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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必须着力推进党的制度体系建设。系统论为我们提供了研究和分析党的制度体系的逻辑工具。系统的整体性、层次性、开放性,要求我们要注意增强党的制度条文、制度层级、制度与外界的系统性、协调性,提高党的制度建设的公开性。
[关键词]党的制度;系统性;层次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1)01-0038-03
系统论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如今已经发展成为内容极其丰富的一门科学理论。系统论反映了现代科学发展的趋势,反映了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特点,为解决现代社会中的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文化等等方面的各种复杂问题提供了方法论的基础。党的制度建设是一个现实性很强的复杂系统工程。搞好党的制度建设,有赖于多学科知识的综合运用,尤其是系统论基本方法的正确运用。为此,本文拟结合系统论的基本思想和观点,针对党的制度建设,谈谈自己的浅见。
一、系统论的产生及其主要观点
系统一词,来源于古希腊语,是由部分构成整体的意思。今天,人们从各种角度上研究系统,对系统下的定义不下几十种。如说“系统是诸元素及其顺常行为的给定集合”,“系统是有组织的和被组织化的全体”,“系统是有联系的物质和过程的集合”,“系统是许多要素保持有机的秩序,向同一目的行动的东西”,等等。虽然系统思想源远流长,但作为一门科学的系统论,人们公认是美籍奥地利人、理论生物学家L.V.贝塔朗菲创立的。一般系统论把系统定义为:由若干要素以一定结构形式联结构成的具有某种功能的有机整体。在这个定义中包括了系统、要素、结构、功能四个概念,表明了要素与要素、要素与系统、系统与环境三方面的关系。按照一般系统论的观点。系统具有整体性、层次性、开放性、目的性、稳定性、突变性、自组织性和相似性共八个基本特征,其中最主要的是整体性、层次性和开放性。
(一)整体性
系统之所以成为系统,首先就必须有整体性。贝塔朗菲用亚里士多德的“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名言来强调系统的整体性,他指出,“亚里士多德的论点‘整体大于它的各个部分的总和’是基本的系统问题的一种表述,至今仍然正确”,“当我们讲到‘系统’,我们指的是‘整体’或‘统一体’。”
在系统论看来,系统的整体性是指,系统是由若干要素组成的具有一定新功能的有机整体,各个作为系统子单元的要素一旦组成系统整体,就具有了作为独立要素所不具有的性质和功能,形成了新的系统的质的规定性,从而表现出整体的性质和功能不等于各个要素的性质和功能的简单相加。系统的整体性强调了组成系统的各要素之间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关联的。如果将要索从系统整体中割离出来,它将失去要素原有的作用。黑格尔曾形象的比喻,“譬如一只手,如果从身体上割下来,按照名称虽仍然可以叫做手,但按照实质来说,已不是手了。”
(二)层次性
整体性强调了组成系统的各要素之间的联接性,然而,这种各要素之间的相互连接不是杂乱无序的,而是分层次、分领域、有结构的。对此,贝朗塔菲认为:层次结构是系统的“部分的秩序”。
在系统论看来,系统的层次性是指,由于组成系统的诸要素的种种差异包括结合方式上的差异,从而使系统要素间在地位与作用、结构与功能上表现出等级秩序性,形成了具有质的差异的层级。系统的层次性强调了系统要素间联结方式(或者叫结构)的有序性,不同层级的要素发挥着不同的功能,这与每个层次要素的结合强度有关,也与层次的结构有关。
(三)开放性
形形色色的各种系统,无论它是物理的、化学的,还是生物的,乃至是社会的,都处在开放之中,都与外界相接触、相互影响着。贝朗塔菲在他1945年发表于《德国哲学周刊》的关于一般系统论的论文就曾指出:“开放系统的特性正是有机体具有不断做功能力的根据所在。”
在系统论看来,系统的开放性是指,系统具有不断地与外界环境进行物质、能量、信息交换的性质和功能。系统向环境开放是系统得以向上发展的前提,也是系统得以稳定存在的条件。系统的开放性强调了系统与外界的关联性,与外界完全隔绝的封闭系统,缺乏活力,是难以持久存在的。当然,系统之于外界,是有条件、有选择、有过滤的开放,这种适度开放主要是靠系统自身的自我调节机制来保证的。
基于系统的以上特点,现代系统理论给我们提供了一套科学的思想方法与工作方法,即系统方法。所谓系统方法,就是运用系统论的一般原理,把对象作为系统进行定量化、模型化和择优化研究,对系统的各要素、各层次及其相互关系(包括系统与环境的关系)进行综合考察,并在动态中协调好它们之间的关系,使要素的功能和目标服从系统整体发展的最优目标。
