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事实错误的三种学说评析

来源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cg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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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事实错误是指对于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的主观意欲与客观现实的不一致。与对象错误相对应的是行为偏差。对于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错误即具体的事实错误而言,处理对象错误,法定符合说具有合理性;处理行为偏差,具体符合说具有合理性;对于非意欲的结果,不能认为构成故意犯罪的既遂。国外解决不同构成要件问的错误即抽象的事实错误的抽象符合说不具有合理性。处理抽象的事实错误,构成要件没有重合部分的,原则上构成故意犯罪的未遂和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构成要件有重合的部分时,在重合的部分构成故意犯罪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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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吴光烈老中医出身于中医世家,幼秉庭训,学有渊源,从事中医50余载,治学严谨,医术精湛,名闻遐迩,求医者络绎不绝。笔者有幸作为吴老学术经验的继承人,随师临证,受益非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