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调低出口退税率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和1993年12月31日后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自产货物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明确规定了两种办理出口退税的办法,即“免、抵、退”方式和“先征后退”方式。本文将对“先征后退”方式的计征额谈一点个人的看法,以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