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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该批复首次确立了购房消费者的优先受偿权利,但批复并未对消费者的范围以及优先权如何受偿作出规定。本文围绕所有购房人是否全部享有消费者权利,以及优先权受偿的方式、支付基础等进行探讨,以便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的办理提供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