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与赌博有关的行为大致上可以分为两类,即促成赌博与参与赌博。目前我国刑法中与赌博有关的规定几乎都集中在促成赌博行为上,"以赌博为业"是仅有的关于参与赌博行为的规定。然而,对于到底何种情形属于"以赌博为业",当前却并没有任何的司法解释,这也为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通过对学界的几种代表性观点的分析以及现实上的考量,个人认为,"以赌博为业"应当完全等同于常习赌博。此外,还可以考虑将"以经营赌博为业"包含在"以赌博为业" 中,并将其作为赌博经营活动的兜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