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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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从2006年《公司法》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到2014年“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历时将近十年的发展,企业社会责任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企业社会责任在社会主义中国被提高到新的高度,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提出,将全面开启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序幕。在此背景下,深入探讨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内涵、作用、存在问题以及路径选择,将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9-0145-02
  通常我们将2006年看作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元年,这是因为这一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5条明确提出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依法治企作为法治社会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将成为社会企业需进一步加强建设的重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1]。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企业,无疑将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一、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界定
  最早提出“企业社会责任”一词的是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著名学者谢尔顿,但谢尔顿却没有界定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后来,到了1953年,雷蒙德·鲍尔第一次界定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即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所有者根据企业的使命、社会目标和价值观等方面进行决策并且制定出本企业生产经营规则及其责任义务。后来,社会责任国际组织同样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进行界定,即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除了要对利益相关者股东负责,还必须对整个社会、公民负责任,社会责任一般包括恪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保护环境、保护工人权利、热衷公益事业等。本文认为,所谓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该根据法律规定的义务和社会公德的要求,努力维护并增加社会公共利益。
  二、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作用
  只有把握住立法的基本方向,才能保障企业社会责任立法顺利推进。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下“依法治企”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立法本身以及推进立法的全过程,同样是全面推进依法治企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出,使企业未来的发展目标、企业使命、企业的管理模式等方面有了新的内涵和意义。
  第一,通过企业社会责任立法,转变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只为股东负责的发展目标,向为股东和各方利益负责,同时承担相应社会责任。第二,通过企业社会责任立法,转变企业经营方式,及时向社会披露企业信息、运营情况,增加透明度,充分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和监督。第三,通过规范企业社会责任范围,转变企业过去单一的评价方式,保障实现从单一经济指标向多元的评价指标转变,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氛围。
  三、当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存在的困境
  近些年来,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和相关立法工作取得了较快的进展,但就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困境的研究存在一些不足。
  (一)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过于分散,不利于企业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
  当前,我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主要分散在《公司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之中,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2]。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过于分散化、操作性差等问题,这造成部分企业在社会活动中屡次不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而且一些企业还对社会造成危害得不到应有的处置。企业作为理性“经济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如果面临守法成本较高、违法成本较低时,一些企业自然而然会选择成本的违法行为。
  (二)企业社会責任立法规则过于笼统,缺乏明细规定
  《公司法》对企业社会责任只是一般原则性规定,但在操作层面并没有明确的说明,尤其是对企业违反社会责任的行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没有细致规定,即什么违法行为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没有明确具体规定。这无疑让一些不法商人和企业钻法律的漏洞,逃避其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这样不利于法制企业的建设。
  (三)部分企业内部治理机制不够健全,缺乏承担社会责任的自律机制
  《公司法》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规定,较少考虑到消费者利益以及社会和环境等公共利益,更加没有考虑对社会的贡献和对弱势全体的救助,如关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加强对社会弱者的救助等很少涉足其中。而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如果要在公司的发展中体现和获得,不能寄希望于企业采取主动行为,而应该寄希望于企业法律的相关设计,但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不够清晰和规范。
  四、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路径思考
  目前,我国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还是一个较新的问题,鉴于企业社会责任规定分散、立法原则过于笼统且企业内部缺少自律机制等问题,我们唯有根据我国国情,加强企业立法,建立健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规章制度,在当下尤为重要。
  (一)建立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
  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其行为具有明显的营利性,要是没有强制力的有效监督,企业不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所以,有必要加强政府对企业的监管和不断引导。建立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必须遵循两个原则,一是与当前国际的法律法规相契合,确保法律体系的先进性和连续性;二是制定法律法规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根据各个地区的发展实际制定不同类型的企业社会责任,确保法律法规的实际性和适应性。同时政府在制定该法律法规时必须提高认识:第一,政府应全面认识到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将对社会经济、环境等产生积极的影响。政府一旦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就会主动引导其行为。第二,政府在引导企业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过程中,自身必须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若是政府自身行为失当,不能服众,那么将为法治企业进程增添阻碍。
  在政府提高认识之后,应当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法规,使其变为常态化。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它要求社会主体尤其是企业在从事社会活动时,要恪守社会正义的信念,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到社会公共的利益。企业遵守诚信原则就要求企业在从事社会生产活动中,做到对自己负责、对公众负责、对社会负责。通过建立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法规体系,确保企业社会责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科学立法,特别强调利益相关者权利的救济,公开、完善的权利救济制度对公司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有着强有力的推动作用,因为权利救济制度的健全可以较大程度地让处于劣势的利益相关者在协商时克服不公平的情境,有利于及时解决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纷争。   (二)建立健全企业的内部治理机制和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自律机制
  第一,建立利益相关者参与机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与企业的发展紧密关联,因此,引入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的相关治理有其可行性和必要性。不同学者对于各利益相关者以什么方式参与企业治理的意见不一。笔者认为,在公司董事会中设立相关利益代表来担任董事职位可行,让他们在公司决策中代表利益相关者行使相关的职权,这样能够使公司在完成自身的社会生产的同时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的目标。利益相关者参与机制是企业社会责任观念在职工利益领域的一个缩影,它不仅有利于完善企业自身民主性,还能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第二,建立健全职工参与机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必须通过强制力手段来规定:无论什么类型的企业,只要企业职工人数达到指定的规模数,就必须无条件在企业设立职工代表大会。同时,要明确规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以及明确职工的法律地位,还应逐步完善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时,权益受损的救济途径。
  (三)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引导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意识
  企业不能只顾眼前的利益,还应该考虑自身行为与社会、环境和公民的紧密关系,世界上一些企业之所以经历了大风大浪还屹立不倒,正是因为它们把自己的发展、利益与社会的进步联系起来,才获得了经久不衰的动力。要大力加强企业道德建设,使企业做到不唯利是图,向良心企业发展,要明确企业的职业道德建设并不是虚的,而是关系企业长足发展的根本问题,如果在这个关键问题上出现问题,小则影响企业的发展,重则影响法治企业,甚至法治社会的构建。第一,企业职业道德建设要以诚信为根本,重点加强企业高层领导的道德和法律教育。第二,企业家们应克制自己不正当的欲望(唯利是图),自觉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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