二、系统论在党的制度建设中的应用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在总结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基本经验时,提到要“不断推进党的建设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建立健全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制度体系,推进党的建设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推进党的制度体系建设,要求我们要学会运用系统论的一般观点和系统方法,以此来指导党的制度建设的实践。
(一)坚持系统论的整体性原则,增强党的制度建设的系统性
制度建设的首要问题是制定各种成文的章程、条例、准则、规定等,没有成文条例,制度建设就是一句空话。如何制定制度呢?根据系统论的整体性原理,我们在认识和处理问题时,始终把对象作为有机整体来考察,从整体与部分、部分与部分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赖的关系中揭示系统的整体性质与运动规律。
一是要增强党的单项制度制定的完整性。在党的单项制度制定过程中,不仅要规定应该如何去做,而且要明确如果不执行规定或违反了规定又应该如何处置、由哪个部门及处置时限,尤其是在一些原则性、指导性的基本制度公布后,党的权力机构要同时公布检查、监督和奖惩的具体措施,党的执行机构要尽快拿出贯彻上述制度的实施细则,党的监督机构对违反党的制度者必须依规加以严肃处理。也就是说,颁布制度时,要注意实体性制度、程序性制度、保障性规定之间的配套,要明确制定、执行、监督部门的职责,防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发生。
二是要保持党的各项制度之间的时空衔接。在制定针对某个方面的具体制度时,既要考虑到党的历史上有没有制定过相关的条规,这些条规还有没有实践价值,我们现在是该废旧立新或是在原有条规基础上加以完善、怎么完善,又要考虑到其他方面的条规中有没有针对这个问题的相关规定。如果有,就要搞清楚此规定和彼规 定之间的关系,以防止出现具体执行中的权责不明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
另外,我们在制定制度时,必须从实际出发,考虑多数人的心理承受能力,超越或落后多数人的觉悟水平、心理需求,制度即使定了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所以,必须对制度的出台作统一安排。制度制定好以后,或先出,或后出,或同时出,都应该从整体出发,作统一安排。
(二)坚持系统论的层次性原则,提高党的制度建设的协调性
按照系统论的基本理论,系统是分层次的,各个层次有不同的运行机制,只有从系统不同层次的性质和功能分析人手,找到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才能认识系统的共同规律。把系统的层次性原则应用于党的制度建设,要求我们必须正确处理制度本身层次和功能的关系。
首先,我们必须把握党的制度不同层次的功能。从横向上说,根据制度内容或者涉及领域的不同,我们可以把党的制度划分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工作制度、监督制度等。其中,领导制度规定了党内上下级关系、党委整体和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组织制度对党组织机构的设置、接受党员、干部任免作了规定;工作制度是党的各个职能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当遵循的规章;监督制度则对党员和党组织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作出了督促性的规定,等等。从纵向上看,根据制度地位的不同,我们可以把党的制度划分为实体性制度、程序性制度,实体性制度主要规定了党员和各级党的组织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它们的奖惩和保障标准,程序性制度则主要规定了行使具体实体性制度所要遵循的程序。根据出台部门的上下级关系,我们可以把党的制度划分为中央级、地方级、基层级,等等。可以看出,党的制度并不是一个混沌不分、不分主次的“统一体”,而是一个上下相通,左右衔接的网络体系。
