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作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最重要的一项制度,近年来不断应用于各类司法实务案件当中。但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该制度的规定并不完善,存在法条规定的适用主体范围较小,适用情形较少,合理价格难以确定,以及程序性制度规范欠缺等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笔者通过借鉴其他法治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公司法制度及司法实践,提出了扩大异议股东适用主体范围,增加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适用情形,明确“合理价格”的判定标准,健全权利行使程序制度规定等完善该制度的对策建议,以期更为深入系统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