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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9日在北京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涉及的诸多改革中,司法改革部分备受社会瞩目,也成为专业法律人士解读的热点与焦点。
近期,围绕司法改革中突出强调的“完善律师执业保障”,“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等话题,本刊记者专访了广东省佛山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主任赵国平律师。
“律师在国家的法治建设中负有重要责任”
今日中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司法改革的重要论断,也是赋予法律人的时代要求,对此你有何感悟?
赵国平:公平正义,是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期望,是社会和谐的基石,也是我们法律人孜孜以求的奋斗目标,同时也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追求司法改革的价值目标。律师,是法律共同体中的一员,与法官、检察官一样在国家的法治建设中负有同等重要的责任。
几十年来,中国法制建设的成就世界有目共睹,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目前的司法环境并不尽如人意,司法不公及司法腐败案件时有发生。律师作为制衡的力量,本来在司法案件中应当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可惜在已经报道或者揭露出来的重大冤假错案中,绝大多数案件里并无律师参与或者即便有律师参与,但抗辩意见均未得到正确采纳。这是目前法治所必须重视的问题。
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要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作为律师,要在具体的司法案件中坚守正义,嫉恶如仇,有所作为,敢辨善辨。要坚持有法必依,敢于叫板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真正扮演好捍卫人民群众利益、捍卫司法公正的践行者角色!
今日中国: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改革中,谈到法律援助制度并不令人陌生,而《决定》中也前所未有地要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你觉得律师在这两方面有哪些工作可做?
赵国平:法律援助制度是一个很好的制度。律师在给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时候,共分两大块:一是关于民事诉讼方面的法律援助,二是刑事方面的法律援助。
民事诉讼援助主要是对贫困的当事人,也就是我们经常关注到的老弱伤残以及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提供的民事诉讼援助。而刑事诉讼援助是依照刑诉法的规定,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嫌疑人、被告人,分为三类:一类是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二类是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丧失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三类是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因此,法律援助的对象是非常广泛的,律师在这一领域大有可为。
多年来,广东邦南律所承办了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我本人也经常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出庭诉讼担任法律援助的民事代理人;为嫌疑人、被告人出庭担任法律援助的刑事辩护人。许多熟悉的同行都笑我“不务正业”,但我认为只要有意义的都会坚持去做,并乐此不疲。随着为未成年人犯罪辩护案件的增多,在我的影响和带动下,我们所的不少青年律师,都非常乐意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在广东珠三角地区,民营企业、私营公司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法律顾问比较常见,许多政府机构为依法行政,也多有聘请法律顾问。我本人就受聘担任了佛山市南海区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非常任委员,协助对疑难的行政案件参与讨论复议,以帮助与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可以说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能够写进《决定》不仅表明司法改革迈出了更坚实的一步,而且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给律师群体带来了更大的挑战与机遇。
“愿做让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正的好律师”
今日中国:“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些都是《决定》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一位执业二十多年的律师,您是否从中感受到真正意义上司法改革的信号与决心?
赵国平:《决定》从法治制度的层面上确立了人权司法保障。在此之前的2012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改通过并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已经确立了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人权保障的法律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现象得到遏制,但从辩护律师的角度观察,变相的逼供虐待现象还未完全杜绝,而且变相的逼供虐待行为在实践中难以界定。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前,我曾经在某法院出庭为被告人辩护的过程中,以被告人身体上的伤痕作为审讯中曾受到刑讯逼供的证据,坦言被告人在法庭上陈述其曾遭到刑讯逼供的事实可能存在,要求法庭调查。法庭当庭未置可否,在我的坚持下,休庭后查明了侦查审讯中对被告人确有存在刑讯逼供的事实,有据可依后,法庭结合案情作出了有利被告人的判决。
现在,新刑诉法规定,凡属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均属非法言词证据,在绝对排除之列。这一点并不需要特别的专业判断能力,所以目前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的现象在审讯中大为减少。
总而言之,在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之后,把“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又作为司法改革的法治制度写进《决定》,足见国家重视人权保障的力度之大。
今日中国:在坚守律师本色,捍卫司法公正中,“大律师”的表率与榜样作用至关重要。在社会渴盼更多“大律师”“好律师”呼声下,你有怎样的感悟,并将怎样努力?
赵国平:“大律师”的定义真的不好下结论。我想,人们希望有更多的“好律师”出现不足为奇。一般老百姓在聘请律师时,当然是希望律师帮助自己的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如果他的案件得到了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他就认你是“大律师”。反之,不管你什么高学历、大背景,他可能就不认可你。所以,人民群众的心中是有一杆称的,他掂量得很清楚,是不容忽悠的。
我认为,《决定》中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规定,无疑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保障。而律师,当然是推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可或缺的力量,若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作出律师应有的贡献,同时,能成为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公平公正的“好律师”,我和更多的律师同仁当为此而感到自豪,并甘愿付出所有的努力!