其次,我们必须把握党的制度各个层次的不同功能。一是要正确处理好母系统即党章和子系统即具体制度间的关系。党的上级部门只是拿出全局性的原则方案,下级部门既要掌握好上级特别是党章关于一般问题的原则规定,又要在实际操作中学会运用具体制度解决一个个的具体问题。这样,把党的制度母系统和子系统有机统一起来,分层把关,层层落实,发挥好制度的整体功效。二是要协调解决好不同层次之间各种制度的制约关系。党的制度本身作为一个复杂的体系,由于具体制定者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一些制度层次之间发生摩擦的事在所难免,这就要求我们在执行制度时充分了解它们的不同特点并正确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了解制度的特点,主要是指它们各自的主要内容、功能领域,以及发挥作用时必备的主客观条件;正确处理关系,主要是指在运用制度解决具体问题时,扬长避短,优化组合,减少内耗。另外,党的制度各层次之间有一个相互制约的关系,不仅高层次能影响制约低层次,低层次也能通过回路把自己的功能反馈给高层次。党的制度许多方面执行不好,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只有输出,没有反馈,即制度只能制下不能制上。解决这个问题,要求我们在审查已有制度和制定新制度时,必须充分发挥好下级党组织和在信息收集(找出问题)、信息分析(追溯原因)、信息处理(制定修改意见)和信息反馈(检验效果)中的积极作用。
(三)坚持系统论的开放性原则,增强党的制度建设的权威性
如前所述,系统应该是开放的、变化发展的。只有开放,系统才能不断从环境中得到能量补充,只有运动和发展,才能不断地调整其内部结构,在其自身扬弃中,实现新的平衡。党的制度体系也应该是开放的,制度体系建设也应是一个运动和发展的过程。这是因为,党的制度体系本身也只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这个大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存在和发展,无时不与党的建设这个大系统发生着联系,而且还与作为党的主体的全体党员息息相关。党的制度建设只有融入党的建设整体,只有调动全体党员的积极性,才会真正具有权威性,才具有了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首先,必须把制度建设与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等结合起来。在党的建设这个大系统工程中,制度建设只是其中一部分。制度要在党的建设这一整体中真正发挥功效,必须和思想、组织、作风、廉政建设特别是要和思想建设相结合。因为,任何制度都是靠人制定修改、最后又都要靠人去执行的,没有人的主观能动性,制度就无法变为一种规范人们行为的实践活动。党内之所以出现有制不依的情况,除极个别人是肆意践踏之外,多数还是一个认识问题。因此,必须加强思想教育,不仅要使全党同志明了制度建设对党的整体利益的极端重要性,而且要使大家明了只有执行和维护好制度才能保障自己的民主权益。制度和思想建设的关系如此,和其他建设的关系也是如此。只有和党的各方面建设相互配合,制度的功能才能充分发挥。
党的制度的系统性还要求我们不断提高党的制度建设的规范性、公开性。关于党内制度建设的主体,大家普遍认可的是“党员”,因为,党员是党内生活的“细胞“、“主体”或者说是党的主体。但是,在目前各级党的制度制定过程中,在规划、起草、调研、征询、修改、审定的各个环节上,主要是在各级领导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少数领导干部中进行,以上各种操作在制度正式公开前很少向党内公开,下级对上级、党员对党组织在制度制定的整个环节上绝对服从。党的制度建设明显带着革命战争年代的神秘主义色彩,很不利于集中全党的智慧。党的制度是党员整体意志的体现,自然而然,党员应该是党的制度体系建设的主体,党的制度建设必须有党员主体的真实参与。只有切实保障党员在党的制度制定和执行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建议权、监督权,我们才能真正抛弃党的制度体系的“封闭性”,不断增强它的开放性和生命力,因为只有这样,党的制度才有可能真正反映党员的意志和利益诉求,才具有了合法性基础,也才有了权威性。成都市委党校刘益飞教授在其《必须重视和改正党内立法》一文中就提出建议,“可以规定地方党代表20人以上、全国党代表10人以上都可以向地方或全国的党代会提出党内法规的修改、制定草案,中央委员10人以上可以随时向中央提出类似的草案。”刘益飞教授的建议对增强党的制度的开放性很有借鉴意义。
总之,正如中央党校党建部王长江教授指出的,“制度建设的重点应当从过去更多的制度要素的建设,也就是说,提出一条一条的要求,做一个一个的条例,具体拿出一条一条的规定。不是这个,这个可以还继续做,但是重点已经不应该在这儿,重点应该转向制度体系的建设,就是怎么把它有机地连起来。”要搞好党的制度体系建设,就必须充分借鉴系统论的一般原理,这是党的制度体系建设的逻辑起点,也是指南。
参考文献:
[1]贝塔朗菲,一般系统论——基础、发展、应用[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7,(6)
[2]黑格尔,贺鳞译,小逻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405
[3]贝塔朗菲,一般系统论导论[J],自然科学哲学问题丛刊,1979,(2)
[4]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R],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9)
