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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国际公约以及国内外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和借鉴,分析了农业遗传资源的专利保护存在着来源披露缺乏实操性、惠益分享主体不确定性。为防止我国农业遗传资源的流失,必须加强农业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把基因资源来源披露作为基因技术获得专利权的独立形式条件,设立转门的农业遗传资源管理机构,作为农业遗传资源专利权的共同所有者,促进基因技术的发展,保障我国作为农业遗传资源提供国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