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除发展私营经济的深层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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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多年来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理论与实践,使我们的党和国家更加坚定了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信念。党的十六大再次肯定:“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所以,“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十六届三中全会又强调指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要“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
  然而,在我们这个社会上,鼓励私营经济发展、充分发挥私营经济作用的思想障碍、政策障碍、法律障碍并没有完全消除。为了将党和国家发展私营经济、鼓励创造财富的政策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我们还必须扫除这三种障碍:
  
  扫除思想障碍在全社会建立起健康的财富观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生活的逐步展开,贫富差距逐步拉大。一些人总是认为富人是非法致富的,富人剥夺了穷人,是富者愈富导致了贫者愈贫。2002年刘晓庆偷税案出现以后,有些人看《福布斯》中国富豪排行榜上的富豪们,似乎个个像“刘晓庆”,从而形成了对富人财富积累方式的强烈质疑,一种“仇富”的社会情绪逐步蔓延。2003年1月22日至1月12日这短短三周内,我国连续发生三起杀害富豪惨案,更是兴起一股“仇富”思潮。特别是山西富豪李海仓突然被害之后,使许多人似乎找到了对一切富人质疑和宣泄的出口,怀疑、谩骂和批判一时铺天盖地。这些悲剧的发生和“仇富”思潮的兴起,促使人们思考:财富是不是万恶之源?有钱人是不是没有一个好东西?这些问题不妥善解决,对于经历了诸多波折的中国私营经济来说,又可能导致灾难性后果。
  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改革开放以来,在私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绝大多数富人是历经艰难困苦,一步步跋涉而来的,他们是通过辛勤劳动、合法经营致富的。李海仓是一个农民的儿子,他穷过、苦过,有过要把一分钱掰八瓣花的日子,但在商海的实践和锤炼中,他历经10多年艰苦卓绝的奋斗,创造了常人难以理解的商业神话和钢铁王国,为民族工业的振兴,为家乡父老的共同富裕,作出了相当了不起的贡献,凡了解、熟悉他的人无不为之感动。诚然,在市场经济初期,确有一些人是靠非法手段致富的,但这些人毕竟是少数,我们不能以偏概全。对于这些非法致富者,我们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打击。而对于占绝大多数的那些合法致富者,我们应该以积极的、人文的、共享财富的心态去走近他们、理解他们、尊重他们,要看看他们的财富是怎么得来的,他们拥有财富之后又是怎样认识财富和使用财富的。那种不负责任的、非理性的主观武断和批判,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一种悲哀和不幸,只能导致对于财富及财富创造的扼杀。时至今日,如果个人财富仍然是“罪恶”,而不是人的能力和人生价值的体现,社会仍然让财富创造者心有余悸,那么,社会财富的增长和综合国力的提高是难以想象的。
  其次,我们应该认识到,穷人的贫困并不是由富人的财富造成的,而是由致富机会的不平等造成的,创造公正、平等的创业环境,为社会个体提供平等的创富机会才是应对收入差距的良药,而不应该把更多的指责和脏水泼在富人身上。杀富济贫并不能使穷人变富,只有社会拥有了更多的财富,政府才会有更多的财源来扶持贫困者。容许富人的存在,财富可以集中于一部分人之手,可减少对于财富的非生产性消耗,扩大生产投资;可以产生富人的示范效应,激发穷则思变、奋起直追的昂扬斗志,进而促进经济的增长与发展。当前,我国富人不是多了,而是太少了,而且富裕的程度也是很低的。《福布斯》2002年度美国富豪排行榜中,微软公司创始人之一保罗·艾伦以210亿美元排名第三,而同时公布的2002年度中国富豪排行榜上,前100名富豪的资产总额才达190亿美元。所以,我国目前的富人与发达国家的富人,无论人数比重,还是富裕程度,都是无法比拟的。
  最后,我们应该认识到,一个社会、一个民族对待财富是否有健康的心态,关系着这个社会能否发展,这个民族能否昌盛。当渴望财富、敬重富人、以富为荣,以正当的方式创造财富,同时又以正当的方式使用财富、积累财富时,便会形成一种正常的、健康的社会状态;当鄙视财富、仇视富人、以富为耻、以贫为荣甚至劫富杀富,或者虽然崇拜财富,但却“不仁而富”,反过来又“为富不仁”时,便会形成一种畸形的、病态的社会。
  