[5]王长江,要从制度要素的建设转向制度体系的建设[EB/OL],人民网,2009年08月31日
责任编辑 魏子扬
[关键词]党的制度;系统性;层次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1)01-0038-03
系统论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如今已经发展成为内容极其丰富的一门科学理论。系统论反映了现代科学发展的趋势,反映了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特点,为解决现代社会中的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文化等等方面的各种复杂问题提供了方法论的基础。党的制度建设是一个现实性很强的复杂系统工程。搞好党的制度建设,有赖于多学科知识的综合运用,尤其是系统论基本方法的正确运用。为此,本文拟结合系统论的基本思想和观点,针对党的制度建设,谈谈自己的浅见。
一、系统论的产生及其主要观点
系统一词,来源于古希腊语,是由部分构成整体的意思。今天,人们从各种角度上研究系统,对系统下的定义不下几十种。如说“系统是诸元素及其顺常行为的给定集合”,“系统是有组织的和被组织化的全体”,“系统是有联系的物质和过程的集合”,“系统是许多要素保持有机的秩序,向同一目的行动的东西”,等等。虽然系统思想源远流长,但作为一门科学的系统论,人们公认是美籍奥地利人、理论生物学家L.V.贝塔朗菲创立的。一般系统论把系统定义为:由若干要素以一定结构形式联结构成的具有某种功能的有机整体。在这个定义中包括了系统、要素、结构、功能四个概念,表明了要素与要素、要素与系统、系统与环境三方面的关系。按照一般系统论的观点。系统具有整体性、层次性、开放性、目的性、稳定性、突变性、自组织性和相似性共八个基本特征,其中最主要的是整体性、层次性和开放性。
(一)整体性
系统之所以成为系统,首先就必须有整体性。贝塔朗菲用亚里士多德的“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名言来强调系统的整体性,他指出,“亚里士多德的论点‘整体大于它的各个部分的总和’是基本的系统问题的一种表述,至今仍然正确”,“当我们讲到‘系统’,我们指的是‘整体’或‘统一体’。”
在系统论看来,系统的整体性是指,系统是由若干要素组成的具有一定新功能的有机整体,各个作为系统子单元的要素一旦组成系统整体,就具有了作为独立要素所不具有的性质和功能,形成了新的系统的质的规定性,从而表现出整体的性质和功能不等于各个要素的性质和功能的简单相加。系统的整体性强调了组成系统的各要素之间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关联的。如果将要索从系统整体中割离出来,它将失去要素原有的作用。黑格尔曾形象的比喻,“譬如一只手,如果从身体上割下来,按照名称虽仍然可以叫做手,但按照实质来说,已不是手了。”
(二)层次性
整体性强调了组成系统的各要素之间的联接性,然而,这种各要素之间的相互连接不是杂乱无序的,而是分层次、分领域、有结构的。对此,贝朗塔菲认为:层次结构是系统的“部分的秩序”。
在系统论看来,系统的层次性是指,由于组成系统的诸要素的种种差异包括结合方式上的差异,从而使系统要素间在地位与作用、结构与功能上表现出等级秩序性,形成了具有质的差异的层级。系统的层次性强调了系统要素间联结方式(或者叫结构)的有序性,不同层级的要素发挥着不同的功能,这与每个层次要素的结合强度有关,也与层次的结构有关。
(三)开放性
形形色色的各种系统,无论它是物理的、化学的,还是生物的,乃至是社会的,都处在开放之中,都与外界相接触、相互影响着。贝朗塔菲在他1945年发表于《德国哲学周刊》的关于一般系统论的论文就曾指出:“开放系统的特性正是有机体具有不断做功能力的根据所在。”
在系统论看来,系统的开放性是指,系统具有不断地与外界环境进行物质、能量、信息交换的性质和功能。系统向环境开放是系统得以向上发展的前提,也是系统得以稳定存在的条件。系统的开放性强调了系统与外界的关联性,与外界完全隔绝的封闭系统,缺乏活力,是难以持久存在的。当然,系统之于外界,是有条件、有选择、有过滤的开放,这种适度开放主要是靠系统自身的自我调节机制来保证的。
基于系统的以上特点,现代系统理论给我们提供了一套科学的思想方法与工作方法,即系统方法。所谓系统方法,就是运用系统论的一般原理,把对象作为系统进行定量化、模型化和择优化研究,对系统的各要素、各层次及其相互关系(包括系统与环境的关系)进行综合考察,并在动态中协调好它们之间的关系,使要素的功能和目标服从系统整体发展的最优目标。
二、系统论在党的制度建设中的应用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在总结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基本经验时,提到要“不断推进党的建设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建立健全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制度体系,推进党的建设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推进党的制度体系建设,要求我们要学会运用系统论的一般观点和系统方法,以此来指导党的制度建设的实践。
