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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日起,天津生产、销售的农产品,经检测农药残留超过国家标准的,其生产、销售的单位或个人将最高被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根据200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生产、销售的农产品,经检测超过国家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监督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