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电视因开机广告霸屏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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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无法关闭,消费者投诉引发公益诉讼


  作为现代用户认知度较高的智能家居产品,智能电视由于自带操作系统,用户可自行安装和卸载各类视频应用软件,其强大的节目搜索引擎、预约电视、回放、点播等功能也大大提升了人们的收视品质,因而受到用户的普遍欢迎。
  然而,有用户发现,自己只要一打开智能电视机,就要先被迫看一段自己不愿意看的广告,且没有选择和跳跃键。开机时被迫“强制”观看广告,是近期智能电视产品遭到网友声讨最多的话题。据了解,目前市面上销售的品牌智能电视在开机后大多存在自动播放视频广告的情况,有的甚至无法关闭。
  张强是江苏常州一名足球看好者,喜欢看足球的他抱怨称,自己经常会因为几十秒钟的开机广告错过精彩的进球。对于这种情况,大多消费者会选择忍受,但也有投诉维权的。2019年3月16日,江苏省南京市一名消费者向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消保委”)投诉,反映乐融公司〔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是“乐视TV”“乐融Letv”“Letv超级电视”等智能电视的经营者〕销售的智能电视存在开机广告且不能关闭。消保委接到投诉后进行调查,发现乐融公司销售的智能电视开机时会自动播放15秒左右的开机广告,该公司未在销售时以显著的方式向消费者提示或告知存在开机广告,且相关广告也不能关闭。消保委就开机广告对用户体验的影响开展问卷调查,结果消费者纷纷留言表示不能接受智能电视开机广告。
  2019年9月4日,江苏省消保委向包括乐融公司在内的智能电视经营者发送《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侵犯消费者权益问题的约谈函》。10月10日,消保委集中约谈了包括乐融公司在内的七家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品牌智能电视经营者,集中告知其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同日,消保委向乐融公司等发送告知书,要求相关企业在销售智能电视时告知存在开机广告,并提供一键关闭开机广告功能。
  集中約谈后,创维、长虹、海尔等智能电视生产厂商通过技术手段解决了一键关闭开机广告的问题,即在播放开机广告后1秒内,用户可以看到电视右上角出现“按返回键退到桌面”的相关提示,此时按返回键就可以提前中止广告播放。乐融公司也提供了开机广告一键关闭功能,但却是在15秒开机广告剩余5秒时才出现提示。消保委据此认为其未能积极整改,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乐融公司在销售智能电视时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告知存在开机广告,并提供一键关闭开机广告功能。
  一审审理期间,乐融公司围绕开机广告提示进行整改,在外包装上就开机广告业务进行提示,增大提示字体。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技术角度看,智能电视在开机期间播放广告,完全可以做到播放广告同时提供一键关闭功能。但乐融公司整改后,开机广告直到播放完毕前最后5秒时才弹出一键关闭窗口,降低了消费者观看电视的体验,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于2020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乐融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为其销售的带有开机广告的智能电视机在开机广告播放的同时提供一键关闭功能。鉴于乐融公司已就“提示”作出整改,故法院驳回消保委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为全国首例因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提起的公益诉讼(图/视觉中国)

整改能否讨价还价,消保委与厂商二审激辩


  乐融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21年1月5日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驳回消保委诉讼请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事实上,乐融公司已经就开机广告问题进行了整改,只是一键关闭功能未能与广告同步,而是在广告播放10秒后才出现。也就是说,整改后,创维等其他电视用户在广告插放1秒后即可关闭,但乐视TV等乐融公司电视用户却在广告播放10秒后才能关闭。双方的争议焦点是,乐融公司并不彻底的整改是否侵犯消费者权益。
  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乐融公司称,其为消费者提供了可选择设置全家福、旅游照片等作为开机视频或观看电视广告的功能,且提供了一键关闭功能,已经充分保护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一审法院以设置一键关闭功能的可行性为由认定乐融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错误。
  乐融公司认为,我国广告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这一规定明显落后于社会生活实际情况,一审法院无视智能电视产业的发展现状和客观情况,适用该规定处理本案对乐融公司过于苛刻,导致其利益受损。
  消保委对乐融公司的上诉进行了有力回应。消保委称,开机广告不是电视必须具备的功能,依据广告法第44条“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的规定,乐融公司有义务为其销售的智能电视在开机广告播放的同时提供一键关闭的功能,确保消费者有观看或者不观看广告的选择权。
  消保委强调指出,设置一键关闭功能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并非不允许播放开机广告,这并不损害乐融公司的经营利益。

二审法院辨法析理,认定关闭窗口延缓弹出构成侵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开机广告是智能电视的生产者通过智能电视的内置程序,利用因特网下载更新内容,并在用户开机时自动播放的广告。智能电视生产者对开机广告内容、时长和播放模式享有决定权,同时也是开机广告的经营者。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广告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可见,法律并不禁止广告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消费者推送广告或者其他商业信息,但应当保证消费者的拒绝权(选择权)。
  上述规定已经充分考虑了互联网的特点,平衡了广告经营者的商业利益、信息流通利益和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是否接收商业信息的选择权是基于自身意愿产生的无须说明理由的权利,通过显著方式设置一键关闭窗口是保证该权利实现的法定形式,也是经营者应承担的无条件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应当是即时和彻底的,关闭窗口只有与互联网广告同时出现且能够彻底关闭广告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才能实现法律规定的“确保一键关闭”“不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的规范目的。
  本案中,乐融公司销售的智能电视因播放开机广告延长了开机时间,增加了消费者的等待时间,且在播放开机广告的同时设置一键关闭功能并无技术性障碍的情况下,虽经整改,却延缓弹出一键关闭窗口。其设置的一键关闭不符合广告法的要求,不具有即时性和彻底性,明显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2021年3月2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黄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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