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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时,司法界的人士认为,由于患方对医疗专业技术知识知之甚少,而且病案和其他相关材料大部分均掌握在医院手里,患方在举证过程中处于劣势,难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且医院与患者之间显然地存在着财力、物力和精力的差距。有些权益受侵害的患者及家属,因为无法花费过多的时间与精力用于收集证据、上诉等活动,所以不愿与医院打官司,而宁愿私下草草地协商解决问题,以至放弃了自己应有的权利。医疗侵权行为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正是针对以上情况而确立的,它调整了以往诉讼程序中的不平等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