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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自2012年3月1日起,新上市公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定做好各项资料准备工作,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将一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