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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监局)、公安厅(局)、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商务(经贸)厅(局)、卫生厅(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海关总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及11个试点城市食品放心工程牵头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