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民意表达的非理性现象分析及治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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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网络言论空间日渐扩大并形成了特有的网络民意表达机制。网络民意深刻地变革了媒介民意的深层结构。网络民意在推动公共决策、公共事务方面,尤其是在议程设定方面,发挥出巨大的社会干涉作用和现实影响力。但是网络的特殊性也带来了网络民意表达非理性的现象,所以我们需要从影响网络民意表达的各个因素分析非理性现象的成因,从而尝试从政府层面、社会层面、网民自身层面找出解决的方法,以期营造更为文明健康的网络民意表达生态,加快我国的民主化进程。
  关键词:网络民意 非理性表达 政府引导作用 社会自律机制
  网络民意是指通过互联网的各种渠道,比如BBS论坛、网络社区、微博或博客等,并以文章跟帖、网络投票、空间评论等表现出来的虚拟世界里大部分成员对公共事件或社会现象所持有的意见总称。简言之,网络民意就是通过网络这一形式表现出来的民意。网络民意表达具有广泛而匿名的表达主体、丰富多彩的表达客体、不断变化的表达方式。其多途径、低门槛、宽融入的特征让社会公众更能真实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也使政府管理行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即及时对网络民意做出回应。但与此同时,网络民意表达也伴生着“自主协同过滤”、“群体极化”等无可避免的局限性,促生网络民意很多非理性现象。
  一、我国网络民意表达的非理性现象分析
  就现有的5.38亿网民而言,因为网络民意表达的特征和局限性,完全理性的表达是很难实现的,事实上,网络民意表达的非理性现象在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表现得尤为明显,具体表现在言语表述、虚实场域难分、实际参与行动等方面。
  (一)言语上的非理性表述
  以“我爸叫李刚”事件为例,车祸案发生之后,网络上针对当事人李启铭说的“我爸爸是李刚”这句话展开了铺天盖地的讨伐,脏话、谩骂不绝于耳。新浪网民“菜头”说:“社会上就是有这样的渣滓儿子和渣滓老爹,才会有这么多的不公平!”除了直接的“恶言相向”外,网民们也极尽恶搞之能事,将李刚父子的事迹编为口水歌、绕口令、小说、MV等形式,极尽挖苦讽刺。非理性的描述不仅给当事人带来精神上的伤害,而且这种言论很可能并不符合实际情况,一旦非理性的描述积累成强大的舆论导向,产生“群哄”现象和“网络伪民意”,这就很有可能影响事情的发展方向,甚至是政策的制定或法律的判决结果。
  (二)虚实结合的“人肉搜索”
  再以“女子虐猫”事件为例,虐猫图片发布后,愤怒的网民自发调查虐猫地点及虐猫女子的身份,有网民制作出“宇宙A级通缉令”,随后在人肉搜索和人肉追踪的强烈“攻势”之下,当事人王某身份曝光,在舆论压力下,她公布检讨书并辞职离家独自生活,在接受央视《新闻调查》的不露面采访中,其精神濒临崩溃。“人肉搜索”这种结合网络搜索技术和现实追踪行为的“以暴制暴”行动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甚至生命财产安全。
  (三)行动上的实际骚扰
  首先,公布当事人隐私。网民对热点事件中当事人进行现实的惩罚,曝光与事件不相关的资料,而这之中发现的新兴奋点往往掀起新一轮批判高潮;其次,干扰当事人实际生活。追查到当事人真实身份后,网民进而干扰当事人生活。资料一旦被公布出来,网民就可能通过打电话、寄发信件等过激方式做出实际干扰,以满足自身宣扬正义的心理。在“3377”事件中,网民的骚扰电话令当事人无法正常接打电话,更有网民号召“明信片攻势不能停”。
  二、我国网络民意表达的非理性现象成因分析
  我国公民在选择网络表达其意见时的非理性现象有着来自于政府、社会及其自身的诸多原因:其一,政府缺乏有效的引导和监管,信息公开程度也不足;其二,社会道德失范、公民社会组织发育不成熟以及传统媒介的相对失语;其三,网民自身的非理性表达以及对言论自由的误读。
  (一)从政府层面来看:
  1.缺乏有效引导和监管
