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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猛发展的人工智能在给人类社会带来正外部性时,其产生的负外部性也随之而来,主要表现在冲击现有的社会经济秩序、弱化法律的调整功能、增加社会管理主体的治理成本等。这些负外部性的解决,当然离不开多个法律部门的共同努力,这些部门也存在必要的分工。从经济法视域来看,当前应该重点完善人工智能市场准入制度、市场监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主体责任制度,从而确保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人工智能健康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