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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公共产品理论的角度来看,不同社会产品的供给者应然的组织类型是根据其产品社会属性划分的。依据公共产品生产单位社会职能,选择不同的财政供给、人力资源配置、绩效评价、资产管理及社会保障等多方面的体制机制结构以实现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公共文化产品也不例外。因而对于公共文化服务的效益优化而言,供给者组织形式同供给模式的作用关系的探讨也是在十分必要的规范性分析。
关键词:公共文化服务;组织形式;供给模式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12.029
审视文化服务供给侧改革的这一系统问题,不免要以公共文化服务的需求作为逻辑原点,将公共文化服务的产品属性作为研究其供给者组织形式和供给模式的媒介,理清二者之间的作用和反馈机制,进而得出相应的适配关系。
1公共文化服务的产品结构
文化服务是一个门类庞杂的范畴,按照公共产品理论的观点,它同样涵盖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私人产品三个大类,并且对应不同的消费特征和应然的供给方式。然而在文化产品的领域,消费特征上除了是否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消费内容的具有的公共性或是外部性也是其社会属性判别的一个重要标准。
1.1纯公共文化服务
纯公共文化服务在消费特征上呈现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倾向的供给方式主要是由政府或第三部门直接提供,或者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实现。在现实的文化服务供给中,文化遗产保护和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一类的服务体现出很强的普惠特征,并且在消费的实现上有也体现公平的原则。
1.2准公共文化服务
在这一类型文化服务的划分中,按照消費特征的不同可分为两类。第一类凸显出消费上的竞争性和效用的外部性。第二类在消费上具有较强的竞争性,在服务和产品内容上又具有较强的公共性。我们在日常消费的公共文化服务中,政府及社会公益性宣教文化服务,在消费特性上更符合前者的特点,针对实验文化和艺术品质较高的高雅艺术一类的文化服务产品更多的在消费的环节上具有更强的竞争性和排他性,虽然效用不能分割,然而在市场发育稚嫩,消费层次未提升到位的时期,更多的还需要从公共消费的层面进行培育和扶持。两类服务都倾向于政府、社会、市场共同提供。
1.3私人文化服务
此类产品主要是以满足私人文化娱乐需求为目的的文化服务,再消费特征上具有极强的竞争性,并且效用不可分割。服务提供者的生产动机体现为明显的逐利性。这类产品涵盖了我们日常消费中大多数的娱乐消费品,主要由市场提供。
2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模式的特殊性
虽然在公共产品理论的框架下,理论上产品的消费特征(竞争性、排他性、效用分割)是进行分类梳理的一个维度,然而就从产品“生产-消费”的过程中,公共文化服务并非是在具体的个体完成产品时就完成消费,从文化服务实现价值效用或社会功能的时间节点作为消费行为的终点这一视角入手,我们能得出公共文化服务应然供给结构的特殊性。
2.1精神产品价值功能的实现具有抽象特征
公共文化服务通常都不是以物质产品的形态出现。不是所有服务都遵循“生产-提供-消费”的全部过程。比如抢救性文化遗产保护服务,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其保护传承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在抢救和保护发掘就基本宣告结束,并非所有的文物都要放入展厅提供参观服务,更不要说走向市场流通环节。因此这一类公共服务自身的价值功能实现的时间节点决定了其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这一服务领域所适配的供给模式就更加体现公益性,而非市场配置的结构方式。
2.2“市场失灵”范围内的政府培育职能
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长期置于计划的体系内,加之文化体制改革整体上呈现的是从上至下的“诱致性变迁”,因此文化产品市场发育虽然在私人娱乐消费领域增长飞速,但高雅艺术、实验文化产品等一些本应由市场承担的文化服务供给也要由政府垫支“学费”。从这一角度来看,这一类型服务的消费者一定程度上是政府,其目的就是在于在市场失灵的过渡期发挥市场主体培育的职能。
2.3文宣类服务内容方面较强的公共性
各级党委、政府、群团部门以及公益性机构的宣传教育服务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不需要具体的市场消费者进行产品购买完成消费。其传播内容一般体现为公共性较强的精神产品,供给主体除了政府以外,也可能是接受政府委托或承接政府购买的企业或第三部门组织。因此在这一类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方式上也是倾向于适宜政府主导,政府、社会和市场进行混合供给。
3公共文化服务应然供给模式对供给主体组织形式的选择机制
