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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正义作为政治哲学的重要范畴,一直以来深受中西方思想家的关注。纵观中西方思想家关于正义问题的阐述,我们不难发现他们对正义的认识有着显著的差异性。本文旨在对中国传统正义思想,与西方古代、近代正义思想作一简要的梳理及对比,以期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平公正建设提供理论资源。
【关键词】中西方;正义;对比
由于各自历史演进的路径、人文背景、以及民族性格和心理的不同,中西方正义思想有着显著的差异性。公平正义从古至今一直都是是西方社会的首要核心价值,在西方传统文化中,公平正义不仅是人们最为看重的道德品质或德性,而且是西方社会赖以维系秩序和稳定的根本道德规范,是整个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道德、伦理基础。这一点与中国的的传统文化有所不同。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公正主要是对统治者的一种德性要求,而不是考量政治制度的标准。传统中国中起到维系社会秩序与稳定的道德规范是“忠”与“孝”,而中国传统正义观的核心范畴是则是“义”,中心议题是“义利之弊”。
一、古代、近代的西方正义思想
1.古希腊正义思想
如果诸多其他问题一样,西方关于正义问题的探讨也始于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率先对公平正义展开讨论,奠定了公平正义在西方文化中的基础地位,为后人的探讨奠定了坚定的基础。
最早对社会正义做出完整的理论叙述的哲学家是柏拉图。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了正义的观点,并将正义总结为“每个人都有各自的智慧、自制和勇敢为国家做出最好的贡献,也就是做分内该做的事情而不干涉别人”。对统治者来说,正义就是运用自己的智慧来为社会服务并且不计较私利。对武士而言,正义就是就是发挥他们勇敢的天性。对农夫,商人等劳动者而言,他们的正义就是要有节制。他认为国家正义的实现是通过个人正义来实现的。在柏拉图那里,个人正义就是能在智慧的统帅下,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协调一致,各司其职。
亚里士多德继承和发展了柏拉图的正义理论。他从政治、经济和法律的不同角度来论述正义。亚里士多德眼中的正义就是平等。“既然不公正的人与不公正的事都是不平等的,在不平等与不平等之间就存在一个适度,这就是平等”。亚里士多德第一次区分了正义的不同学科归属。“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括”,作为品德的个人正义,属于伦理学的研究范畴;分配、法律的公正、正义则属于政治学的范畴。 亚里士多德将具体的公正分为两类,即分配(钱财、荣誉)上的公正,以及私人交易中起矫正作用的公正。矫正作用的公正又分出于意愿的和违反意愿的、强迫的矫正。在政治上,亞里士多德认为政治的公正是以法律的存在为前提的。因为“法律的运作就是以对公正和不公正的区分为前提的” 。所以当人们出现纠纷的时候便需要法律的标准来判断怎么样才能达到公正、平等。所以说依法办事才能得到公正。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不同的地方在于,他明确的把“正义”纳入了利益分配和调节利益冲突的范畴。
2.近代西方正义思想
随着社会历史的变迁,近代西方思想家在古希腊理论的基础上对正义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出于方法视角的不同以及前提观念的不同,近代西方主要形成了两种公平正义观:一种是以洛克为代表的基于社会契约论的公平正义观,另一种则是以休谟、穆勒等人基于功利主义的公平正义观。
(1)基于社会契约论的公平正义观
古典自由主义政治学家洛克以人人平等为前提指出:社会公平或正义的原则只有两条,一是不侵害他人的基本人权,二是按劳分配财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既然人们生来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不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之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 。
(2)基于功利主义的公平正义观
十八世纪苏格兰常识派的的代表人物休谟对公平正义进行了仔细的经验分析,得出四个结论。其一,人们平常所言的正义,主要是指不侵犯他人的财产权。至于这些法则的的具体操作,则“取决与文法、习俗、先例、类比等传统,而非理性所能决定” 。其二,正义原则的终极目标是社会利益,因为财产权一方面能激发人们生产劳动的积极性,更重要的是,财产权不受侵犯能够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其三,正义的人性基础是出于人们对正义的敬重和道德赞许。其四,正义原则的实施需要人们对社会利益的共同感受和协力合作。