  网络作为新兴媒介发展的速度比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介要大得多,而政府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主要组织者,与传统媒介有良好的互动,对于网络的了解却不够。公共事件发生后,政府的实际作为只是将事件公诸于众,并没有解决社会民众的疑问,甚至采取不予回应的态度。在缺乏政府的引导下,网民作为热点事件的积极追踪者自然会凭借所谓事实,主观臆断出自己的看法,同时受限于网络媒体自身局限性和我国城乡明显的地域差异,当前网络民意的代表性还不充分全面。网络新闻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常常受到质疑,缺乏他律和自律的网络言论,不断考验整个社会的道德底线和行为理性。政府作为人民权利的代表者,在有效监管和约束方面显然做得不够。
  2.信息公开程度不足
  “警惕以自由的名义限制他人自由”,“不能以民主的形式伤害民主”[1]。网络媒体的传播特点,为网民即时直接地发表各种看法和观点提供了便利,也对政府合理公开信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信息公开是政府进行有效舆论管理的重要手段,如果只是一味地删帖或是不回应民众疑问,必然会招致不合理的民意表达,加上网络媒介的缺乏管制和约束,一旦形成舆论导向,政府即使公开信息也难以令人信服。同时,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并未完全发挥好作用,尤其是在一站式的网站搜索导航、服务多元社会的网站内容和互动式的“客户”关系上,虽然联结的政府网站数量越来越多、内容也不断丰富,但是缺少服务与个性,缺少互动,很多时候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够详细、形式不够合适。
  (二)从社会层面来看:
  1.社会道德失范和行为失序
  道德失范是指社会生活中基本道德规范的缺失与不健全所导致的社会道德调节作用的弱化以及失灵,并由此产生整个社会行为层面的混乱无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传统的道德体系正经受着新时代、新生活方式的冲击,而新的社会规范和秩序尚未形成,这就导致社会生活中公民的道德失范和行为失序。网络技术的特殊性、滞后性和飞速发展使得这种道德失范和行为失序更加明显,网络民意表达的非理性现象也就更为突出。   2.公民社会组织发育不成熟
  公民社会组织不是建立在血缘或地缘联系的基础上,也不是带有强迫性的组织,并且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社会成员基于共同利益或信仰而自愿结成的非政府的、非营利的社会组织。转型时期,我国公民社会组织发展的速度虽然越来越快,但是制度和机构完善程度却不协调,这使得公民社会组织发育不成熟也不平衡,公民社会组织在整合和表达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出现偏差,网络作为民意表达的新型领域,虽然可以快速直白地显示出这种利益需求,但是也会放大这种偏差,而这种偏差就会造成网络民意表达的非理性现象。
  3.传统媒介的相对失语
  网络媒体作为民意表达的一种重要方式,它为推动民主进程做出了贡献。但是当传统的大众媒介,如电视、广播、报刊杂志信息传递渠道不通畅时,也就是说社会大众无法从正常渠道表达民意和获取信息的时候,网络媒介就成为他们表达意愿和获取信息的方式,网络媒介极强的互动性和可获得性很容易产生舆论,传统媒介在网络媒介的“强大攻势”下似乎过于依赖网络媒介这些特性,其聚合民意的主体地位相对受到影响。在缺乏监管约束和引导教育的情况下,网络媒介极易产生出于多种目的,如有商业目的、特殊组织的宣传与个人名利的炒作目的等的“网络伪民意”,出现非理性现象。
  (三)从网民自身来看:
  1.网民的非理性特质
