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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家在农村的谭老汉育有两个儿子。早些年,夫妻俩含辛茹苦将孩子们拉扯成人,2001、2002年两个儿子先后成家另过。分家后,两个儿子又分别生养了儿女。为了赡养老人、照料孩子,2003年,在村委会的主持下,谭老汉老两口与小两口达成了“分家养老协议”:大儿子负责赡养父亲,父亲照料好孙子;二儿子赡养母亲,母亲照料好孙女。两个儿子各自为老人养老送终,互不相扰。
“协议”履行后,儿子、儿媳下地料理农活,两位老
人分别在家干家务、看孩子,有时老两口见上一面,匆匆忙忙说上几句就道别。2004年年底,谭老汉的老伴因病去世,丧事由二儿子操办。妻子的离世,令谭老汉感到愈加郁闷,不久便因病住院治疗。谭老汉住院期间,先后花去医疗费6000余元。因为大儿子家中经济相对紧张,单独负担他的生活费和医疗费用遇到了困难,谭老汉便要求二儿子承担一部分医疗费。不料,二儿子以“分家赡养协议”明确约定父亲的生养死葬由老大负担为由,拒绝承担医疗费和生活费。无奈之下,谭老汉将两个儿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承担医疗费,并共同履行赡养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谭老汉与两个儿子达成的“分家协议”,违背了法律关于子女对父母有共同赡养扶助义务的规定,属无效的民事行为。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原告的医疗费6000元,由大儿子负担2500元,二儿子负担3500元,以后每月两人各出80元赡养费,
点评:本案是一起普通的赡养纠纷,在农村有一定的代表性,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这种“分家养老协议”是法律所不容的。它不仅违背了现行法律,而且有损于道德规范。
首先,我国《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本案中谭老汉与两个儿子签订的“分包”赡养父母,并以此免除了大儿子赡养母亲、二儿子赡养父亲的义务的协议,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的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据此,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负担原告的医疗费,并共同履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次,从道德规范和照料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上看,“分包”赡养的做法更不可取。老年人享有的精神赡养权,既包括晚辈对老人的尊重、悉心照料和关心,也包括来自老年夫妻之间的信息交流、情感沟通和互相扶助。据有关资料介绍,相依相伴几十载的老年夫妻被人为分居后,对他们的精神和情感是个沉重的打击,老人们往往容易产生孤独、急躁、忧虑、抑郁等心理和生理危机,严重影响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和晚年生活的幸福。因此,作为子女,在赡养父母的时候,千万不能因贪图方便而漠视老人的情感需要,硬性地拆开老年夫妻。也希望村(居)民委员会多向老年人及其子女宣传相关法律,教育帮助他们实现依法享有的权益和认真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
责编/文波
“协议”履行后,儿子、儿媳下地料理农活,两位老
人分别在家干家务、看孩子,有时老两口见上一面,匆匆忙忙说上几句就道别。2004年年底,谭老汉的老伴因病去世,丧事由二儿子操办。妻子的离世,令谭老汉感到愈加郁闷,不久便因病住院治疗。谭老汉住院期间,先后花去医疗费6000余元。因为大儿子家中经济相对紧张,单独负担他的生活费和医疗费用遇到了困难,谭老汉便要求二儿子承担一部分医疗费。不料,二儿子以“分家赡养协议”明确约定父亲的生养死葬由老大负担为由,拒绝承担医疗费和生活费。无奈之下,谭老汉将两个儿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承担医疗费,并共同履行赡养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谭老汉与两个儿子达成的“分家协议”,违背了法律关于子女对父母有共同赡养扶助义务的规定,属无效的民事行为。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原告的医疗费6000元,由大儿子负担2500元,二儿子负担3500元,以后每月两人各出80元赡养费,
点评:本案是一起普通的赡养纠纷,在农村有一定的代表性,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这种“分家养老协议”是法律所不容的。它不仅违背了现行法律,而且有损于道德规范。
首先,我国《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本案中谭老汉与两个儿子签订的“分包”赡养父母,并以此免除了大儿子赡养母亲、二儿子赡养父亲的义务的协议,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的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据此,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负担原告的医疗费,并共同履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次,从道德规范和照料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上看,“分包”赡养的做法更不可取。老年人享有的精神赡养权,既包括晚辈对老人的尊重、悉心照料和关心,也包括来自老年夫妻之间的信息交流、情感沟通和互相扶助。据有关资料介绍,相依相伴几十载的老年夫妻被人为分居后,对他们的精神和情感是个沉重的打击,老人们往往容易产生孤独、急躁、忧虑、抑郁等心理和生理危机,严重影响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和晚年生活的幸福。因此,作为子女,在赡养父母的时候,千万不能因贪图方便而漠视老人的情感需要,硬性地拆开老年夫妻。也希望村(居)民委员会多向老年人及其子女宣传相关法律,教育帮助他们实现依法享有的权益和认真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
责编/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