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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促进我国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优化组织形式和做强做大,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距2012]2号)秘财政部工商总局商务部外汇局证监会关于印发〈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的通知》(财会【2012】8号)的要求,近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业务延续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117号),明确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全面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或普通合伙,下同)组织形式后,其有关业务仍相应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