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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的“公共性”是政策的本质属性和伦理诉求,此乃民丰政治的应有之义,是契约精神的内在规定性.但由于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价等是多种因素交织作用的动态过程,总是在一定的理性限度和价值取向中制定和执行的,理性不可避免的有限性和现代多元价值的冲突性决定了政策整个过程并非会自觉地从公共性的政策伦卿要求出发,以致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在很多时候处于日标或理想状态而非结果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