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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18日,建设部颁布了《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以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造成资源破坏的湿地公园将被除名,该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办法强调,在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以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不得出让土地,严禁出租转让湿地资源;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