1]。
1.1.3双重性
这些人认为,行为要从两方面看,首先申请登记人的损害赔偿应该属于民事责任,其次,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应该属于国家的赔偿责任。
1.2是个人责任还是真正的连带责任
有的人认为,有关部门的赔偿不是在补充责任,而是单独责任。对于受害者来说,其要求赔偿的顺序没有先后,受害者能够直接对登记部门进行投诉,这时登记部门要展示出自己的责任,不应该先为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进行赔偿,然后再进行责任补充,而是要根据被害人的申请来单独承担责任。
有些人觉得不动产登记部门应该和申请人一起承担责任,虽然申请登记的当事人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主观上没有故意造成错误,但是两方的行为有相关性,这就是造成错误的原因,所以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1.3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
大家对于不动产登记错误而造成损害赔偿的性质是否属于民事责任中的侵权责任的看法是一致的,大家都认为是侵权责任[2]。但是这种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究竟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又会产生不同的看法,其中最主要的看法为以下几点:
(1)过错责任
拥有这种看法的人认为登记错误的原因是登记人员在登记过程中由于个人原因或者马虎造成的,同时不排除人为提供虚假材料,以此来欺骗登记机构等情况。也就是说,这应该属于过错责任。
(2)无过错责任
拥有这种看法的人认为,登记机构承担赔偿的条件有两方面,一方面是不动产登记机构本身登记的错误,另一方面是登记错误为他人造成了伤害。也就是说,只要是登记错误,就需要进行赔偿。
(3)双重责任
这种主张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可能是过错责任,也可能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登记机构由于受到各种原因的影响造成登记错誤,对相关人员造成了损失,登记部门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责任的承担也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于虚假的申请文件而导致的错误,申请人应该先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另一类是由于登记部门登记错误就需要部门承担责任,这就属于无过错责任。
2、我们国家应该采用不动产登记审查制度
2.1根据我国的国情需要
我国香港和澳门地区采取的是比较简易的审查模式,因为这两个地区的社会信用好,公民的法律意识也比较高,所以很少会有不动产材料造假的情况。由于国内正处在社会发展初级阶段,所以就信用体系来说与国外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并且在国内不动产登记造假的事件经常发生,所以不动产登记部门要重视造假问题。
2.2充分的利用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权利
虽然审查模式不要求不动产登记本门对物品所有权的变动原因进行核查,但是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3]。对于材料的核查可以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中的设备进行鉴定。
3、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为了让受害人因为不动产的错误登记得到补偿,申请人、登记部门和第三方应该根据侵权理论,并且基于赔偿原则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在对受害人进行间接损失赔偿之前,应该对受害人的间接利益进行评估,选择应该赔偿的部分进行赔偿。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之前,需要让受害人提供相关的赔偿证据,并根据证据来决定赔偿受害人的金额,如果不动产登记部门在核实证据之后,发展证据是无效的,那么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以不进行赔偿。
不动产登记的物品大多具有较高的价值,所以损害赔偿金的来源以及管理措施都比较重要。最近几年,一些投保机构越来越得到重视。所以,不动产管理部门可以作为投保人来向这些投保机构缴纳保险费,这样不动产机构如果出现损害赔偿时,就可以让保险公司进行承担,这也是为错误登记导致的赔偿责任问题提供了一种解决方法。
结语:
总而言之,不动产登记作为物品权利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不动产物品的归属权以及保障不动产的交易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不动产在登记过程中出现错误,不仅会破坏与法律相匹配的权力,还会打乱不动产的交易秩序。目前,不动产登记部门还经常会发生登记错误的问题,所以急需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另外有关人员要根据我们国家的基本国情针对不动产登记中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不动产登记部门才能够做到有法可依,进而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周宓.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登记赔偿责任的性质与形态[J].丝路视野,2018,000 (018):P.58-58.
[2]邱子文.论不动产错误登记的防范和救济[J].现代商贸工业,2019,40(10):134-135.