  网民自身的非理性特质必然带来网络民意表达的非理性。在表达过程中,网民自身素质表现出不足以及价值标准的偏向性和单极性。在对网络事件进行评判时,常常缺乏冷静的态度和理性的思维,不能进行正确的分析和应对。另外,网民也缺乏对信息的甄选能力,在应对网络事件以及表达时,只能以有限的信息来表达自身的极端情绪。这表现为网络民意表达的极端批判性和盲目性,一边倒地支持所谓弱者,而不是理性地分析事件本身,更多的会把事件上升为阶级、阶层和道德的高度。正如学者唐小兵曾经指出,在互联网上,“人民成了不能被批评的敏感词汇,因为人民是改革进程的利益受损者和道德沦丧的社会里的唯一美德保存者,每当发生贫富阶层或个体之间的社会冲突,不管谁是有道理者,互联网的‘民意’总是自然地压倒性地倾向于弱势者一方。”[2]
  2.网民对言论自由的误读
  在民意表达中大部分网民是无意的跟风者,这些人将自己置于跟风谴责的地位,即不考虑对自身言论负责,也往往不对信息真伪加以考证,他们将言论自由简单地归结为“随意地发表自身的想法和情绪”。这种“自由言论”会在很短的时间里产生“自由世界”的假象,加上少数资深网民扮演的“舆论领袖”的错误引导,似乎网络平台就是一个自由的领域,网民想说什么说什么,想做什么做什么,匿名的言论发表也使得跟风现象严重,看见貌似说的很有道理的言论就随声附和。在网络中,网民不必受现实社会中种种道德教条的束缚,完全可以自由地把自己的想法、观点或者牢骚倾泻出来,而不必考虑别人有什么感受、是否接受、对自己会产生什么不利影响等,更不用负什么法律责任。
  三、针对我国网络民意表达非理性现象的对策思考
  要防止或消解网络民意表达的非理性现象,需要从深层次化解造成非理性现象的成因。本文尝试针对其成因,提出从政府、社会与公民三个层面来构建文明健康的网络民意表达生态,推动我国的民主化进程。
  (一)从政府层面来看
  1.加强政府的引导和监管
  在对确有危害的信息严加防范和控制同时,要充分认识到,网络舆论不是必然危害社会安定团结的破坏因素,政府必须正视网络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影响,承认其存在的合理性。政府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进行合理有效的引导,例如制定类似文明上网准则的倡议书,并适度控制极少数的不良事件的影响范围,让大多数的人相信社会的公正;政府还需制订有关的法律、法令,比如《网络信息安全法》、《新闻传媒法》,通过立法把网络主体的权利、义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管理和监督网站内容,对于随意散布不实信息和恶意人身攻击者给予惩罚和警告,当然这也有赖于信息技术的提高;同时健全网络的外在监督机制,健全网络技术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途径制裁网络犯罪,维护信息安全;政府还应设置统一的网络舆论安全监管机构,负责指挥、协调全国网络安全工作。比如个税法案修正案,政府在微博等领域公开征询意见,并及时更新各项意见比例与及时回应,这就可以给民众一个很好的引导,不会造成缺乏引导的混乱舆论。
  2.强化政府信息公开
  规范和引导网络民意表达需要健全政府自身的信息公开机制,设立专门的信息发布机构,一旦发生公共事件,就需要在考虑安稳民心和保持公正的前提下,结合传统传媒和网络传媒及时发布第一手的信息。比如南京梧桐树事件自开始到舆论高潮,政府信息公开不足使得该事件从一开始就饱受争议。除此之外,还可以鼓励发展民间的网络舆论安全监管机制,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建立行业内自律机构,改变目前以行政管理为主的规制网络言论的方式;二是疏通官方监管机构与公众监督机构之间的沟通渠道,促进信息的及时交流,让社会公众参与到保护网络言论安全的工作中来。各级政府门户网站需要明确定位,加强对各个政府网站服务的整合,坚持可持续发展。同时建立评估机制,更好地促进各级政府网站的发展。
  (二)从社会层面来看
  1.加强社会道德自律
  针对当前转型时期所出现的道德失范和行为失序现象,社会要重建秩序以引导和约束社会行为,形成良好的道德感知。在学校和家庭中,公民可以通过受教育树立正确的社会道德观和价值观。大众媒介也可以通过多渠道的宣传起到相同作用。比如在学校教育中,老师有责任让学生们了解个人要对自己的一言一行负责,大众媒介也可以加强法治教育,达到加强社会道德自律的目的。同时,各地网络新闻宣传管理部门应该在服务器上设立专门的“防火墙”,将恶意攻击他人、危害社会安全、破坏社会道德和违反国家法律的言论直接屏蔽掉,但是过滤词的权限设定要十分严谨,并非任何言论都要屏蔽,必要时第三部门和民间机构也要介入监督。同时还应设置强大搜索引擎系统,网络把关人员要对管辖区域的言论进行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营造更为文明的网络环境。   2.完善公民社会组织