(一)坚持系统论的整体性原则,增强党的制度建设的系统性
制度建设的首要问题是制定各种成文的章程、条例、准则、规定等,没有成文条例,制度建设就是一句空话。如何制定制度呢?根据系统论的整体性原理,我们在认识和处理问题时,始终把对象作为有机整体来考察,从整体与部分、部分与部分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赖的关系中揭示系统的整体性质与运动规律。
一是要增强党的单项制度制定的完整性。在党的单项制度制定过程中,不仅要规定应该如何去做,而且要明确如果不执行规定或违反了规定又应该如何处置、由哪个部门及处置时限,尤其是在一些原则性、指导性的基本制度公布后,党的权力机构要同时公布检查、监督和奖惩的具体措施,党的执行机构要尽快拿出贯彻上述制度的实施细则,党的监督机构对违反党的制度者必须依规加以严肃处理。也就是说,颁布制度时,要注意实体性制度、程序性制度、保障性规定之间的配套,要明确制定、执行、监督部门的职责,防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发生。
二是要保持党的各项制度之间的时空衔接。在制定针对某个方面的具体制度时,既要考虑到党的历史上有没有制定过相关的条规,这些条规还有没有实践价值,我们现在是该废旧立新或是在原有条规基础上加以完善、怎么完善,又要考虑到其他方面的条规中有没有针对这个问题的相关规定。如果有,就要搞清楚此规定和彼规 定之间的关系,以防止出现具体执行中的权责不明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
另外,我们在制定制度时,必须从实际出发,考虑多数人的心理承受能力,超越或落后多数人的觉悟水平、心理需求,制度即使定了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所以,必须对制度的出台作统一安排。制度制定好以后,或先出,或后出,或同时出,都应该从整体出发,作统一安排。
(二)坚持系统论的层次性原则,提高党的制度建设的协调性
按照系统论的基本理论,系统是分层次的,各个层次有不同的运行机制,只有从系统不同层次的性质和功能分析人手,找到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才能认识系统的共同规律。把系统的层次性原则应用于党的制度建设,要求我们必须正确处理制度本身层次和功能的关系。
首先,我们必须把握党的制度不同层次的功能。从横向上说,根据制度内容或者涉及领域的不同,我们可以把党的制度划分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工作制度、监督制度等。其中,领导制度规定了党内上下级关系、党委整体和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组织制度对党组织机构的设置、接受党员、干部任免作了规定;工作制度是党的各个职能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当遵循的规章;监督制度则对党员和党组织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作出了督促性的规定,等等。从纵向上看,根据制度地位的不同,我们可以把党的制度划分为实体性制度、程序性制度,实体性制度主要规定了党员和各级党的组织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它们的奖惩和保障标准,程序性制度则主要规定了行使具体实体性制度所要遵循的程序。根据出台部门的上下级关系,我们可以把党的制度划分为中央级、地方级、基层级,等等。可以看出,党的制度并不是一个混沌不分、不分主次的“统一体”,而是一个上下相通,左右衔接的网络体系。
其次,我们必须把握党的制度各个层次的不同功能。一是要正确处理好母系统即党章和子系统即具体制度间的关系。党的上级部门只是拿出全局性的原则方案,下级部门既要掌握好上级特别是党章关于一般问题的原则规定,又要在实际操作中学会运用具体制度解决一个个的具体问题。这样,把党的制度母系统和子系统有机统一起来,分层把关,层层落实,发挥好制度的整体功效。二是要协调解决好不同层次之间各种制度的制约关系。党的制度本身作为一个复杂的体系,由于具体制定者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一些制度层次之间发生摩擦的事在所难免,这就要求我们在执行制度时充分了解它们的不同特点并正确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了解制度的特点,主要是指它们各自的主要内容、功能领域,以及发挥作用时必备的主客观条件;正确处理关系,主要是指在运用制度解决具体问题时,扬长避短,优化组合,减少内耗。另外,党的制度各层次之间有一个相互制约的关系,不仅高层次能影响制约低层次,低层次也能通过回路把自己的功能反馈给高层次。党的制度许多方面执行不好,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只有输出,没有反馈,即制度只能制下不能制上。解决这个问题,要求我们在审查已有制度和制定新制度时,必须充分发挥好下级党组织和在信息收集(找出问题)、信息分析(追溯原因)、信息处理(制定修改意见)和信息反馈(检验效果)中的积极作用。