由于公共文化需求以及服务形式处于不断的变化过程之中,其应然的供给模式也并非常态,并非某一类型的服务只能由单一类型的生产主体提供,动态的供给需求要求供给主体不断在政府、市场和社会的供给边界上调整组织形式。
原有的供给模式在文化服务需求类型和需求强度的变化下会形成新的供给结构,推动文化服务供给主体组织形式的变化。在长期的计划经济年代里,大众文化娱乐的提供一直是由政府承担,并且同宣教功能的文化服、高雅艺术生产服务高度结合。有国有文化单位提供的戏剧、戏曲、歌舞等演出是主要消费品,文艺院团单位、电影公司等都出都是这一领域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主体。但随着公众对文化娱乐产品需求的加强,娱乐产品逐步多元化,生产主体也逐渐过渡到了以市场为主,其中以电影行业的转变最为明显。到了政府职能转变的时期,随着政府和市场关系的进一步理顺,在文化宣传、高雅艺术的生产领域,政府也逐渐从直接生产,转变为以项目资助、政府购买等形式,改变了原先生产者的角色逐渐成为市场的培育者。
另一方面,新的社会文化服务类型的出现,也会根据自身文化产品属性的特征通过供给模式对供给主体的组织形式进行选择,并且在不同的服务生产提供环节上对这一组织形式促进调整。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了语言文字、表演、仪式节庆、自然界及宇宙知识以及手工艺制作等5个方面。从五个类型的消费特征和消费时点来看,除了传统手工艺具有市场供给的可能外。其他几个类型的文化产品服务都不具有市场和社会的自传播力。其传播传承的前提都是挖掘保护,效用难以分割。因此要求政府要担当“运动员”更多的承担起这一部分供给职能。然而在传播布展、文化载体创新以及横向合作交流的过程中,企业和第三部门机构都能承担起相应的供给职能。
4文化服务供给主体的组织形式对文化供给的反馈机制
公共文化服务产品的供给模式一方面作用于其供给者的组织形式,但在另一方面,其供给效率、供给成本也受到供给主体组织形式的反作用影响。
二者不相适配,会产生负反馈反应。如果某一类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者的组织形式与其应然的供给模式不相适配。其生产的服务产品的社会价值效用就会用公共文化需求脱节,供给效率较低,整个供给模式产生负反馈。尤其是在供给主体组织形式摇摆不定、权责游离不清的情况下,还会将供给主体资金投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多方面的成本转嫁到文化产品服务的供给过程中,进一步降低其供给模式的效率。这一现象在国有文艺院团改制的过程中尤为明显,由于原先的“政企不分”、“政事不分”造成了服务产品供给无效率,供需脱节,在改革的过程中“非事即企”一刀切的政策口径又造成了人才断层、项目资金错位、单位人心涣散等情况,使得改革成本后置。
综上,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侧改革的核心应该从现有社会需求出发,通过引导和调整文化服务供给主体的组织形式,进而建立起动态、合理、明细的服务供给模式,从而实现供需平衡,并且不断提升供给效率。
关键词:公共文化服务;组织形式;供给模式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12.029
审视文化服务供给侧改革的这一系统问题,不免要以公共文化服务的需求作为逻辑原点,将公共文化服务的产品属性作为研究其供给者组织形式和供给模式的媒介,理清二者之间的作用和反馈机制,进而得出相应的适配关系。
1公共文化服务的产品结构
文化服务是一个门类庞杂的范畴,按照公共产品理论的观点,它同样涵盖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私人产品三个大类,并且对应不同的消费特征和应然的供给方式。然而在文化产品的领域,消费特征上除了是否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消费内容的具有的公共性或是外部性也是其社会属性判别的一个重要标准。
1.1纯公共文化服务
纯公共文化服务在消费特征上呈现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倾向的供给方式主要是由政府或第三部门直接提供,或者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实现。在现实的文化服务供给中,文化遗产保护和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一类的服务体现出很强的普惠特征,并且在消费的实现上有也体现公平的原则。
1.2准公共文化服务
在这一类型文化服务的划分中,按照消費特征的不同可分为两类。第一类凸显出消费上的竞争性和效用的外部性。第二类在消费上具有较强的竞争性,在服务和产品内容上又具有较强的公共性。我们在日常消费的公共文化服务中,政府及社会公益性宣教文化服务,在消费特性上更符合前者的特点,针对实验文化和艺术品质较高的高雅艺术一类的文化服务产品更多的在消费的环节上具有更强的竞争性和排他性,虽然效用不能分割,然而在市场发育稚嫩,消费层次未提升到位的时期,更多的还需要从公共消费的层面进行培育和扶持。两类服务都倾向于政府、社会、市场共同提供。
1.3私人文化服务
此类产品主要是以满足私人文化娱乐需求为目的的文化服务,再消费特征上具有极强的竞争性,并且效用不可分割。服务提供者的生产动机体现为明显的逐利性。这类产品涵盖了我们日常消费中大多数的娱乐消费品,主要由市场提供。
2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模式的特殊性