  随着公民社会的逐渐成熟,可以成立一个独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引导和监督机构,如独立民意调查机构、咨询性非营利组织等。对于政府发布的信息进行监督和核查,一旦发现不实信息,应及时告知公众,同时收集民众的意见。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是上网收集网络民意,然后进行综合筛选,并从第三方角度发表客观结果。番禹焚烧垃圾场事件中,相比于以往的非理性表达,此次社会各界热议垃圾场的选址,发起“五选一”的地址选择,并自发为政府部门出谋划策,可见完善公民社会组织已有成效,此类网络民意理性表达的例子更能促进公民社会组织的成长。
  3.发挥传统媒介的主导作用
  传统媒介百余年的传播实践,在新闻传播领域形成了一整套为社会所广泛承认的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套吸引和联系受众的有效机制,这些优势使传统媒体在进入互联网传播空间时,可以为受众提供更多的资讯服务,为网民区别网上信息真伪提供事实依据,避免以讹传讹。因此,应该共同发挥传统媒介与网络媒体的传播作用,树立起民众对传统媒介的信任感,建立起网络传播信息源的权威性,丰富民意表达的渠道。比如热点事件发生之后,网络上的舆论有时候会淹没真实的信息,那么电视等传统媒介就可以以权威的姿态发布正式消息,撇清谣言,引导舆论朝积极的方向发展。
  (三)从网民自身来看
  1.网民自觉疏通信息渠道
  网络这种倍数增长式的信息传递远比传统媒体快得多,所以网民应该自己疏通信息渠道,而不是被动获取。尤其是网络中的“意见领袖”,主动呼吁大家发问,制造舆论压力,但同时也要呼吁网民们理性发问,形成文明的网络民意表达的生态。比如,南京梧桐树事件中的网民主动向媒体倡议、向市长写信,主动疏通信息渠道。在此过程中也充分发挥了公共人物的作用,南京大学教授孔繁斌、著名主持人孟非、台湾议员邱毅等社会名人对事件的持续关注也推动了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和政策议程的设置。
  2.网民进行自我教育
  目前中国网民的总体状况是:以年轻化、学历较高、收入较低、以及城镇居民为主,“草根”特征明显。这部分网民中的大多数,正处于道德观念并未完全确立,心理尚待成熟,但现实生活压力大、问题多,通过努力很难快速改变现状,因而对现实社会积累了较多不满,对网络中的道德批判常怀有理想化、纯粹化、极端化的倾向,并不能以较冷静和理智的态度分析讨论问题。所以网民们自身也应该反省自己的行为,这可以通过关注权威媒体的信息发布,阅读相关书籍,了解事情的真相。网民来自现实世界,离开网络网民也要积极参与到社区及公益活动中来,增强对社会运转方式和现实世界的感知。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民意表达越来越发达,因此如何营造一个健康文明的网络民意表达生态已然成为问题所在。本文尝试从政府、社会和网民自身寻找防止或弱化这个问题的方法,进而建立起针对不当行为的有效制约机制,将“非理性”拦截于现实中,形成一个健康文明的网络民意表达环境。
  注释:
  [1]翟小波:《自由主义民主之反思》,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1期。
  [2]唐小兵:《底层与知识分子的民粹主义》,载《南风窗》,200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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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王菲(1989.6-),江苏南京人,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11级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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