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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科学规范了政治协商的“五个程序”:一是明确了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程序;二是明确了协商程序;三是规定了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参与协商的程序;四是明确了及时整理并报送协商成果的程序;五是规定了意见和建议处理及反馈程序,并明确规定每个程序中党委、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认真执行上述程序,将从根本上避免和解决政治协商的随意性,使政治协商真正成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有效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