英国心理学家、哲学家和经济学家约翰·穆勒,同时也是功利主义的奠基人之一,沿着休谟的路线,对公平正义做了基于功利主义的总结。它的观点可以简要的归纳为三点。第一,日常所谓的正义规范,就是尊重或不侵犯他人的正当权利。第二,由于公平正义很明显的有利益分配的性质,人们在具体的问题上就会对怎么样才能公平正义会有不同的看法;现实中流行的道德和法律所体现的公平正义往往反映了统治阶级的利益。第三,想要解决人们关于公平正义的争论,只能根据“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原则。“人人都有权利得到平等的对待,除非某种公认的社会利益要求相反的做法” 。
二、中国古代的正义思想
1.儒家的正义思想
孔子多将“义”与“利”放在一起来谈,他说:“君子喻与义,小人喻与利”。这并不是君子不能领悟利益,二是他们将正义放在首要位置。他也将“义”放到最高的道德要求的地位,“君子义以为上” 。但是孔子没有将“义”与“利”完全对立起来。他说:“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又说:“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止。如不可求,从吾所好。”可求与不可求的标准便是“义”。要是合乎道义而且能得到的利益就可以去追求,哪怕为此去做低贱的活,凡是违背道义才能得到的利益就不可求,那样的利益就像浮云一样没有价值。
孟子发展了孔子的思想,他说义来源与每个人都有的“羞耻之心”,提出义作为人性的先天根据。梁惠王问孟子怎样给魏国谋利,孟子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认为如果国君只讲自己一国的私利,大夫们就会讲自己的一家之利,平民们就会讲自己的个人之利。这样人们争夺不休,必然会引起国家打乱。他把义看的比生命还重要。“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兼得,舍生而取义者也。” 荀子也主张“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进一步明确了义这种德性与物质利益的关系。西汉儒学家董仲舒认为“仁之法,在爱人”,“义正法,在正我”,对人们提出了待人处事与自我修养的不同要求。
2.中国古代其他学派的正义思想
墨家代表人物墨子将义作为最高的道德准则,“不义不富,不义不贵,不义不亲,不义不近。” 对富贵亲近的取舍都要以义为唯一标准。
道家代表人物老子提倡“绝仁弃义”,主张放弃世俗倡导的仁义,回复到人的本性。这也是老子无为而治的思想。因为老子认为仁义阻碍了人类保持自然的状态,损害了人的本性。由此看来,老子便是以是否迎合自然来判断是否正义。迎合自然的便是正义的,违背自然的,如仁义之类的东西,便是不正义的。
三、中西方正义思想的区别
中西方正义观有着一定的共性,但是我们不难由于发现文化传统、名族性格等各方面的不同,他们形成了各自的特征。最明显的特征便是,西方的正义思想最终与法律走到了一起,而中国的正义则一直与道德紧密联系。
西方的正义观自亚里士多德起,就完成了与法律的成功结合。他们认为法律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法律。法律同时又必须接受正义的评价,正义就成了法律发展的强大动力。而中国先哲们的正义思想始终没有完成与法律的“联姻”,正义一直与道德息息相關。
西方正义概念的前提是肯定了私利在正义面前的合理性,而中国传统正义思想中在谈到义利之辩是普遍的共同点事要求“去私”。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笔者认为,不论是上述西方学者还是我国古代先哲,其正义思想为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公平公正,全面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非常值得借鉴的理论资源。
注释:
① [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谢宗林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
②[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③[英]休谟.道德原则研究.[M].曾晓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④[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M].徐大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⑤杨伯峻.孟子译注.[M].中华书局.2008
⑥谭家健,孙中原.墨子今注今译.[M].商务印书馆.2009
参考文献:
[1][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2][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谢宗林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
[3][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4][英]休谟.道德原则研究.[M].曾晓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5][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M].徐大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6]杨伯俊.论语译注.[M].中华书局.2006