虽然在公共产品理论的框架下,理论上产品的消费特征(竞争性、排他性、效用分割)是进行分类梳理的一个维度,然而就从产品“生产-消费”的过程中,公共文化服务并非是在具体的个体完成产品时就完成消费,从文化服务实现价值效用或社会功能的时间节点作为消费行为的终点这一视角入手,我们能得出公共文化服务应然供给结构的特殊性。
2.1精神产品价值功能的实现具有抽象特征
公共文化服务通常都不是以物质产品的形态出现。不是所有服务都遵循“生产-提供-消费”的全部过程。比如抢救性文化遗产保护服务,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其保护传承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在抢救和保护发掘就基本宣告结束,并非所有的文物都要放入展厅提供参观服务,更不要说走向市场流通环节。因此这一类公共服务自身的价值功能实现的时间节点决定了其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这一服务领域所适配的供给模式就更加体现公益性,而非市场配置的结构方式。
2.2“市场失灵”范围内的政府培育职能
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长期置于计划的体系内,加之文化体制改革整体上呈现的是从上至下的“诱致性变迁”,因此文化产品市场发育虽然在私人娱乐消费领域增长飞速,但高雅艺术、实验文化产品等一些本应由市场承担的文化服务供给也要由政府垫支“学费”。从这一角度来看,这一类型服务的消费者一定程度上是政府,其目的就是在于在市场失灵的过渡期发挥市场主体培育的职能。
2.3文宣类服务内容方面较强的公共性
各级党委、政府、群团部门以及公益性机构的宣传教育服务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不需要具体的市场消费者进行产品购买完成消费。其传播内容一般体现为公共性较强的精神产品,供给主体除了政府以外,也可能是接受政府委托或承接政府购买的企业或第三部门组织。因此在这一类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方式上也是倾向于适宜政府主导,政府、社会和市场进行混合供给。
3公共文化服务应然供给模式对供给主体组织形式的选择机制
由于公共文化需求以及服务形式处于不断的变化过程之中,其应然的供给模式也并非常态,并非某一类型的服务只能由单一类型的生产主体提供,动态的供给需求要求供给主体不断在政府、市场和社会的供给边界上调整组织形式。
原有的供给模式在文化服务需求类型和需求强度的变化下会形成新的供给结构,推动文化服务供给主体组织形式的变化。在长期的计划经济年代里,大众文化娱乐的提供一直是由政府承担,并且同宣教功能的文化服、高雅艺术生产服务高度结合。有国有文化单位提供的戏剧、戏曲、歌舞等演出是主要消费品,文艺院团单位、电影公司等都出都是这一领域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主体。但随着公众对文化娱乐产品需求的加强,娱乐产品逐步多元化,生产主体也逐渐过渡到了以市场为主,其中以电影行业的转变最为明显。到了政府职能转变的时期,随着政府和市场关系的进一步理顺,在文化宣传、高雅艺术的生产领域,政府也逐渐从直接生产,转变为以项目资助、政府购买等形式,改变了原先生产者的角色逐渐成为市场的培育者。
另一方面,新的社会文化服务类型的出现,也会根据自身文化产品属性的特征通过供给模式对供给主体的组织形式进行选择,并且在不同的服务生产提供环节上对这一组织形式促进调整。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了语言文字、表演、仪式节庆、自然界及宇宙知识以及手工艺制作等5个方面。从五个类型的消费特征和消费时点来看,除了传统手工艺具有市场供给的可能外。其他几个类型的文化产品服务都不具有市场和社会的自传播力。其传播传承的前提都是挖掘保护,效用难以分割。因此要求政府要担当“运动员”更多的承担起这一部分供给职能。然而在传播布展、文化载体创新以及横向合作交流的过程中,企业和第三部门机构都能承担起相应的供给职能。
4文化服务供给主体的组织形式对文化供给的反馈机制
公共文化服务产品的供给模式一方面作用于其供给者的组织形式,但在另一方面,其供给效率、供给成本也受到供给主体组织形式的反作用影响。
二者不相适配,会产生负反馈反应。如果某一类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者的组织形式与其应然的供给模式不相适配。其生产的服务产品的社会价值效用就会用公共文化需求脱节,供给效率较低,整个供给模式产生负反馈。尤其是在供给主体组织形式摇摆不定、权责游离不清的情况下,还会将供给主体资金投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多方面的成本转嫁到文化产品服务的供给过程中,进一步降低其供给模式的效率。这一现象在国有文艺院团改制的过程中尤为明显,由于原先的“政企不分”、“政事不分”造成了服务产品供给无效率,供需脱节,在改革的过程中“非事即企”一刀切的政策口径又造成了人才断层、项目资金错位、单位人心涣散等情况,使得改革成本后置。
综上,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侧改革的核心应该从现有社会需求出发,通过引导和调整文化服务供给主体的组织形式,进而建立起动态、合理、明细的服务供给模式,从而实现供需平衡,并且不断提升供给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