[3]李文文.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探讨[J].百科论坛电子杂志,2018,000(012):789.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错误;损害赔偿责任
不动产登记是指将土地以及土地之上的物品的所有权进行获取和改变,并且根据相关的法律程序记录在有关部门的登记簿上。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中比较重要的规章制度,同时也是法律的基础。不动产登记能够保证物品交易过程的安全和交易秩序。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能够很好的落实有关法律的规定,从国家角度来说,能够帮助纪检部门顺利开展“反腐倡廉”的工作。在对不动产进行登记时,很有可能会出现登记错误的问题,那是由于目前的法律对于不动产的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太过简单,所以需要有关人员来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
1、对于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的看法
在《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如果本家提供虚假的材料申请立案,以此对选民造成挫伤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规定下的不动产错误登记损害赔偿责任到底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很多人都持有不同意见。
1.1是国家的赔偿责任还是民事的赔偿责任
1.1.1是国家的赔偿责任
持有这种观点的人民认为,登记机构既然是国家机构,那么登记机构犯的错就需要国家进行承担,所以,登记部门在对他人造成伤害时,该部门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赔偿的款项要由国家进行发行。
1.1.2是民事赔偿的责任
持有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登记部门承担的责任就是民事责任,因为登记部门的行为是在执行国家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的错误虽然跟行政部门有关,但是不动产的登记是属于民事行为,因此要进行民事赔偿[1]。
1.1.3双重性
这些人认为,行为要从两方面看,首先申请登记人的损害赔偿应该属于民事责任,其次,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应该属于国家的赔偿责任。
1.2是个人责任还是真正的连带责任
有的人认为,有关部门的赔偿不是在补充责任,而是单独责任。对于受害者来说,其要求赔偿的顺序没有先后,受害者能够直接对登记部门进行投诉,这时登记部门要展示出自己的责任,不应该先为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进行赔偿,然后再进行责任补充,而是要根据被害人的申请来单独承担责任。
有些人觉得不动产登记部门应该和申请人一起承担责任,虽然申请登记的当事人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主观上没有故意造成错误,但是两方的行为有相关性,这就是造成错误的原因,所以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1.3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
大家对于不动产登记错误而造成损害赔偿的性质是否属于民事责任中的侵权责任的看法是一致的,大家都认为是侵权责任[2]。但是这种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究竟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又会产生不同的看法,其中最主要的看法为以下几点:
(1)过错责任
拥有这种看法的人认为登记错误的原因是登记人员在登记过程中由于个人原因或者马虎造成的,同时不排除人为提供虚假材料,以此来欺骗登记机构等情况。也就是说,这应该属于过错责任。
(2)无过错责任
拥有这种看法的人认为,登记机构承担赔偿的条件有两方面,一方面是不动产登记机构本身登记的错误,另一方面是登记错误为他人造成了伤害。也就是说,只要是登记错误,就需要进行赔偿。
(3)双重责任
这种主张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可能是过错责任,也可能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登记机构由于受到各种原因的影响造成登记错誤,对相关人员造成了损失,登记部门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责任的承担也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于虚假的申请文件而导致的错误,申请人应该先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另一类是由于登记部门登记错误就需要部门承担责任,这就属于无过错责任。
2、我们国家应该采用不动产登记审查制度
2.1根据我国的国情需要
我国香港和澳门地区采取的是比较简易的审查模式,因为这两个地区的社会信用好,公民的法律意识也比较高,所以很少会有不动产材料造假的情况。由于国内正处在社会发展初级阶段,所以就信用体系来说与国外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并且在国内不动产登记造假的事件经常发生,所以不动产登记部门要重视造假问题。
2.2充分的利用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权利
虽然审查模式不要求不动产登记本门对物品所有权的变动原因进行核查,但是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3]。对于材料的核查可以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中的设备进行鉴定。
3、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为了让受害人因为不动产的错误登记得到补偿,申请人、登记部门和第三方应该根据侵权理论,并且基于赔偿原则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在对受害人进行间接损失赔偿之前,应该对受害人的间接利益进行评估,选择应该赔偿的部分进行赔偿。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之前,需要让受害人提供相关的赔偿证据,并根据证据来决定赔偿受害人的金额,如果不动产登记部门在核实证据之后,发展证据是无效的,那么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以不进行赔偿。
不动产登记的物品大多具有较高的价值,所以损害赔偿金的来源以及管理措施都比较重要。最近几年,一些投保机构越来越得到重视。所以,不动产管理部门可以作为投保人来向这些投保机构缴纳保险费,这样不动产机构如果出现损害赔偿时,就可以让保险公司进行承担,这也是为错误登记导致的赔偿责任问题提供了一种解决方法。
结语:
总而言之,不动产登记作为物品权利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不动产物品的归属权以及保障不动产的交易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不动产在登记过程中出现错误,不仅会破坏与法律相匹配的权力,还会打乱不动产的交易秩序。目前,不动产登记部门还经常会发生登记错误的问题,所以急需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另外有关人员要根据我们国家的基本国情针对不动产登记中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不动产登记部门才能够做到有法可依,进而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周宓.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登记赔偿责任的性质与形态[J].丝路视野,2018,000 (018):P.58-58.
[2]邱子文.论不动产错误登记的防范和救济[J].现代商贸工业,2019,40(10):134-135.
[3]李文文.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探讨[J].百科论坛电子杂志,2018,000(012):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