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刑法上产品责任的立法规定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法益定位不当、"产品"的指涉范围过窄、缺乏危险犯的犯罪构成等,难以适应风险社会背景下保障产品安全的需要。鉴于国际上刑法中产品责任犯罪趋于危险犯扩大适用、一般性因果法则松动、严格责任原则被采纳,我国刑法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规定也应作出适当调整,由事后惩罚模式逐步转向事前预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