[7]杨伯峻.孟子译注.[M].中华书局.2008
[8]谭家健,孙中原.墨子今注今译.[M].商务印书馆.2009
【关键词】中西方;正义;对比
由于各自历史演进的路径、人文背景、以及民族性格和心理的不同,中西方正义思想有着显著的差异性。公平正义从古至今一直都是是西方社会的首要核心价值,在西方传统文化中,公平正义不仅是人们最为看重的道德品质或德性,而且是西方社会赖以维系秩序和稳定的根本道德规范,是整个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道德、伦理基础。这一点与中国的的传统文化有所不同。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公正主要是对统治者的一种德性要求,而不是考量政治制度的标准。传统中国中起到维系社会秩序与稳定的道德规范是“忠”与“孝”,而中国传统正义观的核心范畴是则是“义”,中心议题是“义利之弊”。
一、古代、近代的西方正义思想
1.古希腊正义思想
如果诸多其他问题一样,西方关于正义问题的探讨也始于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率先对公平正义展开讨论,奠定了公平正义在西方文化中的基础地位,为后人的探讨奠定了坚定的基础。
最早对社会正义做出完整的理论叙述的哲学家是柏拉图。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了正义的观点,并将正义总结为“每个人都有各自的智慧、自制和勇敢为国家做出最好的贡献,也就是做分内该做的事情而不干涉别人”。对统治者来说,正义就是运用自己的智慧来为社会服务并且不计较私利。对武士而言,正义就是就是发挥他们勇敢的天性。对农夫,商人等劳动者而言,他们的正义就是要有节制。他认为国家正义的实现是通过个人正义来实现的。在柏拉图那里,个人正义就是能在智慧的统帅下,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协调一致,各司其职。
亚里士多德继承和发展了柏拉图的正义理论。他从政治、经济和法律的不同角度来论述正义。亚里士多德眼中的正义就是平等。“既然不公正的人与不公正的事都是不平等的,在不平等与不平等之间就存在一个适度,这就是平等”。亚里士多德第一次区分了正义的不同学科归属。“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括”,作为品德的个人正义,属于伦理学的研究范畴;分配、法律的公正、正义则属于政治学的范畴。 亚里士多德将具体的公正分为两类,即分配(钱财、荣誉)上的公正,以及私人交易中起矫正作用的公正。矫正作用的公正又分出于意愿的和违反意愿的、强迫的矫正。在政治上,亞里士多德认为政治的公正是以法律的存在为前提的。因为“法律的运作就是以对公正和不公正的区分为前提的” 。所以当人们出现纠纷的时候便需要法律的标准来判断怎么样才能达到公正、平等。所以说依法办事才能得到公正。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不同的地方在于,他明确的把“正义”纳入了利益分配和调节利益冲突的范畴。
2.近代西方正义思想
随着社会历史的变迁,近代西方思想家在古希腊理论的基础上对正义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出于方法视角的不同以及前提观念的不同,近代西方主要形成了两种公平正义观:一种是以洛克为代表的基于社会契约论的公平正义观,另一种则是以休谟、穆勒等人基于功利主义的公平正义观。
(1)基于社会契约论的公平正义观
古典自由主义政治学家洛克以人人平等为前提指出:社会公平或正义的原则只有两条,一是不侵害他人的基本人权,二是按劳分配财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既然人们生来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不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之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 。
(2)基于功利主义的公平正义观
十八世纪苏格兰常识派的的代表人物休谟对公平正义进行了仔细的经验分析,得出四个结论。其一,人们平常所言的正义,主要是指不侵犯他人的财产权。至于这些法则的的具体操作,则“取决与文法、习俗、先例、类比等传统,而非理性所能决定” 。其二,正义原则的终极目标是社会利益,因为财产权一方面能激发人们生产劳动的积极性,更重要的是,财产权不受侵犯能够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其三,正义的人性基础是出于人们对正义的敬重和道德赞许。其四,正义原则的实施需要人们对社会利益的共同感受和协力合作。
英国心理学家、哲学家和经济学家约翰·穆勒,同时也是功利主义的奠基人之一,沿着休谟的路线,对公平正义做了基于功利主义的总结。它的观点可以简要的归纳为三点。第一,日常所谓的正义规范,就是尊重或不侵犯他人的正当权利。第二,由于公平正义很明显的有利益分配的性质,人们在具体的问题上就会对怎么样才能公平正义会有不同的看法;现实中流行的道德和法律所体现的公平正义往往反映了统治阶级的利益。第三,想要解决人们关于公平正义的争论,只能根据“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原则。“人人都有权利得到平等的对待,除非某种公认的社会利益要求相反的做法” 。
