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豁免权并不意味着对人权保护的无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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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权的行为在国际社会中如此普遍,以至于国际法似乎现在已经失去了作用。如何确定国际法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保护被侵害人的判断是极其复杂的,在现实生活中国家对人权的践踏比比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国家豁免权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被引申为国家主权的一种表现,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对人权的保护,原因正是它保护了以国家名义实施的对人权的侵害,典型的就是在Al-Adsani v. United Kingdom和卢旺达惨案。在这些案例中,国家豁免权甚至限制了人权保护,国家更倾向于以牺牲人权为代价来保护一个国家的主权神圣而不可侵犯。有人甚至表示,在外国法院进行的人权诉讼在未来或许将无处可去。如果在一个国家内部的法院指控国家侵犯人权,则并不存在国家豁免权的情况,因为这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一国之内自然有自己的法律体系来保护本国公民的合法权益。然而,如果面对的是在国外法院对他国政府甚至本国政府提起诉讼,国家豁免权在其中则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因此,本文提到的案件集中发生于在国外进行人权诉讼。为了弄清楚这个问题,本文将讨论国家豁免的法律渊源和现行的国家豁免理论。然后将集中在目前的人权保护状况。在批判性地评价了规范性等级理论之后,还有另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观点是,法院必须区分国家行为和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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