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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意义上的垄断以垄断行为为核心,“行为”普遍作狭义理解为“作为”,广义上的垄断行为还存在“不作为”的情形。垄断不作为是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作为”的方式排除、限制竞争的默示行为。现阶段,垄断不作为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垄断不作为、行业标准垄断不作为和国有企业垄断不作为等。垄断不作为的认定不同于狭义垄断行为,对此类垄断的反垄断规制不仅应当考虑到传统的“不作为”行为的构成要件;同时,还应当考虑到垄断形成的正当性以及作为义务的法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