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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侦查通常存在着对公民人身权、隐私权和财产权等宪法性权利侵犯的风险,应当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其加以制约和监督。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秘密侦查的相关规定。为了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相对平衡,应当把秘密侦查纳入到诉讼化的轨道上来,在刑事诉讼法中从适用范围、审批权限、期限、实施程序等方面对秘密侦查进行全方位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