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课题的研究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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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以来,作为“同级抗诉”的替代手段,再审检察建议在民事检察工作中开始试点探索。2001年9月高检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47条第1款首次规定了检察建议(包括纠违和再审两种检察建议)的监督途径。2012年民事诉讼法充分肯定检察机关的试点经验,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列为法定监督方式。笔者试就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课题开展研究,研究进路陈述如下,仅与同仁交流。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关于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内民事诉讼法学界和法院、检察院系统。在中国知网检索(2005年-2013年),国内以“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为题的学术论文30余篇,在民行检察专题论文中涉及民事再审检察问题的学术论文60余篇,连同关于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民行检察理论专著,总计约有100余篇参考文献。经系统梳理,近10年来,学术界关于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有三次大的争鸣:一是名称之称。主流观点是称之为个案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简称“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少数人认为宜称之为“民事再审检察意见”,认为意见较建议更突出再审指向,刚性更强,且与预防职务犯罪、综合法理、纠正违法等一般检察建议相区别。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仍沿用“检察建议”的名称;二是必要性之争,主流观点肯定再审检察建议作为民事检察监督法定方式,如“必要论”就坚持认为再审检察建议形式灵活,高效经济,对缓解民事检察“倒三角”现象有现实意义。而否定论者则认为再审检察建议刚性不足,检察特色不突出,且易被基层院所滥用。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采纳了“必要论”的观点,在坚持上级检察院对下级院生效民事裁判提出抗诉,保留提请抗诉制度的同时,赋予同级检察院提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三是范围之争。等同论认为建议与抗诉目的相同,指向一致,事由也应等同。宽松论则认为,再审检察建议更具有弹性,适用范围应宽于抗诉。2012年民事诉讼法采纳“等同论”的观点,规定检察机关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情形应当与法院依申请启动再审的事由、与检察院抗诉事由相一致。
  二、选题意义及预期价值
  选题意义:通过开展基础性理论研究进一步论证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存在的法理和现实基础,再审检察建议与纠违检察建议的联系区别、与抗诉的替补递进关系等,以巩固其法律制度基础;通过开展应用性研究解决再审检察建议的操作性问题,包括构建再审检察建议的基本程序以及完善再审检察建议的配套机制等,对指导基层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理论创新:理论上要具有一定的创新,提出研究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应从实践到理论,从历史、现状到展望的各层面问题,对其概念和性质进行了梳理,将其与预防检察建议、纠违检察建议、抗诉等监督方式进行比较分析。在现有再审检察建议研究文献中,应较为全面和系统。
  实用价值:课要题以实证研究为基本方法,在深挖再审检察建议基础理论、实地考察再审检察建议运行的基础上,对再审检察建议在实践中的运作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并针对问题提出一些可行的完善构想,如提出检察机关应以民诉法相关条款为基础,积极推动立法机关进一步完善再审检察建议制度,保证尽快赋予再审检察建议应有的效力;同时,建议高检院和最高法于近期就再审检察建议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处理期限及法律后果等程序性问题联合出台司法解释,切实建立起检察机关与法院的衔接机制,从程序上保证再审检察建议的顺利推行。目的是抛砖引玉,有利于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完善。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方法,通过进行文献综述,了解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研究现状、学术争鸣热点,在前人基础上开展研究;历史研究方法,研究新中国从民事抗诉的唯一性过渡到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并重的历史,研究再审检察建议产生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并对其发展前景进行探索;实证研究方法,收集、整理和分析全国检察机关2001年至2012年制发再审检察建议的基础数据,将其与同期一般检察建议、民事抗诉的数据相对比,初步得出:民行检察建议是检察建议的重要类型;再审检察建议是抗诉的重要补充;再审检察建议的法院采纳率不断提高,近年与抗诉改判率基本持平等科学结论。
  研究思路:课题分四部分,一是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历史沿革;从抗诉到建议;二是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学理分析:从争鸣到判断;三是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实证分析:从数据看效果;四是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科学发展:对问题提对策。思路上是先从历史和法理的角度对再审检察建议的基础理论进行研究,论证其现实合理性;再从实证的角度分析其优势和不足,并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难点问题提出相应的立法和实务改善对策。
  四、主要研究内容
  研究重点:2012年民事诉讼法已将再审检察建议确定为同级监督的法定方式,实质上是承认了其合理性。但该法仅用3个条文规定了何种情况检察机关可以向何级别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赋予制发机关相应的调查核实权。而对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法律效果没有具体规定,接受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否回复、何时复查案件、如何采纳等具体操作亦不明确。故研究重点应放在如何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其工作流程,强化其效力。如正确处理好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辩证关系,实现两者相互补充,相互协调;正确处理再审检察建议实施过程中的检法关系,探索协商性法律监督方式,加强沟通来提高再审建议的采纳率。检察机关还应积极推进再审检察建议的立法完善,高检院在修改《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应就再审检察建议的制发主体、审批备案等具体问题作出规定;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必须要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的关系,把好再审检察建议质量关。进一步规范再审检察建议的格式及流程,再审检察建议书要体现出本案什么错误(监督点)——错在哪里(理由)——为什么错(说理结合)——应予再审(适用法律),从而确保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质量,以提高再审检察建议的采纳率。
  研究难点:问题是对策的基础,课题难点在于发现再审检察建议在实践中存在的瓶颈问题,笔者归纳了几点:法律规范有待进一步完善,仅为选择性条款,缺乏对法院如何答复等强制性规定;检法对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存在认识分歧,而且制发也仅规范,而是否落实则过多依赖检法的协调。问题还不很全面,需要课题组通过实地调查和数据分析找准找全,进而提出改进方案。
  创新点:一是将2012年民诉法规定的检察建议分为再审检察建议与纠违检察建议,并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民事再审监督权,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而纠法检察建议则属于一般性检察建议,是一种综合性法律监督权,适用于非审判监督程序;二是提出民事诉讼法实际上是确立了“上级抗诉,上级审理”原则,同时以再审检察建议引起的“同级建议,同级审理”为补充的检察监督模式。据此可以理解为:再审检察建议主要适用于同级检察院和同级法院之间,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所作的生效民事裁判或者调解书,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而不能以再审检察建议代替抗诉;三是提出检察机关应建立以抗诉和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为双核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实现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并重的观点;四是提出抗诉一般适用于案件比较重大或者裁判确实明显不公、发生了重大错误的情形;检察建议主要适用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虽有错误,但实体裁判错误并不是非常严重或突出,办案程序有瑕疵等情形,就可以不提请抗诉,以取得最佳的监督效果;五是检察机关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事先有必要向申诉人进行释法说理,告知其如再审检察建议不被法院接受,检察机关还可以将提请抗诉作为备选方案,切实满足申诉人的合法诉求;六是提出同级检法之间可以就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会签文件。实践中人民检察院拟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前,可以先与人民法院审判监督部门沟通,对同级法院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回复的,检察机关可直接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
  此课题系天津市人民检察院2013年重点调研课题《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实施中检察监督新情况、新问题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组组长:王煜,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成员包括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福杰、刘孟海及检察委员会主任马金生、秘书赵刚。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天津大港 30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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