  扫除政策障碍全面支持私营经济的发展
  
  针对私营经济面临的实际问题,应该着重在融资环境、创业扶持、市场准入、工商登记、技术创新、产品出口、境外投资等方面,从政策上对于私人创业者给予全面支持。
  这里侧重说说市场准入问题。第五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显示,1999-2001这三年我国私营企业纳税额年均增长24.65%,但私营企业的销售利润率却逐年下降,1999年为5%,2001年下降到3.6%。为什么?一方面,私营企业大量集中在资源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的竞争性产业,许多企业在过度竞争中拼争;另一方面,许多行业过高的门槛把私营经济拒之于门外,私营经济不能分享那些由于政策保护而形成的垄断半垄断行业的极高的利润率。那些高利润行业为国有经济所垄断,人为地造成供需的长期不平衡,并导致整个行业丧失应有的发展能力,而急欲获得新的生长空间的私营经济却不得不在一个狭小的市场里拼命寻找利润源泉。这样就出现了一种尴尬的局面:一方面,大量民间资本(有人估计全国现有20万亿元,可利用的约10万亿元)在寻找稳定、可靠的投资项目,有钱没地方投;另一方面,一些需要投资的领域又限制私营企业进入,民间资本想进进不去,由此导致民间投资增速下滑。可喜的是,党的十六大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这里所蕴含的就是一种“不禁止则自由”的新思路,意味着非公有资本的天地越来越广阔。2003年9月,烟台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由浙江的一个民营企业——中天建设集团以5438万元的价格全资买断,在全国首开地市级城市公用事业单位改制先河。
  根据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勒的政府管制理论,所谓“市场准入”不仅是投资领域的开放,还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政府补贴要取消。政府对国有企业补贴实际上就是市场准入的不公平。二是行政许可要减少。这就是要改革审批制度。审批在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上还是需要的,但是不能用得太滥。三是配套条件要公平。一方面是原材料价格,如果给私营企业的原材料价格高于国有企业的价格,就会削弱私营企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是配套品和代用品的政策也得一视同仁,否则也会制约企业的公平竞争。四是限定价格应制止。政府采取限定价格的办法,对新进入市场的企业是不利的,因为新的企业要竞争,价格是很重要的手段,如果限定价格就难以竞争。
  
  扫除法律障碍全力保护私有财产
  
  我国现行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对公有财产的保护,而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却一直没有明确、有力的规定。在保护私有财产与保护公有财产、外商财产之间存在明显差异。现行法律制度似乎有一堵墙,把私有财产排斥在严格保护的范围之外。我国宪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和损害国家与集体的财产”,但却没有明确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和损害私有财产”;宪法还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居民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及其它部分财产”,这里对私人财产仍然重在生活资料,而且如何保护以及保护到什么程度没有说明,也没有提到“私有财产”;三个外资企业法中有两个明确规定,“对外国资本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可是针对国内企业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不对私有财产实行国有化。”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在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都采取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绝对保护私人利益的“神圣不可侵犯”在西方国家已成为过去。当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时,应当允许国家对私有财产征收,但征收要依据法律给予补偿。国际上有关投资保护的规定是,对征收应给予“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我国三个外资企业法中规定的是“相应的补偿”,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是“适当补偿”。“相应”、“适当”与“充分”差别很大,在实践中掌握的标准可能差异更大。我国的有关法律应当修订、完善,国家征用私有财产应该给予私有财产者以“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目前对于本国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不够明确、不尽合理,在措施上不够自觉、缺乏力度,与公有财产甚至外商财产的保护处于不对称状态。没有把公有、私有财产都当作具有自然属性的社会财富去看,而是机械地把公有、私有财产分别贴上社会主义、资本主义的标签,从而戴上有色眼镜,重“公”轻“私”、扬“公”抑“私”。正是这种传统的意识形态的束缚,导致对我国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一直处于弱势。这不利于私营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因为不少私有投资者总是担心自己的财产缺乏保障,达到一定规模后就不愿增加投资、扩大规模,甚至出现“见好就收”或将资本向国外转移等情况。早在10年前的广东,先富起来的企业家就纷纷在香港、澳门及东南亚地区取得外籍身份。现在,这股风潮正蔓延到江浙沪甚至中西部地区。常州国旅集团出入境服务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2002年他们办理的公民移民业务中,企业老板占80%以上。在这当中,保障财产和家人的人身安全,是国内企业家们海外移民的动力之一。一切个人对于社会有两种最基本最重要的安全诉求:一是人身安全保护,二是财产安全保护,两者缺一不可。从法律上讲,就是要保护人身权和私有财产权。如果这两种权利没有切实保障,社会根基就不会稳固,社会不稳定性就会增强。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这在党的文献上还是第一次提出保护私有财产的问题。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则具有明确的“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表述,“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这些都反映了进一步发展私营经济的内在要求。这对于调动私人投资的积极性,促进私营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必将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
  我们绝不能将保护私有财产权理解为只是保护富人、保护老板的财产权。私有财产权绝不只是富人的权利,更是穷人的权利,穷人更需要这种保护,因为他们在社会中的权势十分有限,只有私有财产权牢不可破,他们基本的经济权益甚至政治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市场经济也才能得以有效运转。被拖欠了工资的民工,被打了白条的农民,被拖欠了薪金的教师,不正是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不到位的结果吗?18世纪中叶英国一位首相老威廉皮特这样形容过私有财产权对于穷苦人的重要性:有了私有财产权,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房子在风雨中飘摇,但是英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也不敢踏进这间门槛已经破损了的房子。
  政治学博士刘军宁指出,“在财产权受保障的社会中,财产是流动的,财产权是永恒的,富人可能变穷,穷人可能变富。由于财富难以流动,结果是富人永远富,穷人永远穷。”人不怕穷,怕的是没有致富的权利和自由。我们如果可以理解“从事经济活动和支配自己财产的自由”是财富产生的基础,就会相信:在市场经济生活中,只有私有财产权才能确保穷人有致富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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