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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银监会、央行和国家发改委要求,从7月1日起各大银行34项人民币个人账户服务收费项目将被叫停。然而,旧的收费项目还没取消,部分银行收费项目却又出新招,小额账户管理费、短信通知费等层出不穷。公众很纳闷:银行的收费项目为什么越“减”越多?
银行收费“想收就收”的霸道为舆论诟病久矣,面对如潮质疑,监管部门历来鲜有正面回应。相比之下,此番叫停34项银行收费,无论如何也应该算是“大动作”了,然而却不被公众所看好。一来,这34项银行收费“注水”严重,大多数都是滥竽充数忽悠人的。因为这些项目此前本来就不收费,所谓“叫停”不知从何说起;二来,公众质疑较多的收费项目不仅个个犹在,而且没有任何降低收费之类的规范意图,明显的是避重就轻。
可就算这样,商业银行仍旧很不甘心,旧的收费项目尚未取消,新的收费项目已然出台,银行收费项目因此是“越减越多”。数据显示,从2003年到2010年短短7年,银行收费项目从300多种飞增至3000多种,递增速度高达10倍。据悉,被银行“闲置”的收费项目还有几百种之多,要弥补34项收费被叫停的损失,简直就是轻而易举:每取消1项收费,立即增加10项也不成问题。
谁都看得出来,简单叫停几个银行收费项目根本无济于事,真正应该被叫停的是银行“想收就收”的霸道权力。那么,究竟是谁给了商业银行随意增加收费项目、自由设置收费标准的权力?直接的依据应该是《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毋庸讳言,那些备受质疑的收费项目,几乎全都是所谓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
同样,公众对于银行滥收费的不满,主要也是以上述“暂行办法”第五条作为依据,认为其不符合“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以银行客户为中心,改善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监管部门此番叫停34项收费,依据的应该也是这一条。然而,真正的问题恐怕还不在于银行自定市场调节价是否符合要求,而在于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原本就不应该拥有这项权力。
《商业银行法》是上述“暂行办法”的主要制定依据,可是翻开这部法律,其中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意思很明显,商业银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该是由监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制定,而不是商业银行想收什么就收什么、想收多少就收多少。
换言之,允许商业银行自行制定服务价格的上述暂行办法,本身就是违法授权,理应视为无效;而2011年曾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草案,同样延续了这样的违法授权,理应不被通过。明乎此,我们就能知道,原来法律从未授予商业银行“想收就收”的权力,之所以银行滥收费日益变本加厉,银行收费项目“越减越多”,根源皆在“有法不依”4字。
(摘自《华西都市报》 作者:舒圣祥)
银行收费“想收就收”的霸道为舆论诟病久矣,面对如潮质疑,监管部门历来鲜有正面回应。相比之下,此番叫停34项银行收费,无论如何也应该算是“大动作”了,然而却不被公众所看好。一来,这34项银行收费“注水”严重,大多数都是滥竽充数忽悠人的。因为这些项目此前本来就不收费,所谓“叫停”不知从何说起;二来,公众质疑较多的收费项目不仅个个犹在,而且没有任何降低收费之类的规范意图,明显的是避重就轻。
可就算这样,商业银行仍旧很不甘心,旧的收费项目尚未取消,新的收费项目已然出台,银行收费项目因此是“越减越多”。数据显示,从2003年到2010年短短7年,银行收费项目从300多种飞增至3000多种,递增速度高达10倍。据悉,被银行“闲置”的收费项目还有几百种之多,要弥补34项收费被叫停的损失,简直就是轻而易举:每取消1项收费,立即增加10项也不成问题。
谁都看得出来,简单叫停几个银行收费项目根本无济于事,真正应该被叫停的是银行“想收就收”的霸道权力。那么,究竟是谁给了商业银行随意增加收费项目、自由设置收费标准的权力?直接的依据应该是《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毋庸讳言,那些备受质疑的收费项目,几乎全都是所谓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
同样,公众对于银行滥收费的不满,主要也是以上述“暂行办法”第五条作为依据,认为其不符合“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以银行客户为中心,改善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监管部门此番叫停34项收费,依据的应该也是这一条。然而,真正的问题恐怕还不在于银行自定市场调节价是否符合要求,而在于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原本就不应该拥有这项权力。
《商业银行法》是上述“暂行办法”的主要制定依据,可是翻开这部法律,其中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意思很明显,商业银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该是由监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制定,而不是商业银行想收什么就收什么、想收多少就收多少。
换言之,允许商业银行自行制定服务价格的上述暂行办法,本身就是违法授权,理应视为无效;而2011年曾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草案,同样延续了这样的违法授权,理应不被通过。明乎此,我们就能知道,原来法律从未授予商业银行“想收就收”的权力,之所以银行滥收费日益变本加厉,银行收费项目“越减越多”,根源皆在“有法不依”4字。
(摘自《华西都市报》 作者:舒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