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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乡镇法律服务所现行管理体制的弊端乡镇法律服务所现行管理体制是受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县司法局指导,司法助理员协助管理。这种管理体制存在很多弊端:l、队伍不稳定,素质难提高。“受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乡镇人民政府对法律服务所行使人事管理权,问题:一是乡镇不经县司法局考察和批准,随意招聘、调换人员,严重影响人员的素质和队伍的稳定;二是抽调基层法律工作者长期包片驻村或搞中心工作,使人员不能专职专用,严重影响业务的开展;三是经常指派基层法律工作者行使行政职能,如抓赌博、抓嫖娼、抓罚款等;四是把法律眼务所作为创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