近期,围绕司法改革中突出强调的“完善律师执业保障”,“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等话题,本刊记者专访了广东省佛山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主任赵国平律师。
“律师在国家的法治建设中负有重要责任”
今日中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司法改革的重要论断,也是赋予法律人的时代要求,对此你有何感悟?
赵国平:公平正义,是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期望,是社会和谐的基石,也是我们法律人孜孜以求的奋斗目标,同时也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追求司法改革的价值目标。律师,是法律共同体中的一员,与法官、检察官一样在国家的法治建设中负有同等重要的责任。
几十年来,中国法制建设的成就世界有目共睹,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目前的司法环境并不尽如人意,司法不公及司法腐败案件时有发生。律师作为制衡的力量,本来在司法案件中应当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可惜在已经报道或者揭露出来的重大冤假错案中,绝大多数案件里并无律师参与或者即便有律师参与,但抗辩意见均未得到正确采纳。这是目前法治所必须重视的问题。
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要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作为律师,要在具体的司法案件中坚守正义,嫉恶如仇,有所作为,敢辨善辨。要坚持有法必依,敢于叫板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真正扮演好捍卫人民群众利益、捍卫司法公正的践行者角色!
今日中国: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改革中,谈到法律援助制度并不令人陌生,而《决定》中也前所未有地要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你觉得律师在这两方面有哪些工作可做?
赵国平:法律援助制度是一个很好的制度。律师在给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时候,共分两大块:一是关于民事诉讼方面的法律援助,二是刑事方面的法律援助。
民事诉讼援助主要是对贫困的当事人,也就是我们经常关注到的老弱伤残以及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提供的民事诉讼援助。而刑事诉讼援助是依照刑诉法的规定,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嫌疑人、被告人,分为三类:一类是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二类是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丧失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三类是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因此,法律援助的对象是非常广泛的,律师在这一领域大有可为。
多年来,广东邦南律所承办了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我本人也经常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出庭诉讼担任法律援助的民事代理人;为嫌疑人、被告人出庭担任法律援助的刑事辩护人。许多熟悉的同行都笑我“不务正业”,但我认为只要有意义的都会坚持去做,并乐此不疲。随着为未成年人犯罪辩护案件的增多,在我的影响和带动下,我们所的不少青年律师,都非常乐意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在广东珠三角地区,民营企业、私营公司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法律顾问比较常见,许多政府机构为依法行政,也多有聘请法律顾问。我本人就受聘担任了佛山市南海区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非常任委员,协助对疑难的行政案件参与讨论复议,以帮助与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可以说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能够写进《决定》不仅表明司法改革迈出了更坚实的一步,而且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给律师群体带来了更大的挑战与机遇。
“愿做让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正的好律师”
今日中国:“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些都是《决定》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一位执业二十多年的律师,您是否从中感受到真正意义上司法改革的信号与决心?
赵国平:《决定》从法治制度的层面上确立了人权司法保障。在此之前的2012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改通过并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已经确立了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人权保障的法律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现象得到遏制,但从辩护律师的角度观察,变相的逼供虐待现象还未完全杜绝,而且变相的逼供虐待行为在实践中难以界定。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前,我曾经在某法院出庭为被告人辩护的过程中,以被告人身体上的伤痕作为审讯中曾受到刑讯逼供的证据,坦言被告人在法庭上陈述其曾遭到刑讯逼供的事实可能存在,要求法庭调查。法庭当庭未置可否,在我的坚持下,休庭后查明了侦查审讯中对被告人确有存在刑讯逼供的事实,有据可依后,法庭结合案情作出了有利被告人的判决。
现在,新刑诉法规定,凡属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均属非法言词证据,在绝对排除之列。这一点并不需要特别的专业判断能力,所以目前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的现象在审讯中大为减少。
总而言之,在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之后,把“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又作为司法改革的法治制度写进《决定》,足见国家重视人权保障的力度之大。
今日中国:在坚守律师本色,捍卫司法公正中,“大律师”的表率与榜样作用至关重要。在社会渴盼更多“大律师”“好律师”呼声下,你有怎样的感悟,并将怎样努力?
赵国平:“大律师”的定义真的不好下结论。我想,人们希望有更多的“好律师”出现不足为奇。一般老百姓在聘请律师时,当然是希望律师帮助自己的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如果他的案件得到了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他就认你是“大律师”。反之,不管你什么高学历、大背景,他可能就不认可你。所以,人民群众的心中是有一杆称的,他掂量得很清楚,是不容忽悠的。
我认为,《决定》中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规定,无疑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保障。而律师,当然是推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可或缺的力量,若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作出律师应有的贡献,同时,能成为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公平公正的“好律师”,我和更多的律师同仁当为此而感到自豪,并甘愿付出所有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