二、中国古代的正义思想
1.儒家的正义思想
孔子多将“义”与“利”放在一起来谈,他说:“君子喻与义,小人喻与利”。这并不是君子不能领悟利益,二是他们将正义放在首要位置。他也将“义”放到最高的道德要求的地位,“君子义以为上” 。但是孔子没有将“义”与“利”完全对立起来。他说:“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又说:“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止。如不可求,从吾所好。”可求与不可求的标准便是“义”。要是合乎道义而且能得到的利益就可以去追求,哪怕为此去做低贱的活,凡是违背道义才能得到的利益就不可求,那样的利益就像浮云一样没有价值。
孟子发展了孔子的思想,他说义来源与每个人都有的“羞耻之心”,提出义作为人性的先天根据。梁惠王问孟子怎样给魏国谋利,孟子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认为如果国君只讲自己一国的私利,大夫们就会讲自己的一家之利,平民们就会讲自己的个人之利。这样人们争夺不休,必然会引起国家打乱。他把义看的比生命还重要。“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兼得,舍生而取义者也。” 荀子也主张“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进一步明确了义这种德性与物质利益的关系。西汉儒学家董仲舒认为“仁之法,在爱人”,“义正法,在正我”,对人们提出了待人处事与自我修养的不同要求。
2.中国古代其他学派的正义思想
墨家代表人物墨子将义作为最高的道德准则,“不义不富,不义不贵,不义不亲,不义不近。” 对富贵亲近的取舍都要以义为唯一标准。
道家代表人物老子提倡“绝仁弃义”,主张放弃世俗倡导的仁义,回复到人的本性。这也是老子无为而治的思想。因为老子认为仁义阻碍了人类保持自然的状态,损害了人的本性。由此看来,老子便是以是否迎合自然来判断是否正义。迎合自然的便是正义的,违背自然的,如仁义之类的东西,便是不正义的。
三、中西方正义思想的区别
中西方正义观有着一定的共性,但是我们不难由于发现文化传统、名族性格等各方面的不同,他们形成了各自的特征。最明显的特征便是,西方的正义思想最终与法律走到了一起,而中国的正义则一直与道德紧密联系。
西方的正义观自亚里士多德起,就完成了与法律的成功结合。他们认为法律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法律。法律同时又必须接受正义的评价,正义就成了法律发展的强大动力。而中国先哲们的正义思想始终没有完成与法律的“联姻”,正义一直与道德息息相關。
西方正义概念的前提是肯定了私利在正义面前的合理性,而中国传统正义思想中在谈到义利之辩是普遍的共同点事要求“去私”。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笔者认为,不论是上述西方学者还是我国古代先哲,其正义思想为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公平公正,全面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非常值得借鉴的理论资源。
注释:
① [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谢宗林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
②[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③[英]休谟.道德原则研究.[M].曾晓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④[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M].徐大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⑤杨伯峻.孟子译注.[M].中华书局.2008
⑥谭家健,孙中原.墨子今注今译.[M].商务印书馆.2009
参考文献:
[1][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2][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谢宗林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
[3][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4][英]休谟.道德原则研究.[M].曾晓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5][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M].徐大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6]杨伯俊.论语译注.[M].中华书局.2006
[7]杨伯峻.孟子译注.[M].中华书局.2008
[8]谭家健,孙中原.墨子今注今译.[M].商务印书馆.2009