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思考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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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部署,需要法学界、法律界抓住机遇,共同研究解决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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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法制改革中,中国古代上控制度被来自西方的近代上诉制度所取代。上控和上诉的首要制度目的均是平反冤狱、保证司法公正。二者在制度内容、功能和理念上的相似性,为清末法律移植提供了便利条件,使上诉制度在近代中国得以顺利生成。但上控和上诉是分别镶嵌在传统和现代的两种异质型制度,上控的重心在行政控制,上诉则围绕案件事实及规则适用展开。立法上,上控所承载的社会控制、治理信息传递、督察官员等功能被剥离,新的上诉制度则被赋予了统一法律适用、终结裁判、保护被告人权利等现代司法功能。在司法实践中,围绕是否应赋予被害人上诉
编者按:权利可视为划定行为界限、构建伦理法律制度、解释历史发展的一种方法,而权利的概念化、体系化、制度化以及社会后果,又依赖逻辑学、伦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法学等不同知识体系的方法予以阐释或论证、描述或分析。20世纪90年代,继权利本位、人权理想、法治国家的讨论后,学者们宣布中国“开始迈入权利时代”。权利时代,既要实现在横向关系上的权利界定及其救济,更要完成权利方法对权力机制的塑造,让权力实践除受制于自身逻辑外还受制于权利关系,即要将权利作为达成整个社会秩序的核心方法。这当然离不开权利形成、配置、
源于私人生活中财产权人授权他人分享自己财产权实践的行政许可,正成为一种引人注目的政府规制与治理工具。作为治理工具,行政许可承载了一系列不同的社会目标,规制有时只是其中一个主要目标。当行政许可被限定为规制工具时,可以假定其核心是实现对特定行为的控制,具体机制包括信息收集、准入控制、行为监管以及许可的执行。尽管许可制度具有筛选市场主体并对他们进行识别和规制等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巨大的负面作用,如限制和阻碍竞争、可能导致权力滥用,而且许可制度是有成本的。政府在采取许可制度过程中,应考虑其他能够达成相同制度目标
在当前的司法解释形成过程中,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制度建构理念与方式,如过多地基于推理启动具体的司法解释形成过程,先创设“立法政策”然后顺此制定司法解释,试图通过司法解释实现社会利益一般调整却超越其本身的权限与能力等等。这些做法影响具体司法解释的制度生长趋向与内容选择,并导致司法解释的定位逾矩与功能紊乱。为完善司法解释形成机制以确保司法解释优化质量,须强调基于审判经验启动具体的司法解释的形成过程,以顺应立法政策作为具体司法解释的政策取向原则,以实现法律的技术完善作为具体司法解释的建构重心。
公共政策合法性不仅是一个重要的法治理论问题,也是法治秩序得以形成的重要变量。三十年来的“医改”进程表明,公共领域正在中国蓬勃兴起,并促进了公共政策合法性供给机制的时代转向,即从内部创议走向社会动员、从公众默认走向价值回归、从符合真理观走向共识真理观、从中心的内部循环走向中心与边缘的双向互动,展现着中国公共政策的重要民主化变革。虽然其中还存在着某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但它无疑构成了对多元和谐秩序的关键支撑和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新兴动力。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概念,其中包括完备的法治规范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等。在法治体系的整个链条中,严密的法治规范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第二部分围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提出了一系列目标和任务。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提供规则指引,引领和规范改革发展,这是在新的
伴随着中国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的历史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成为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以及全社会的重要共识,基于“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突破口和关键环节。
辛亥革命推翻了中国实行二千余年的封建皇权制度,开启了中国民主法治的现代化进程。自辛亥革命迄今的百年历程中,中国法治虽历经坎坷却坚韧不拔,在法治理念、法律制度、法治技术等诸多方面,不断刷新面貌。今日,依法治国方略已然确立,中国特色法律体系也宣布形成,落实法治方略,使法治成为社会运行之实际状态,当是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
作为“法学研究转型”系列研讨会之一,本刊编辑部与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室、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大学罗马法系研究中心于2011年10月在广西联合举办了“中国民法实证方法学术研讨会”,与会者主要为民法学界的中青年学者及法律实务工作者。从会议讨论情况看,民法学界的中青年学者就实证方法之基本内涵尚未达成共识,对实证方法之基本认识与基本态度以及开展实证研究之经验各异,因而就传统法教义学与实证研究之关系亦有不同看法。虽然样本有限,但部分解释了民法实证研究不彰的原因。本刊撷取部分有代表性的观点,以笔谈的形式刊发,供学界参
本刊编辑部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于2011年8月13—14日在武汉联合举办了“中国法学研究之转型——法律学术与法治实践”研讨会,作为“法学研究转型”系列研讨会之首。该系列研讨会之策划,乃深感中国现今之法律学术与法治实践相脱节,存在学术环境阻滞、学术功能不彰、学术体系未成、学术方法陈旧、学术材料单一、学术交流不畅、学术批评不力、学术心态浮躁、学术评价失矩之弊。为此,本次研讨会邀请各学科、各领域专家学者,围绕中国制度环境与法学研究、法学研究之目的与功能、构建中国法律知识体系、法律研究方法与材料之运用、学术交流与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