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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独特的价值属性,以主观性和客观性加以衡量,证券法的价值是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以相对性与绝对性加以衡量,证券法的价值是自由与秩序的统一;以目的性和手段性加以衡量,证券法的价值是利益衡平与投资者利益优位.这种三维的价值属性及其矛盾运动是证券法的固有特点,也是证券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区别的标志.因此,在研究证券法时不应忽视对证券法价值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