(三)坚持系统论的开放性原则,增强党的制度建设的权威性
如前所述,系统应该是开放的、变化发展的。只有开放,系统才能不断从环境中得到能量补充,只有运动和发展,才能不断地调整其内部结构,在其自身扬弃中,实现新的平衡。党的制度体系也应该是开放的,制度体系建设也应是一个运动和发展的过程。这是因为,党的制度体系本身也只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这个大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存在和发展,无时不与党的建设这个大系统发生着联系,而且还与作为党的主体的全体党员息息相关。党的制度建设只有融入党的建设整体,只有调动全体党员的积极性,才会真正具有权威性,才具有了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首先,必须把制度建设与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等结合起来。在党的建设这个大系统工程中,制度建设只是其中一部分。制度要在党的建设这一整体中真正发挥功效,必须和思想、组织、作风、廉政建设特别是要和思想建设相结合。因为,任何制度都是靠人制定修改、最后又都要靠人去执行的,没有人的主观能动性,制度就无法变为一种规范人们行为的实践活动。党内之所以出现有制不依的情况,除极个别人是肆意践踏之外,多数还是一个认识问题。因此,必须加强思想教育,不仅要使全党同志明了制度建设对党的整体利益的极端重要性,而且要使大家明了只有执行和维护好制度才能保障自己的民主权益。制度和思想建设的关系如此,和其他建设的关系也是如此。只有和党的各方面建设相互配合,制度的功能才能充分发挥。
党的制度的系统性还要求我们不断提高党的制度建设的规范性、公开性。关于党内制度建设的主体,大家普遍认可的是“党员”,因为,党员是党内生活的“细胞“、“主体”或者说是党的主体。但是,在目前各级党的制度制定过程中,在规划、起草、调研、征询、修改、审定的各个环节上,主要是在各级领导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少数领导干部中进行,以上各种操作在制度正式公开前很少向党内公开,下级对上级、党员对党组织在制度制定的整个环节上绝对服从。党的制度建设明显带着革命战争年代的神秘主义色彩,很不利于集中全党的智慧。党的制度是党员整体意志的体现,自然而然,党员应该是党的制度体系建设的主体,党的制度建设必须有党员主体的真实参与。只有切实保障党员在党的制度制定和执行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建议权、监督权,我们才能真正抛弃党的制度体系的“封闭性”,不断增强它的开放性和生命力,因为只有这样,党的制度才有可能真正反映党员的意志和利益诉求,才具有了合法性基础,也才有了权威性。成都市委党校刘益飞教授在其《必须重视和改正党内立法》一文中就提出建议,“可以规定地方党代表20人以上、全国党代表10人以上都可以向地方或全国的党代会提出党内法规的修改、制定草案,中央委员10人以上可以随时向中央提出类似的草案。”刘益飞教授的建议对增强党的制度的开放性很有借鉴意义。
总之,正如中央党校党建部王长江教授指出的,“制度建设的重点应当从过去更多的制度要素的建设,也就是说,提出一条一条的要求,做一个一个的条例,具体拿出一条一条的规定。不是这个,这个可以还继续做,但是重点已经不应该在这儿,重点应该转向制度体系的建设,就是怎么把它有机地连起来。”要搞好党的制度体系建设,就必须充分借鉴系统论的一般原理,这是党的制度体系建设的逻辑起点,也是指南。
参考文献:
[1]贝塔朗菲,一般系统论——基础、发展、应用[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7,(6)
[2]黑格尔,贺鳞译,小逻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405
[3]贝塔朗菲,一般系统论导论[J],自然科学哲学问题丛刊,1979,(2)
[4]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R],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9)
[5]王长江,要从制度要素的建设转向制度体系的建设[EB/OL],人民网,2009年08月31日
责任编辑 魏子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