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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台《监察法》和修订《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补充侦查的内涵外延及有关结构都有了较大调整,故有必要重新辨析补充侦查的本质属性,建构监察体制改革下补充侦查相关制度和机制.新语境下,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自行补充侦查隶属检察机关侦查权范畴,而退回补充调查并非广义上的补充侦查,正确区分二者间的关系,制度设计上应将证明标准和执行证据裁判规则统一起来,程序上要依法应用补充侦查提纲、介入和指导自行补充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